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27 18:51: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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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市(地、州、盟)组织部门负责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省(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下同)负责抽查核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3%—5%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

(一)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副厅级及以上后备干部);

(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四)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第五条各级组织部门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审判、检查、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联系工作机制由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承担联系工作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开展随机抽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核实的范围和比例、抽查对象的确定方式等。工作方案应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市两级管理的干部应按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三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干部分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省(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干部分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报同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核准。

第八条核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抽查核实对象及其配偶、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随机抽查原则上不超过十天,重点抽查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需要)向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提供查询结果。其中: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等情况由民政、审判部门提供;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线索由外交(外事)、公安部门提供;

(三)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由审判、检察机关提供;

(四)本人的工资以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由本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提供;

(五)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等情况提供;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等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七)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金融监管部门提供;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情况由工商部门提供。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的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统一将名单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省(区、市)直单位的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统一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逐项比对。如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与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群众反映的情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采取其他核实方式,包括:

(一)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制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与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四)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偶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第十条根据抽查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抽查核实结果与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内容一致的,予以归档;

(二)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三)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对本年度的抽查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应包括抽查核实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查核结果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参与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抽查核实工作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漏、随意扩散。对抽查核实工作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文章、意见、讲话或者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三条对在抽查核实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经党委(党组)同意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不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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