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04 14: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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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研究》。之所以弄这样一个题目,是缘于我的诉讼业务。我的主业是工程法律服务,这个是我的副产品。通过代理这类案件,我注意到相关的立法、执法、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从立法现状来看,1)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其它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消防专业领域和侵权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导致火灾事故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认定书是确定三大法律责任的基础证据,可谓“一责带三责”,这样一个关键证据,《消防法》并没有规定法律监督程序,没有外部纠错途径。

3)目前来看,《消防法》实际上只是一部部门法,该法的制定、修改,主要是由消防机构内部的人参与,不能打破部门利益。

2009修订过一次,修订之前的《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查明火灾原因,确定事故责任。2009年修订后有了明显变化,只查明火灾原因,不再确定事故责任,其用意就是为了规避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部为了防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曾经出台过一个文件,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自己规定自己的行为不可诉,这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

一部法律完全由一个部门来控制,让自己的行为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其二,从执法现状看,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由于没有法律监督程序,消防机构在认定火灾原因时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认定结果的随意性和取证过程的随意性,程序证据不能将实体证据还原到火灾现场。如果允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有很多认定书会被推翻。

有人员伤亡的,都比较重视,没有人员伤亡的,损失再大,也不够重视;对于消防机构在火灾认定环节不作为的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其三,从民事赔偿处理现状看,有关部门为了尽快给社会一个交代,平息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往往很快就会有结论,但是民事赔偿往往久拖不决。

对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火灾案件,一般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地方政府都是采用大包大揽的方式,用纳税人的钱替事故的责任者买单。

这样的做法,不仅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其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愿意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呢?

因为民事诉讼是起底式的,一网下去,可能把所有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都打捞出来,其中有很多属于行政管理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他们本身就是利害关系方。

其四,在民事赔偿审判方面存在的困境

首先是立案难。

火灾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三大法律责任的关键证据,没有认定书,法院一般不给立案。出具火灾认定书是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消防机构不出具认定书,当事人没有任何办法。

2)民事诉讼举证难。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有可能毁灭掉了,甚至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这就面临着举证不能的问题。

3)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

4)调解难

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太大,很难调解,判了就上诉。

二、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有着不同于其它侵权案件的特点

1)侵权责任主体不止一个

这是由火灾的形成过程决定的。起火原因揭示火灾是怎么发生的,灾害成因揭示火灾是如何发展蔓延成灾的。我们顺着这个过程来寻找责任主体,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主体:

1、起火原因层面的侵权责任主体。如抽烟、违规用火、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

2、灾害成因层面,即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的责任主体。比如消防设施不在正常使用状态等行为。

3、(其它):除了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层面的责任主体外,还包括其它一些主体,比如违反了生活常识等引发起火的行为。

在同一起火灾事故责任中,有这么多的责任主体,是此类案件区别于其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

2)多因一果也是特点之一,主要是指“原因竞合”。

一场火灾是由一系列相关责任人作为的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综合作用,导致一个损害结果。如违规使用电焊导致燃烧起火,建筑材料不合格,或者设计、施工

等不符合标准等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还有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栓没水等也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这些情形都是侵权行为。

3)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相混合,归责原则不止一个

侵权主体不止一个,每个侵权责任主体又是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的。 比如产品质量缺陷导致起火,设计、施工、生产、消防管理等环节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成灾。在起火原因层面属于特殊侵权;在灾害成因层面属于一般侵权。这样就导致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归责。这是此类案件区别于其它侵权案件的又一主要特点。

4)因果关系不止一个

每一个主体实施一个行为,每一个行为对应一个因果关系,多个侵权主体和多个侵权行为对应多个因果关系,形成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

5)法官在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多次适用自由裁量权也是这类案件的特点之一。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财产损失举证;三是司法鉴定:价格鉴定,工程司法鉴定(修复或者重建);四是分担损失份额问题等,适用自由裁量权。

以上这些特点几乎包括了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这就是为什么民事案件久拖不决,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上访率都很高的原因之一。

三、对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案件的实务处理

消防机构确定起火原因的逻辑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直接法就是用直接证据认定,比如在现场发现了金属熔珠,通过判定是一次熔珠还是二次熔珠,来推定是不是电气短路引发起火;间接法是在发现起火点的情况下,将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排列出来,用证据排除一部分,对剩下的,再进一步查找证据,如果查不到进一步证据,一般都表述为“不排除什么什么原因引发起火”。这是实务中最典型的一类案件,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案件。

实务中,对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很多法院认为,虽然起火原因不明确,但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在你的管理范围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管理者有过错;【经常受到的质疑是: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必须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方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也有法院认为,既然起火原因都不明确,那又如何归责呢?此种情况下,当事者没有过错,无需担责;【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侵权行为是引发起火的原因行为,不是火本身,火是行为引发燃烧的结果。】

3)另外,还有适用公平原则的。

4)有的法院,用高度盖然性推定起火原因,不靠谱,主要还是技术问题。 同一问题出现这么多不同的处理方式,就是因为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方式:就是完善立法和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1)完善立法

一是修改《消防法》,明确火灾事故认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规定其可诉,接受司法监督。

二是修订《侵权责任法》,有针对性的规定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专门法律,作为侵权的一个独立类型,把法律规则运用到消防专业领域里边去,让法律规则和消防专业领域很好的衔接。

《侵权责任法》(专家意见稿)第143条,规定了火灾事故民事责任,人大表决时未通过,这是一个遗憾。有机会的话,希望能够继续推动。

2)推行火灾保险制度

两个意义::1)证据意义(财产清单。建筑物有图纸和有残留物) 2)转嫁风险,保障赔偿。

五、消防是很大的一个领域,从开拓案源的角度讲,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民事赔偿诉讼是律师应该关注的业务领域。

一个企业、一个家庭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整个社会每天都有火灾发生。2013年全国光是电器火灾共发生11.3万起,直接财产损失达18.5亿元,间接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的数十倍。国家统计局信息,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568845亿元,消防投入占1%,即5688.45亿元,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律师应该关注。

从业务范围来看,我们律师:

1)可以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希望能够推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2)参与民事赔偿诉讼,这样复杂的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 另外律师参与这样的案件,还能推动形成3)民事诉讼的样本

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司法案例对实践的影响不可小视,尤其是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对立法、司法有很好的参考作用,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遗憾的是,在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

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j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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