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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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于细微处见真功夫,一窝挖出七个“小金库” 2005年,审计机关对某局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前调查了解到该局本部下属5个单位中,除2个单位配备了合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外,其余有的是聘用退休人员,有的是新接班的,还有的是业务人员兼职的,财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审计组决定将审计重点放在审查财经法规遵守情况,以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细查深究,攻心攻虚,巧牵细节,破解疑点,成功查处了该局及下属单位的7个“小金库”。 一、小试牛刀,初显神威

审计人员在翻阅该局技协记账凭证时,发现凭证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处填制的都是出纳员的名字。很显然,这是违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相容职务分离”的 规定。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带着疑问,审计人员找到了出纳员。出纳员很坦率地告诉审计人员,由于单位人员编制紧张,请不到有职称的适龄会计人员,且从节约行政经费出发,就聘用了退休会计。近几年,会计年纪渐大,为照顾老人身体,他承担起技协的总分类账、明细账以及货币资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出纳员还掌控单位的保险箱、支票和印鉴

章。

这一信息加深了审计人员的疑问,真的是为了照顾老人还是另有目的,掩人耳目?审计人员不动声色,接下来几天还是按计划实施审计。在本部审计临近尾声时,审计人员要求出纳员打开保险柜,突击盘点,结果发现长款1.22万元。出纳员无法说明原因,最后以个人私存的借口企图搪塞过去。这个理由显然无法让审计人员信服。审计组调整思路,对出现状况的各种可能性进行了推断与分析。针对技协资金量大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审计组决定再次查阅技协账簿。 经过一系列的排摸审查,最后将疑点锁定在上缴区总工会技协会费上。2003年和2004年,该局共上缴区总工会技协会费16.25万元。经分析,这里存在着2个疑点:一是上缴数额过大,偏离了正常范围。一般情况下,区级机关每年上缴额约在几千元左右。二是区总工会收取大额技协会费的理由是什么?作何用途?巧的是,审计机关此时同时实施了对区总工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区总工会审计组协助核实,答案水落石出:原来该局上缴技协会费后,区总工会以现金方式返还该局一定数额的会费,以达到所谓“双赢”的目的。在事实面前,该局出纳员不得不拿出记录着技协会费收支明细的资料。经核对,2003年至2004年,该局共收到返还的技协会费4.14万元。至此次审计,结余1.22万元。 顺藤摸瓜,审计组接二连三地查出了该局下属3个单位私

设的“小金库”,合计金额8.82万元。 二、乘胜追击,扩大战果

初战告捷,大大助长了审计人员的士气。同时,审计人员也深深体会到,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多留一个心眼,多问几个为什么,提高洞察事物的敏锐嗅觉和分析判断能力,才有可能在浩瀚如烟的会计资料和纷杂繁芜的会计事务中捕捉到有价值的审计线索,找到审计突破口,达到审计目的。 在对该局下属单位三产某服务部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单位从2004年起,每个月都会造一张10个人的工资单,“领款人处”或盖着私人图章或由一两人代签。对照该下属单位人员名单,没有雷同。那这10人是何许人也?该服务部负责人解释,由于单位负责全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编制及保管工作,项目多,工作量大,人手少,这10个人是请来整理城建档案及归档的临时工。听起来理由很充分,可细细一琢磨,觉得相当可疑。审计人员商量后,准备随机抽取2名临时工问问情况。该负责人满口答应,谁知接下去没了动静。找该负责人却被告之生病了。问其他人都说此事由领导负责,别人不清楚。审计人员决定另辟蹊径,从档案入手,寻找突破口。通过参观档案室,查阅归档出借记录,询问区档案局的相关人员,审计人员得知该服务部归档工作只需2-3人。

等第二次与该负责人见面时,审计人员单刀直入,列举事

实,提出质疑。该负责人的嘴角微微抖了一下,拿起茶杯喝水,水洒了一地。接着,审计人员发动政策攻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该服务部负责人终于承认这10人中只有2人是聘来整理档案的,其余都说编造出来套取现金的。经统计,一年间共套取现金10.2万元。 三、一鼓作气,收官告捷

还是在对该服务部的审计中,一笔“不同寻常”的支出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这是一笔支付给某私营经济中心的款项,金额只有1500元。翻阅后面原始凭证,发现一张该经济中心开出的发票,内容“2004年度管理费”。莫非是该服务部注册在经济中心?审计人员心头一动。联想到该服务部2003年和2004年的收入高达413.43万元,注册在经济中心,一方面,可享受代征税带来的优惠,以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说白了,就是返税,何乐而不为呢?为了印证这个猜想,审计人员立即动手查找税单。很快,一张由某税务所开出的税单摆在了审计人员面前,上面明确注明代征税率2%。看到这,审计人员心里更有了底。接下去要解决的是扶持资金的问题,一是有没有?二是如果有的话,哪儿去了?审计人员翻遍了整套帐薄,均未找到扶持资金的蛛丝马迹。于是,审计组决定前往经济中心调查核实。因为只有找到该笔资金,所有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没想到的是,该经济中心以保护客户权利为由,拒绝了审计组的要求。审计组立刻将这一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在局领导的协调支持下,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和2004年,该经济中心在服务部的授意下,将扶持资金汇到了某大酒店的账上,2年合计11.1万元。随后,审计人员追查至某大酒店,发现由经济中心汇入的11.1万元已大部分被该服务部人员消费掉。至审计之日,账面尚余2000元。

一鼓作气,审计组以同样办法把该局下属某单位将某经济城返还的3万元扶持资金转到帐外列支的违规事实查了出来。

至此,该局及下属单位的7处“小金库”全部被查清,累计总金额37.26万元。

针对该局及有关下属单位内控机制薄弱,违反财经法纪,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审计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并提出了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管理、依法做账的审计建议。

审计结束了,但审计人员善始善终,跟踪随访,督促该局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制定了包括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同时,督促该局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从根本上强化会计队伍建设,促进提高全局财务管理水平。

案例3

挪用公款100余万元炒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挖出单位3条“蛀虫”

2009年3月,某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对城区某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收据票号有缺号现象。审计人员仔细甄别,从中发现该单位闲置房屋房租存在“鸳鸯”合同。经剥茧抽丝,最终查实该单位3名职工挪用大量公款购买基金、炒股票等事实。近日,茅箭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了3人的刑事责任。 核查千余份白条发现端倪

2009年3月,受市委组织部委托,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对城区某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进驻该单位后,凭着多年的审计经验,决定从该单位自购的白条收据入手,寻找突破点。审计组将该单位1000多份白条收据全部输入电脑进行核对,通过排序,发现这些收据票号有部分缺号现象,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警觉。为进一步弄清情况,审计组找来该局相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通过仔细询问,得知这些都是该局闲置房屋的房租费用。审计组进一步要求该单位提供与租房户签订的所有合同。从租房合同看,该单位每年房租总收入为3万元,而上交会计核算中心的房租收入每年有4万元,这多交的1万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审计组又对该单位前两年的房租收入进行核对,

发现实际收入和房租合同基本吻合,这说明该局没有全部提供房租合同,有可能存在“鸳鸯”合同。 “鸳鸯”合同牵出挪用公款案

在充足的审计证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面前,该单位相关人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后不得不拿出了全部的房租合同。经过仔细核对,审计组发现该局3年来共收取房租收入20多万元,但有18万元房租收入没有在账面上反映。对此问题,审计组又挨家挨户对每个租房户进行调查询问。租房户表示,房租全部按照合同交给了该单位财务科。随后,审计组又到农行某分理处调查。该分理处表示,他们将2006年至2007年房租收入存入该单位原财务科负责人何某在农行开办的个人存折上……种种迹象表明,何某有重大嫌疑,这消失的18万元肯定与他有关。

审计组通过调查发现,该单位有17.12万元的房租收入未入单位法定账册,存放在何某的个人存折上;市内另一单位两次支付的养老金代发手续费9.62万元也没有上单位账册,也是存放在何某的个人账户上。此外,何某还先后将9个单位退管费5.27万元和物业管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上。经过仔细核算,几年来何某通过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等手段挪用公款34万元。而这些钱大部分都交给了其妻子,用于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 继续深挖查处2起挪用公款案

在延伸审计该单位物业管理费时,物业办工作人员罗某进入了审计组的视线。通过查阅物业办会计资料,审计人员发现,罗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审计查明,2007年,该单位安排罗某负责收取和保管该局职工缴纳的欠缴房款和办理房屋产权费用。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期间,罗某将其保管的83万元公款多次用转账、取现的形式予以挪用炒股。在大量的审计证据和审计人员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罗某承认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一石激起千层浪。审计组将战果进一步扩大,在与罗某交谈中得知,2008年9月,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兼物业办主任佘某,从罗某保管的公款中挪用10万元,借给其哥哥用于个人承包工程。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1个多月的苦战,审计组终于揭开了该单位3名职工挪用公款买基金、炒股等事实。经审计督办,已从何某妻子处追回被挪用的公款6.5万元,从某个体老板处追回了部分多支付的工程款。

案例4

河北农机补贴成“唐僧肉”,引发集体腐败坑害农民 2010年12月20日,河北省南和县农机局原局长尹尚文因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尹尚文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副局长韩占其、王占国和会计黄建红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农机推广费”43万元;以先缴费为购机条件,非法收取购机农户“培训、服务费”累计27万元不入账。此外,尹尚文个人还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张志强5万元现金。韩占其、王占国、黄建红犯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志强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2010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办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专项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农机补贴成为“唐僧肉” 官商勾结成就发财梦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农机购置户。没想到,这些农机补贴资金却成了不法厂商和腐败分子的?唐僧肉?。一些农机干部与农机经销厂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从中套取和瓜分补贴,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国家惠农政策。”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去年以来,河北衡水、邢台、保定三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39件78人,涉案金额达1080余万元。

“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衡水立案查办的12件案件中,涉及7个县(市)农机部门,占全市10个县(市)农机部门的70%;邢台立案的19件案件中,共涉及14个县(市),占全市17个县(市)的82%;保定5个县立案8件18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还有4个县(市)农机部门存在类似问题,占全市22个县(市)的41%。可以说,农机补贴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

一项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在三市查办的78人中,贿赂犯罪共60人,占76.9%。其中受贿48人,行贿12人。从犯罪形式上看,一人向多地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比较普遍,单打一现象很少。如南宫市凤岗农机排灌经销处经理邢培须,自2006年至2009年,分别向邢台县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南宫市农机局行贿15万元,向临西县农机局行贿36.75万元。邢台县农机局副局长孟拉顺,县农技推广站站长赵二虎,2007年以来接受8家农机经销商回扣款47万元。柏乡县农机局长王胜田,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共收受30个厂家和60多个购机户贿赂达100余万元。有的受贿回扣定额还逐年提升,如临西县农机局局长王福信,2006年以来,将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回扣定额由2006年每台4440元、逐年升高为2007年每台5888元、2008年每台6666元。行贿受贿已成为推销农机获得国家补贴的重要非法手段。

集体腐败特征明显 单位受贿日益凸现 2007年,河北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文,由省财政拨款补助“节水精播”项目资金。安国市共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补助金额10万元。因享受农机补助的节水精播机在市场销售不理想,该市原农牧局副局长霍立军和农机办管理科科长石永刚到河北农哈哈集团(以下简称农哈哈)找到集团负责人,经与负责人张某协商决定,农哈哈将用于补助50台节水精播机的10万元折合成40台玉米播种机给安国农机办。在霍立军的授意下,石永刚做出安国农机办按规定享受补助的节水精播机50台的假手续报送上级单位,从中骗取省财政拨付10万元补助款。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一是窝案串案多,所办案件中,3人以上窝案22件,占56.4%;二是班子成员落马多,共涉及县农机(牧)局局长、副局长25人,占总人数的32%;连同15名农机站长、副站长共40人,占51.3%。如南和县农机局局长尹尚文,副局长王占国、韩占其等4人,2005年至2009年共收受经销商贿赂款43万元;深州市农牧局副局长骆奎清接受市农机公司贿赂款14.3万元。博野、临城、故城等8个县农机局正副局长均被立案侦查。主要班子成员的落马,充分反映出该领域贪污腐败的严重性。 “个人受贿与单位受贿交织,个体腐败与单位?创收?相互依存。”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贿赂犯罪中,

个人受贿的背后多伴有单位受贿。由于单位从中获得很大利益,个人受贿很容易隐蔽其内不被发现,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在查处的39件案件中,有11件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如深州市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枣强县农机局受贿54万余元、武邑县农机局受贿47万余元、故城县农机局受贿64万余元、武强县农机局受贿33万余元、安平县农机局受贿19万余元、南和县农机局受贿43万余元,广宗县农机公司受贿21万余元……而在单位受贿的同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均有个人贪污受贿的问题。单位受贿的共生,使一些人成了单位的“能人”,使农机补贴领域的行贿受贿成了公开的潜规则。 高抬机价巧列名目 农民未受益反受害 办案检察官对农机领域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厂家为扩大销售额,经销商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折扣,都在成本中扣除行贿费用。他们普遍的做法是高抬农机具价格,将行贿费用转嫁到应当由购机农户享受的补贴资金上。如山东淄博桓台巨明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在负责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销售大型联合收割机过程中,通过每台农机抬高价格1万元,给对方回扣1万元的手段,两年内共向三地销售79台收割机,以回扣名义向三地农机部门行贿79万元,抬价利润全部抵用行贿。 办案人员发现,由于购机申请、签订协议、指定供货、上报补贴均由农机部门掌控和运作,且少数人甚至一人决定

着农机在本地市场的准入。国家补贴直接补给经销厂商。为此,县级农机局就成为各地厂商不择手段的进攻对象。一些农机部门干部经不起“推广费”、“服务费”、“宣传费”、“回扣”等贿赂的诱惑,或收受贿赂后为厂商造假谋利,或收受贿赂后指定本地质次价高厂商经销,或收受贿赂后指定亲友、关系户经销,或收受贿赂后空卖购机协议使行贿人倒卖获利,甚至有的还公开索贿,讨价还价争取高比例分成。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其惠及对象是农民,而实践中大量的补贴资金被农机干部与不法厂商所瓜分,农民一般情况下仅能得到不足30%的补贴。有的地方,甚至分文补贴都得不到,均被不法厂商和农机部门或5:5分成、或4:6分成所瓜分。如衡水、邢台等地,农民购买一台洛阳产收割机,按政策应得国家补贴3.69万元,但是经销商借机抬高销售价格1.25万元,而农民须给经销商1.4万元好处费后才能得到这个购机指标。这样,农民实际享受到的国家补贴最多只有1.04万元,只有政策规定的28%。安国市农牧局原副局长霍立军等人与不法厂家相勾结,于2007年伪造销售手续和发票,骗取节水精播机国家补贴后与厂家5:5分成,然后厂家将50台普通玉米播种机给农牧局销售。农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国家补贴,买到的全是不节水的普通播种机。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惠农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严重

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 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

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最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货方式不合理。根据政策规定,农户购机的提货方式有三种: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到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民到农机生产企业提货;农机生产企

业指定经销商对项目县就近供货,农民可任选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不是农机部门指定购机者到指定经销处提货。农民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表面看,指定提货“方便”了厂商、“方便”了农民,但它为厂商争夺指定权提供了空间,也为本无多少决定权、以服务为主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了最终决定权的空间,并且成为农机管理部门易发多发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首先是群众监督不到位。目前,农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较弱,又缺乏对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很难参与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在农机管理部门内部,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个别班子成员甚至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再次,系统监督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报表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主要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表上数据,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而一旦有人案发,又担心上级削减补贴指标,从而宽容甚于监督,包容甚于制约。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检察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大

补贴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农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应将享受补贴标准、购机农户姓名、补贴机型、补贴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改进价格设定方式,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合法利润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机具定价,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取消弹性价格,并在补贴产品目录价格公布后的年度内不允许向上浮动;三要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增加农民购机选择权。农机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不应以行政手段直接或变相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并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切实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要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农机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农户—农机局—经销商—农户的做法,改变为从农户—经销商的直通流转;补贴资金亦应从支付给经销厂商,改变为直补到购机农户。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和补贴的发放,不得干预双方交易。

案例5

紧盯疑点,深查细究,某市劳动保障局领导违规占用车辆案被查处

2007年上半年,我们在对某市五项社保基金审计时,发现该市劳动保障局部分领导存在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小汽车的行为,经过认真细致地审计调查,最终使这一严重违纪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有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

疑云重重 线索初现

审计人员在对某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局在费用明细帐中每月都有几辆小汽车的费用支出,但核对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中却发现没有几辆小汽车的购车登记。当我们询问原委时,该局有关人员均表示不了解详情,只说是领导同意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有车无账?还要支付有关费用?无独有偶,一天,我们在结束审计后,乘坐该局的一辆本田雅阁小车返回驻地(已按规定交费)时有心问到:“这么新的车啊,是不是刚买的啊?”,司机随口答到“买了一年多了”。于是,我们将车号默记后即与审计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核对,发现这辆车号为鄂F01776的广本雅阁轿车根本不在该局的固定资产账内,买了一年多的车却不入账,这是

怎么回事?这里面难道隐藏着什么问题吗?而且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看,只要一涉及到车辆的问题,他们都闪烁其词,大有谈车色变的情形,这使审计人员疑问顿起,职业敏感及肩负的责任告诉我们,不能随便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线索,有责任把一切疑问通过审计查清楚。

顺藤摸瓜 深查细究

审计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以此车为线索,将情况彻底查清楚。我们首先向该局有关领导和人员了解此车的情况,他们介绍,该车是局下属的基金结算中心找中国银行暂借的,因为基金结算中心与中国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业务往来较多。果真如此吗?我们随后来到结算中心,要求提供该车的有关资料,出人意料的是,基金结算中心负责人矢口否认车是他们的,也没有任何资料。调查无果,使我们越发觉得可疑,决定就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对相关单位进一步展开调查。

我们首先来到市中行,据该行一副行长介绍:因工作需要,市中行某支行是给市劳动保障局提供过一辆工作用车。于是我们来到某支行,当我们出示了介绍信并说明情况后,该支行负责人惊讶地说:因为我们是业务往来单位,考虑到他们的车辆比较紧张,为方便工作,就提供了一辆车给他们用,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啊?这些我们都清楚,我们是想了解,中行到底提供了一辆什么样的车,是怎么提供的,经办人是谁?审计人员的态度可能使他意识到了什么?该负责人介绍说:大约在2005年3、4月份左右,该市劳动保障局向他们提出要借一辆小车使用,但他们自己车辆也比较紧张,没有多余的,但为照顾业务关系,就将****万元资金一次性存入该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一张在中行开户的个人银行卡中,由他们自己去购买,具体购什么车,资金怎么使用,他说不清楚。该支行仅向我们提供了银行卡号,而此卡的详细信息则需要到市分行去查询。

审计人员分析发现两家的说法却大相径庭,一家说是因工作需要,暂借了一辆车;一家说是提供了购车的资金。事实到底如何呢?审计组经过反复研究,决定顺藤摸瓜,先凭中行提供的银行卡号查找银行卡的持卡人;然后再查找该车的销售公司。我们按照卡号在市中行信息中心查到了持卡人是饶某,2005年4月18日中行某支行向该卡存入了****万元现金,其他信息不祥。饶某是谁?在什么单位工作?具体负责什么?一连串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到该市公安部门了解到在该市几十万人中,与饶某同名同姓的就有六十多人,逐一查找,工作量太大。怎么办呢?我们又到该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该市注册登记销售本田雅阁小车的公司有八家,其中专营本田雅阁的有两家,于是我们决定先调查这两家专

营公司。根据工商登记地址,我们找到了某雅阁汽车销售公司,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向我们介绍,市劳动保障局2005年4月在其公司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小车,购车资金是从饶某个人银行卡中支付的,提车人是张某,并提供了购车发票存根联和其它相关资料复印件,但购车发票上的金额和中行存入卡上的金额还相差****元。当我们询问饶某的情况时,他说饶某是公司当时的销售员,购车就是由她负责联系的,但她已经辞职两年多了,只知道她住在该市某区的烟草专卖局,其它情况不太清楚。为了彻底把情况搞清楚,我们又来到某区烟草专卖局,当我们向门卫打听到饶某是局里一个退休人员的女儿,在附近的区安监局工作,但全家现搬到市里去了。我们又马不停蹄地赶到区安监局,该局领导即找来饶某,她向我们介绍了该市劳动保障局当时购车的全部经过,并说明购车金额与存入银行卡金额的差额是用作了该车的精装修,经过深入细致的审计调查,疑云被层层拨开,案情逐步浮出水面。

短兵相接 真相大白

根据对外围查实的审计情况,审计组找该市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谈话,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本局利用工作之便,向银行索要资金

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小车,供该局副局长陶某使用,考虑到不好入帐,购车发票一直由司机张某保存着。在查清上述情况后,审计人员并没有沾沾自喜,就此收兵,而是乘胜追击,一举查清了该市劳动保障局其他多名领导利用职权无偿占用其他单位多辆小汽车的全部问题,进一步扩大了审计战果。一是该市劳动局局长李某2004年12月无偿占用湖北某公司新购广本雅阁轿车一辆(车号:鄂F01593);二是该市劳动局副局长龚某2005年6月无偿占用该市某区劳动局新购兰鸟小车一辆(车号:鄂FC7262);三是该市劳动局副局长李某2006年12月无偿占用该市某区劳动局新购天籁轿车一辆(车号:鄂FBB225);四是该市劳动局养老中心彭某2000年7月无偿占用湖北某公司新购富康轿车一辆(车号:鄂F31823)。2005年11月,彭某在退居二线前,个人出资5000元将该车购买。

该市劳动保障局部分领导无偿占用其他单位小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实施办法》、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我们及时将审计情况移交给省纪

委。省纪委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项调查组,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有关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公开暴光,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案例6

“穷庙”审出“富和尚”——江苏如东县某局经济窝案审计纪实

2005年5月,江苏省如东县纪委根据该县审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该县某局11名工作人员严重经济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收缴违法违纪所得300余万元。这是该县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牵出的最大一桩窝案。

审计进点 阻力重重

2004年10月,受县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局对某局原局长方某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单位是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由三个职能部门合并组建而成,系统下属单位多,遗留问题多,群众上访不断,合并后矛盾突出,运转不顺,是全县穷得出了名的“老大难”单位。原局长方某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已达一年之久。可想而知,要完成这项审计任务是十分艰难的。果不其然,审计组进点时按照程序规定,要求方某写出任职期间负有主管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事项的书面材料,方某先以工作忙为借口推辞,之后就一直难寻其踪。审计组想方设法多次联系,方某干脆一口回绝:“没有时间写,随你们怎么审计”。审计组及时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在组织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后方某才勉强答应撰写个人

述职报告。按理,审计组可以顺利进点开展工作了,但审计组通知被审单位布置有关配合事项时,现任领导又以本县正举办“海鲜节”为由,不是当事人不空,就是机关无人接待……几经周折,审计组才艰难进驻。

初步审计 疑点显现

审计人员进点后,首先对内控制度进行调查测试,发现该单位账目多、往来多、调账多,账表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是财务人员的水平所限,还是有意浑水摸鱼?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对审计实施方案作了适当调整,决定从资金的结算、支付环节入手,加大对下属单位,重点是改制企业的延伸审计力度。随着审计的逐步深入,一些疑点浮出水面:

其一,所属物流市场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管理费20万元去向不明。该局下属的原有五大国有公司所在地,因靠近县城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为了盘活土地,并解决有关企业的改制费用问题,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县物流市场,隶属于该局。随后该局又注册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01年7月2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据1张,金额为20万元;同年7月28日又出具收据1张,金额为18万元;内容均是向物流市场收取二期工程开发管

理费。其中:以现金结算方式付出20万元,其余18万元通过“应付账款”往来账户转账结算。物流市场将该公司开具的管理费共38万元,记入“开发成本—间接费”。经延伸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将其中一笔转账的18万元,作了营业外收入。而用现金支付的20万元,账上没有反映,资金去向不明。

其二,物流市场支付给某国有公司改制费32.5万元去向不明。2003年8月,物流市场在征用所属系统某国有公司土地时,分两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改制费合计32.5万元。副局长王某审核批示:经与方局长研究,同意借款,用于彻底解决木材公司前期改制遗留问题,列改制费用。该公司在付款凭证上只盖了单位公章,却无经办人。经延伸,核实某国有公司未将此两笔改制资金入账核算,资金去向不明。

职业敏感使审计人员疑问重重:

38万元管理费,缴纳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何开二张票据入账只一张?未入账的资金现在何处?

32.5万元改制费,这么大数额为何用现金结算?改制费用为何用借据?为何不入账?没有经手人而领导审批又为何这么详细……

追踪调查 显露端倪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审计组要求该局原领导及相关人员对两笔去向不明的巨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核实某国有公司32.5万元大额现金去向时,因公司经理及有关当事人已外出,只好暂且搁置。

进而核查所属物流市场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38万元管理费的问题,审计组多次要求物流市场负责人提供有关支出依据,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20万元不入账的资金去向,对方均找各种理由拒绝提供。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敷衍了事,拒不配合,更增添了审计人员心中的疑问。审计组坚定信心,排除干扰,步步紧逼,并决定以经办人员为突破口。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吱吱唔唔表示,因物流市场运作较好,效益可观,故支付了38万元的管理费,并强调是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至于用现金方式支付20万元,主要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费用,其原始凭证已经销毁。

事实果真如此吗?审计组严谨细致地认真分析每一个疑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突然发现一个关键之处:2001年7月支付两笔大额现金,发生在机构合并之时,且均属原系统。会计所说“集体研究”是不是话中有话,会不会乘机构

改革之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呢?审计组立即把有关情况向局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局长果断决定:以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费20万元和某国有公司改制借款32.5万元的资金去向为突破口,外松内紧,封存账册,追踪调查,只要有确凿证据证实审计人员的怀疑,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领导的支持,有明确的思路,审计人员信心培增。审计组组长主动找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通过“聊天式”的旁敲侧击,获知2001年机构合并时原某局发放了部分“福利”,但说法不一,多者数千,少者数百。通过进一步政策攻心,陈明利害,经办会计终于说出其中内幕:对转移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8万元,除20万元在物流市场直接套出现金外,汇入开发公司的18万元,也通过虚列支出形式套出,主要用于原某局人员集体福利,每人1.5万元,共25.5万元,余额12.5万元用于业务接待费用。至此,问题总算有了说法。

凑巧的是要找的某国有公司经理周某,也外出回来了。审计组立即通知周某来谈话。原以为要经过一番较量,谁知周某却很爽快地承认32.5万元是自己经手拿回的,并声明一直存放在家中,分文未用。审计组认为,32.5万元现金一直放在家中,原封不动长达数年之久,这对搞经营的人是不可能的事。看来周某有备而来,审计组精心谋划,将计就计,为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先把钱拿来再说。于是责令周某回家取钱,同时指派一名审计人员随行,以防变故。周某只

取来28万元现金,同时解释4.5万元用于公司其它开支了。这种说法不打自招:一是明明用了,还说原封不动;二是改制费用怎么用于日常开支呢?审计人员穷追不舍,在事实面前,周某不得不承认,此款并未真正用于改制……该局有关人员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狐狸尾巴,终于藏不住了!

发现窝案 及时移送

虽然,该局有关人员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侵占改制款的问题已暴露无疑,但审计组认为所掌握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审计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深挖细查,发现了更多疑点:

其一,物流市场在2001年7月和2000年10月,两次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返还某局人员工资12万元和10.2万元,合计22.2万元,经延伸审计,该局账上没有反映,资金去向不明;

其二,2002年度,物流市场以现金方式支付县国有公司原班子成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等各种补贴24.1万元,支出依据不足;

其三,物流市场在“其他应付款”中将某总公司贷方余额8.99万元转出,经延伸审计,某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 鉴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同时为了防止打草惊蛇,审计

组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移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此案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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