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 济财库〔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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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

理暂行办法

(济财库?2009?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37号]及?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0号)、?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包括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未编报用款计划或未下达用款额度,按照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预算指标。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定:

(一)市财政局国库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指标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管理处会同预算处,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按规定应收回的结余资金,由部门预算管理处于12月20日下达追减预算指标文件,并做指标调减工作;对于确定应拨付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处

于12月25日前将纸质计划申请表和电子计划申请报国库处。 (二)年底终了前,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必须将资金支付工作处理完毕,确保没有未达账项,并完成所有回单登记工作。 (三)每年12月25日,国库处停止资金拨付工作,进行指标,支出、额度核对工作,调减各单位未使用的用款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发送负数额度,冲减预算单位未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

(四)次年1月7日前,国库处向主管部门发送其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对账单?,由主管部门会所属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国库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核对无误。

(五)国库处对经核对无误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整理汇总,送预算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会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批准结转下年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进行新年度科目调整确认。确认无误后,国库处将基本支出结余(正常经费、离退休经费、在职补贴、离退补贴、非统发工资)直接下达到单位;专项支出结余由预算单位申领?市级结余资金用款计划表?,报国库处,国库处审核无误后,下达上年度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结余指标,预算单位发起用款计划申请,国库处据此下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年终结余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使用原则。预算单位在新年度应优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基本支出结余,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

(二)专款专用原则。对结转下年使用的项目支出结余,应按照原预算批复的科目及用途使用资金(科目未取消情况下),不得违规挪作它用或更改预算科目。

(三)单独处理原则。预算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区分当年预算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年终结余资金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 (二)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对已下达各预算单位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进行等额冲减,预算单位收到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终结余资金情况,在结余年度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四)次年,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上年结余)?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3、建设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办理支付业务后,依据授权支付凭证及支付结算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工程投资、待摊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对应实行直接支付的结余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结余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预算单位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3、建设单位

借:器材采购、工程投资、待摊等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条 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允许在年终结余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应在结余资金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支用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应责成其纠正,并可以冻结支付,或通过扣减当年预算指标等方式收回违反规定支用的结余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iw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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