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大纲
更新时间:2023-09-18 10:38: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保险学原理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保险合同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1、有名合同 2、射幸合同
3、附和(或格式)合同(←→协商合同)
合同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而不能对其进行修改或变更。* 4、对价有偿合同
对价:合同当事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5、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方面?其客体是什么,为什么?(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具体权利义务*
三.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基本内容?简述投保人、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
? 1、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 2、保险标的。 ? 3、保险责任 ?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保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9、保险金的赔偿及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四、投保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2、缴付保险费义务3、防灾防损义务4、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6、施救义务7、提供单证义务8、协助追偿义务*
五、保险方(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说明和询问义务 2、及时签单义务 3、保密义务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义务*
六.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各种书面合同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一)口头合同 ?《保险法》规定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以便使投保方的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到保险单签发前的一段时间内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保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临时保单) 4.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
七 什么是批单?
?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的效力优于保单,后贴的批单优于先贴的批单。
八.保险合同有哪些主要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 二、按合同性质不同分类 (一)补偿性合同
(二)给付性(受益性)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一)足额(等值、等额)保险合同 (二)不足额(低值、低额 )保险合同 (三)超额(超值)保险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按是否在 ?(一)定值保险合同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按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 ?(一)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
九.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公平互利 ?协商一致 ?自愿订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的生效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 一般来讲,保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其中保险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情况?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分期缴费人寿保险,投保人如果在约定的缴费期间内未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付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但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愿意补缴保费和利息,可申请复效。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一)自然终止
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 (二)履约终止
(三)因解除而终止(提前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的比较
中 止 终 止
合同效力 暂时丧失 完全消失
效力恢复 可以恢复 不能恢复
保险责任 不负责任 不负责任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什么是保险利益?分析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确认的条件
? 所有权人 ? 抵押权人
? 经营者、保管者对其所处分的财产 ? 租赁权人
?3.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违背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既有对投保方的要求——如实告知、保证,也有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
?既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要求,又包括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要求。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投保方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过失造成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赔付,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须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由故意造成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赔付,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无须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2、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不论是故意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赔付,不承担责任,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3.索赔时违背诚信原则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方进行保险欺诈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二)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 责任免除条款失效
– 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
?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不一定是在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在处理保险责任和进行理赔时确定保险事故的责任归属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
单一原因致损即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一种原因造成的,因此这一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该原因属于除外风险或不保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
2、多种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在这些原因中,最先发生的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这条因果链的首环即为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则不负责。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形成的因果链被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就是近因。 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对损失的赔偿,反之不负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但都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原因中,要认定其中哪些原因是近因比较困难,有可能它们都是近因,也有可能有的是、有的不是,因此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
?5.阐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损失,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 (三)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四)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得到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3.有利于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
?现金赔付: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愿意采用现金赔付方式。
?修复:某些有形财产,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者部分零部件损坏时,保险人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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