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共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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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特种设备安全规程 1、余热蒸汽锅炉 1.1.运行前检查

⑴对锅炉本体的内部、外部进行全面、认真检查; ⑵检查安全附件是否准确、灵敏、可靠; ⑶检查热工、电器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⑷对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联合试运转正常。 1.2.锅炉上水

⑴水处理设备投入运行,水质合格;

⑵开启锅筒排气阀,锅炉本体及相关系统管路阀门开关位置正确; ⑶启动补水泵,系统上水。 2、热媒炉 2.1.点火前的检查

⑴热媒管道的检查:管道应无变形、渗漏等缺陷;

⑵热煤炉炉墙及烟风道的检查:热媒炉炉墙、烟道无破损、裂缝; 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的检查:压力表、热媒流量计、负压表、温度传感器、安全阀及报警装置等各种仪表齐全、灵敏可靠; ⑷氮气、压缩空气、生产水等管道的检查:各种管道应畅通、无堵塞;管道支架完好,管道能自由膨胀;管道保温完整、阀门连接完好、开关灵活;

⑸燃烧设备、辅助设备的检查:炉排试转正常,无杂音、无卡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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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炉排脱落,传动部分润滑良好;出渣机试运转正常,无异响;煤闸门平齐完整,操作灵活;

⑹其它检查:爬梯、平台、栏杆等应完好;设备及周围通道上清洁无杂物;热媒炉各部分照明良好;司炉操作工具齐备;热媒站内有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 2.2.热媒炉的点火与升温

⑴开启热媒循环泵,保持热媒流量在350m3/h以上;

⑵开启引风机,将炉膛通风5分钟后停止。从中间观火门处向炉排上加入木材,将油布加盖在木材上;

⑶点燃油布、木材后关闭观火门,开始烘炉;

⑷烘炉结束后开始对热媒升温,升温时要缓慢,260℃以下时控制在10℃/h,260℃-300℃之间控制在5℃/h。当油温分别达到150℃、220℃、280℃时应对热媒阀门压盖及循环泵过滤器法兰、管道连接法兰进行热把紧;

⑸做好升温的详细记录。 2.3.运行与调整

⑴ 热媒炉运行中应对相关参数进行控制,如有异常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和处理;

⑵ 燃烧调节:燃烧调节主要是对燃料量、风量进行调节,即风煤配比的调节,以保证投入适当的煤、供给适当的风,从而保持燃烧稳定、提高燃烧的经济性,确保热媒温度控制良好。对燃烧调节的主要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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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运行时,炉膛负压在-15~-25Pa范围内;

b、负荷增加时,先加煤,后加风。加风时先加引风,后加鼓风。负荷降低时则相反;

c、炉排频率一般为15~20Hz,以煤燃尽不在煤闸板处着火为准,与负荷变化相适应;

d、煤层厚度一般为70-90mm,视煤质和供热要求调整煤闸板进行控制; 2.4.停炉

⑴正常停炉:根据停炉时间提前停止给煤,关闭煤斗弧形挡板,待余煤全进入炉膛后放下煤闸板,及时调节鼓风机各段风门,待停炉炉内煤炭燃尽后,依次停运鼓风机、引风机、炉排,继续保持大流量运行至少24小时,然后缓慢、交替关闭待停炉出口阀与待停泵出口阀,直至全部关闭,打开待停炉出口旁通阀,低流量循环8小时后关闭旁通阀;待停泵出口阀门全部关闭后停止运转,打开泵的出口旁通阀保持热媒循环,使泵处于热备状态(循环泵需要检修时则关闭出口旁通阀、进口阀)。

⑵紧急停炉:运行中出现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设备被烧红等严重威胁热媒炉运行安全时应紧急停炉。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准备,停止给煤,停止鼓风减小引风,熄灭炉内明火,关闭煤斗弧形挡板,快速送煤到渣坑,严禁向炉膛内浇水灭火,打开氮气阀对炉内进行氮封。 2.5.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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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当热媒炉运行两个月或热效率明显下降时需停炉进行清灰维护,工艺、维修人员按照作业指导书中清灰内容做好清灰保养工作。 ⑵停炉做好防腐保养工作。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1.压力容器的使用

⑴压力容器用于贮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用氮气置换合格或抽真空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⑵压力容器的加载和卸载必须平稳、缓慢地进行,防止压力骤升骤降;

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要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记录; ⑷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作降压、降温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和部门报告。

①当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时; ②当发现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时。;

③当发现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失效时; ④当发现压力容器的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⑤当发生火灾等事故,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时; ⑸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的振动,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排除不了的要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⑹对于任何有害于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3.2.气瓶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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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领用气瓶时必须检查气瓶的漆色与气体名称(如乙炔瓶—白色,氧气瓶—淡蓝,氮气瓶—黑色,氩气—银灰色,详见《气体颜色标志》GB7144-1999)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得贸然领用,以免发生事故。 ⑵使用气瓶必须轻装轻卸,禁止敲击气瓶,防止振动、碰撞,气瓶上应有防振圈,瓶帽必须旋紧,其它附件必须完好。

⑶气瓶必须远离明火,远离热源,防止受热,气瓶不得在烈日下爆晒。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应保持10米以上。

⑷充装可燃气体的气瓶要注意防止产生静电,乙炔瓶应立放工作,底座不得垫在绝缘板上。乙炔瓶使用必须装有阻火器、减压器。 ⑸氧气瓶要采用专用减压器、胶管,与气体接触部分禁止有油,如有油脂,应清洗干燥后方可使用。

⑹气瓶不能完全用空,必须留有一定的余压,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擅自改装其他类型的气体。

⑺ 做好气瓶的维护保养工作,防止腐蚀,保持漆色、字样清晰与完整。

4、电梯安全使用规程

4.1.电梯司机、专职管理人员或使用者,在开启厅门前应确认轿箱是否停在该层站,切忌鲁莽进入。每天使用前应上下空载运行一次,检查电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2.运货电梯严禁自动档无司机操作时进行叉车装卸货物。操作人员应经相关政府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作业证; 4.3.当轿箱停在厅门口时,任何人不能停留在轿厢与厅门之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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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触板是一道意外保护装置,严禁用手按住当作长时间停车按钮使用; 4.4.电梯应在额定范围工作,禁止超载;电梯的检修速度不准用作正常运行;

4.5. 装卸货物时要文明装卸,严禁冲击撞坏轿箱,用叉车进行装卸时既要防止双叉过低撞坏踏板,又要防止货物过高碰坏轿箱顶; 4.6.当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⑴当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异常响声、振动、冲击、有麻电现象或异味等)时。

⑵电梯运行中,发现运行速度明显升高或降低时。 ⑶当发现电梯的厅门或轿门没有关闭,而仍能起动运行时。 ⑷当电梯门关闭后尚未有运行指令,电梯已开始运行时。 ⑸当电梯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安全钳误动作时。 4.7.当电梯使用中发生意外,要保持冷静,正确处理。

⑴当电梯发生故障时,须立即拨打维保电话“88308830”或“13805105606”,寻求帮助,在未得到维保人员明确指示前不得擅自处理。

⑵当电梯失去控制时,虽已按下急停按钮,也无法制止时,梯内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企图跳出轿箱。

⑶电梯在行驶中突然停电,或其它故障停车时,轿内人员应先用警钟铃或手机求救,并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前来救援。

4.8.当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从人行通道撤离,禁止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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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要保持轿箱内的清洁卫生,谨防潮湿,严禁乱涂乱画,损坏装饰表面。4.10. 电梯操作人员应当在电梯工作完毕后驶回一楼,如长时间不用时应用钥匙锁好电梯,做好记录。 .5、 起重机械 5.1.电动葫芦的检查

⑴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空负荷运行,并检查下列项目:

①每个按钮能否可靠地控制葫芦进行升降和运行,吊钩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② 限位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③运转时有无异常的响声或气味; ④钢丝绳能否在卷筒上正确缠绕。

⑥电动葫芦应定期做负荷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检修,严禁带故障操作。 5.2. 应急处理

⑴在使用中发现制动器失灵重物迅速坠落时,应立即按上升按钮使重物上升一段距离,再急速按下降按钮,使重物能以正常速度下降,确保安全运行。

⑵在使用中如发生电气故障,应立即切断主电源,再做进一步处理。

5.3.使用完毕,应将吊钩升离地面2米以上,长期不用时要将电源总闸拉开,以确保安全。

第八节、配电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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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节、激光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1.0目的

规范激光焊机安全操作,减少故障停机率,确保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激光焊机操作者。 3.0职责 3.1操作工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车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有异常请及时停止操作并上报直接上级。 3.2直接上级

严格按照此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4.0管理规定

4.1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设备。

4.2操作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口罩、手套、工作服、防护眼镜和劳保鞋。

4.3开机前按《设备点检卡》内容确认设备各项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设备。

4.4启动前,应先接通控制线路的转向开关盒焊接电流的小开关,调整好极数,再接通水源、气源,最后接通电源。

4.5激光焊机通电后,应检查电气设备、操作机构、冷却系统、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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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及机体外壳有无漏电现象,电极触头应保持光洁。

4.6作业时,气路、水冷系统应畅通,排水量可根据气温调节,符合作业的冷却要求。

4.7严禁在引燃电路中加大熔断器,当负载过小使引燃管内电弧不能发生时,不得闭合控制箱的引燃电路。

4.8当控制箱长期停用时,每月应通电加热30分钟。更换闸流管时应预热30分钟。正常工作的控制箱的预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4.9先退出工作状态,在关闭电源,严禁直接关闭电源开关。 4.10每天下班前要清洁机器,打扫现场卫生,整理现场,归位定置。

第十一节、激光切割器安全操作规程

1.0目的

规范激光切割器安全操作,减少故障停机率,确保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激光切割器操作者。 3.0职责 3.1操作工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车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有异常请及时停止操作并上报直接上级。 3.2直接上级

严格按照此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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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管理规定

4.1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设备。

4.2操作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好手套、口罩、工作服、防护眼镜和劳保鞋。

4.3开机前按《设备点检卡》内容确认设备各项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设备。 4.4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4.4.1上班后检查设备是否都已开启如气阀、电柜、激光器、机器人、冷水机。设备需按此操作规程规定顺序开启。

4.4.2冷水机打开前先查看纯净水及滤芯是否需更换,查看室温,将冷水机设定温度设置在合适的温度,再开启冷水机,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

4.4.3检查程序是否正确,由于程序不能使用中文字符,都使用英文字母及数字,为避免出错,如有需要可将不需要的程序导出,并删除软件内的程序。

4.4.4程序如果出现误删及不能确认时,应及时到编程员处重新拷贝程序,不要在不能确认程序正确的情况下使用程序。 4.5激光切割设备 4.5.1机器人 4.5.2激光器 4.5.3切割头 4.5.4控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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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对用火项目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负责。 3.2用火人

3.2.1用火人必须做到持证用火。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详细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特别要看清用火部位、用火部位介质、安全措施、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经安全用火监护人同意,方可开始用火作业。

3.2.2用火结束或暂停用火时,用火人应消除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3.2.3在用火发生险情或安全用火监护人要求立即停止用火时,用火人必须马上停止用火,待危险消除经安全用火监护人同意后,方可恢复用火。

3.2.4对违反本规定的用火作业指令有权拒绝,并向生产部报告。 3.2.5生产部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本规程或用火危及安全时,可立即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其作业,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具体参照《安全管理手册》。 3.3安全用火监护人

3.3.1根据要求落实并确认相关安全措施。 3.3.2对所确认的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负责。

3.3.3对照《用火作业许可证》核实具体用火部位,逐条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疑后允许用火。

3.3.4在用火期间,安全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对用火现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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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落实后的用火安全负责。

3.3.5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安全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3.3.6在用火结束或暂停用火时,安全用火监护人应督促用火人清除火种,切断电源和气源,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3.4审批人

3.4.1参加用火危害识别,充分了解用火地点的环境和条件,逐项审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的制定,并补充完善,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4.2指派相关人员协助《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3.4.3深入现场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3.4.4负责对第5.2.1条规定的特殊用火作业进行危害性识别。 3.4.5对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的正确性负责。 4.0定义 4.1生产区

是指工厂围墙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及使用、产生可燃物质的生产装置及压缩机房、罐区、泵房、装卸站台、循环水场、仓库等设施组成的区域。 4.2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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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公司范围内存在有易燃、爆炸危险的原料仓库、压力罐区、生产装置等不得擅自用火的场所和区域。 4.3用火部位介质

指设备管线内原生产、储存、输送介质的名称。 4.4用火种类

指属于用火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作业名称。 4.5用火部位及作业项目

指用火点所在的具体位置及作业内容。 4.6用火时间

指连续用火作业时间。 4.7明火

指敞开的火焰、大量散发的火星和灼热的物体。 5.0管理规定 5.1用火管理的范围

5.1.1气焊/割、电焊等各种焊割作业,砂轮机、等离子切割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5.1.2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和明火照明。 5.1.3烧、烤管线、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5.1.4生产装置和罐区的临时用及照明,包括联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1.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5.2用火级别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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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用火性质和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三级用火三种。 5.2.1一级用火

5.2.1.1曾装载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的焊补/切割、使用明火的检修等。

5.2.1.2在公司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的。

5.2.1.3节假日期间或对20点到次日8点之间对生产设备检修必须进行的明火作业。 5.2.2 二级用火

除特殊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如日常维修产生炽热、火花等,节庆放鞭炮、点蜡烛等。 5.2.3 三级用火

公司内生产部门对产品需要工艺加工的焊补/切割、打磨、加热等用火,应在车间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 5.3用火管理责任的划分

5.3.1各相关部门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用火负管理责任,按本规程办理手续和进行监督管理。对用火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5.3.2外来施工项目需要用火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点所辖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5.3.3维修部门到正在运行、使用的带燃物质的生产装置及库区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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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临时电源,《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公司电气负责人会签。 5.3.4日常生产工艺加工的用火由生产部提出《用火作业许可证》。 5.3.5办公区域内施工用火由行政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部门会签。

5.3.6班组之间的运行管理范围划分,遵循生产部有关工艺、下水系统及区域管理界限的划分原则。

5.3.7遇有特殊情况,生产部有权确定《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和指定用火负责部门、会签部门及指派用火监护人。 5.4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则

除生产工艺加工需要的三级用火,其他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5.4.1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用火。

5.4.2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易爆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阀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分析等确认合格后方可用火。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5.4.3在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必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4.4节假日和夜间原则上禁止用火,确属生产急需的用火(固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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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ji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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