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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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号文件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 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型社团,促进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校内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 (三)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活动;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调查、研究并总结社团工作经验,全面推动学校学生社团的发展。

第四条 社联依据本章程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社联的会员制度

第五条 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学生社团均为社联成员。 第六条 社联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社联会员的基本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社联的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社联受院团委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直接负责。

第九条 社联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院团委提名,经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每任任期一年。仲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 会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体社团代表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任命。主席团成员应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四)根据活动需要,联合组织相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遵照本章程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 (六)对下设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任免。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四个中心,分别为常务中心、公共关系中心、策划中心、宣传中心。

(一)常务中心负责社联和学生社团档案的管理,社联物资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学生社团干部培训;

(二)公共关系中心负责联系校内部门、其他高校、公司企业,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渠道并保持交流;

(三)策划中心负责配合学校工作策划主题活动,配合社联发展策划有意义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指导学生社团策划活动;

(四)宣传中心负责建立对内对外的宣传平台,宣传特色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树立社联形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定义、发起、

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十三条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依据兴趣与爱好自愿组成,并自愿承认本章程,经社联批准注册成立的能按照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学生团体。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发起人不得少于6名,发起人应是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 (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校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校级机关各部(处、室、中心、院等)等;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指导单位一名以上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流程。

(一)首先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及社团发展可行性分析;

2、申请书中应明确青表明自愿遵守本章程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并服从团委和社联的统一管理;

3、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6、发起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发起人简历和指导教师简历。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遵守本章程和校内现行相关规定,并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及管理; 4、内部组织机构;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生社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并登记注册后,可开展试运行活动。 (四)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学生组织不能在校内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五)学生社团如需制作本社团的印章,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私自制作和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学生社团的印章模本、印微模本、会员证模本等应报仲裁委员会备案;

(七)社团通过批准成立后有一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不得招新,试运行期内如果院团委或仲裁委员会发现问题可以延长试运行期直到通报取消该社团;试运行期满,经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及正式开展活动;

(八)社团招新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并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指定时间内统一招新;招新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告招新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到办公室注册; (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请院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做出警告直至通报取消学生社团的处罚。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召开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在册并在校的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时间应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委派三名委员列席;

(二)经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并做出注销决定的学生社团,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

提交注销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注销原因以及注销社团的会员、物资等的处理方案;

(三)仲裁委员会受院团委的委托对拟注销的学生社团进行审查,确定该学生社团是否具有注销的必要性,并参与处理注销过程中和注销后的问题;

(四)学生社团注销后原社团的物资应该统一上交到院团委管理;

(五)学生社团注销后半年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重新申请成立同名或同类学生社团。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依据本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在仲裁委员会监管下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作为该社团主要责任人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遵守本章程,维护社联形象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配合院团委和社联的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工作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仲裁委员会等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和社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三)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应报请院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 阻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将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及学期经费使用预算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备案。对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评比工作,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报请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七章 社团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凡已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某一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加入的学生社团章程;

(二)应当积极参加加入的学生社团活动,维护该社团形象; (三)发挥自已的专长,服务同学、服务社团、服务学校; (四)积极对学生社团发展献计献策、参与社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在加入的学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 (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

(四)知晓本社团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力; (五)接受本社团内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六)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有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天一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办法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有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到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有与其性质相关的指导单位; (六)有规范的章程,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发起人向校社团联合会并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社联办公室。 (二)校社团联合会进行对其审核、评估: (三)校团委批准; (四) 成立、登记。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校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建设、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作负责人的个人材料,负责人所在分院有关证明; (五)指导老师名单(名字、单位、联系电话),社团指导单位意见。

第四条 校社团联合会收到社团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意见并报校团委终审,经批准发予成立批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以局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筹备社团,在批准筹备申请之日起与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筹备组,30天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社团筹备工作结束后,由社团管理中心组织新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的选聘;由社团自己拟定社团成立大会方案,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社管中心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大会,通过新社团章程。

第六条 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校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将获批准成立,并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如不符合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待能过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照本条例、社团联合会的其他规定或分团委的有关制度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的工作人员、社团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活动范围; (四)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七)社团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八)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团的章程需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写并上交注册登记表,会员花名册及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已成立的勒令取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有事实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的;

(二)筹备中弄虚作假的;

(三)筹备工作不符合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 (四)会员人数少于15人的;

(五)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六)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担任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七)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

(八)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必要的; (九)以营利或商业经营为目击者的的; (十)已申报、但沿在审批期间就开展活动的; (十一)没有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

(十二)社团管理中心在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社团成立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学生社团,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各学生社团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各学生社团应认真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年度注册工作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各社团统一时间到团委网站下载表格,学生社团注册由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三条 若学生社团在注册时间公布之日十天内未到社团管理中心注册,则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且该学生社团今后不准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条 填写《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由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存入各学生社团档案,各学生社团在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指导下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若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补注。 第六条 每年度进行学生社团年度注册的同时,各社团上交原有注册证,才可领取新注册证。

第七条 如学生社团上有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社团管理中心则不予注册。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 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八)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九)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受整顿处分的。

第八条 社团只有在年度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未通过注册审核的社团应按社团管理中心反馈的意见整改后重新提请注册,未注册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招新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一年一度的联合招新,社团管理中心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社团管理中心的统一联合招新安排,在统一的时间段,同一地点进行招新,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招新。

第二条 使用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发放的《社团工作簿》建档。

第三条 禁止对学生做虚假宣传。要求个各社团的招新宣传资料提前上交,经社团管理中心审定后方可对外发放。

第四条 为避免学生社团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五条 各社团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各职能部门不得超过五个,每个部

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收费入会制,学生社团招新收取汇费不得超过20元/人。 第七条 招新结束以后,各社团需上交招新总结(包括招新人数,招新概述)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每天招新工作完成以后须对招新地点进行卫生清理,社团管理中心将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延后招新。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将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予以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到颁之日实施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社团管理中心。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工作考核细则

为了规范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工作,促进社团健康、稳定、饿序地发展、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细则。考核周期为每学期一次,凡成立一学期的社团均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年度社团工作考核的依据。考核人员为社团管理中心活动部成员。考核程序在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一条 考核内容:学期考评将社团工作分为10大项及附加项。十大项基本内容分别为:招新情况、注册情况、换届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会员大会、组织机构、会长工作、外部活动、宣传工作。10项满分100分。附加项不得超过十分。

第二条 考评程序:社团管理中心依据《学生社团活动工作考核细则》十大项及附加项在校团委的监督下分别对各个社团进行评分。

第三条 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注册情况(5分)

1、按时注册、注册表按时上交(1分)

2、注册表中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名单填写完整(1分) 3、社团注册簿上饿详细的社团简介、社团会员资料(1分) 4、注册表中对学期工作饿详细且切实可行的计划(1分)

5、注册各上饿详细的财务说明(1分)

(二)招新情况(5分)注:不遵守社团联合会招新计划,在招新过程中出现乱收取会费、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况,该项得零分。

1、招新宣传实事求是、提前批报(1分) 2、及时归还所借物品、清理招新点卫生(1分) 3、入会条件切合实际及社团章程(1分) 4、遵守社团相关招新规定(2分)

(三)换届情况(5分)注:不提前批报审批或接受考核,该项零分。 1、后选人条件(1分)

2、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2分) 3、选举程序规范(2分)

(四)财务管理情况(10分)注:不接受检查,该项零分

1、设置现金日记账,采用收支记账方法,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凭目清晰(2分)

2、按时上交财务报表接受审核(1分)

3、实行社团会长签字,凭票报销制度,管理有序(1分) 4、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情况(1分)注:需附材料说明 5、收支合理。严格执行社团专款专用(2分) 6、在社团换届时严格做好财务交接工作(1分) 7、按时上交社团储备金(2分)

(五)会员大会(5分)注:不接受考核,该项为零分 1、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按时上交会员大会总结 2、社团团结(2分) (六)组织机构(5分)

1、按照管理条例机构设置合理(2分)

2、机构分工合理、工作效率高、组织能力强(2分) 3、队伍团结(1分) (七)会长工作(10分)

1、会长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工作例会及活动(3分) 2、组织社团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2分)

3、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主动邀请社团联合会参加活动考核及指导工作(3分) 4、能主动发表对各社团工作看法,能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2分) (八)外部活动(25分)注:不提前批报或不接受考核,该项为0分 1、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23% 注:需为A级以上活动 2、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8% 注:需为B级以上活动 3、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3% 注:需为C级以上活动

4、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8% 注:需为D级以上活动 5、按相关规定按时上交社团活动总结(2分)

(九)内部活动(20分)注:不提前批报或不接受考核,该项为0分 1、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8% 注:需为A级以上活动 2、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3% 注:需为B级以上活动 3、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8% 注:需为C级以上活动 4、按相关规定按时上交社团活动总结(2分) (十)宣传工作(10分)

1、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提前批报,遵守宣传工作规范(2分) 2、及时在社团天地网页上发布活动预告(1分)

3、按时上交并及时在社团天地见面上发布活动总结(2分)

4、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等文件格式规范、盖社团联合会公章、表达清晰、无错别字(2分)

5、社团活动在校内报纸有报道(1分)注:需附材料证明

6、社团活动在校外报纸、电视等其他宣传媒体有报道(2分)注:需附材料注明 附加项(本项总分不得超过10分)

1、积极寻求指导老师指导并参加工作的社团加0—4分

(1)老师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切实的指导(1分) (2)指导老师能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3)指导老师每学期参加社团量词以上的活动(1分) (4)指导老师参与社团干部的考核选拔(1分)

2、完成社团管理中心临时交办的任务,每一项加1—2分(需注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等)

3、借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物品不按时归还或使用办公室不清洁的社团每次减1—2分 注:十大项和附加项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分级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社团活动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社团管理中心对各社团活动考核进行分级,其中外部活动分为A、B、C、D四个等级,内部活动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评分与活动等级相关,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外部活动(满分25分):

A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组织或承办学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校性活动。如大型的演出、展览、文体竞赛、普遍社会意义的宣传等。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23%;

B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或承办学院委托的较有影响力的全校性活动。如中型演出、展览、文体竞赛、调查、一定社会意义的道德宣传等。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13%;

C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组织或承办学院委托的小型全校性活动。如小型的联欢会、展览、竞赛、讲座、参观、影视欣赏、知识宣传、问卷调查等活动。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18%;

D级活动:有本社团发起、组织的小型活动。形式为讲座、座谈、讨论、签名等活动。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8%;

第二条 内部活动(满分20分)

A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组织的主要由本社团成员参加的起到良好效果的活动。如联欢会、展览、文体竞赛等。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18%

B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组织主要由社团会员参加效果较好的活动。如联欢会、展览、文体竞赛、联谊、讲座等。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13%

C级活动:由本社团发起、组织的主要由本社团成员参加的小型活动。如小型知识竞赛、讲座、影视欣赏、座谈、讨论、参观、郊游、茶话会等。考核评定分为百分制×8%;

注:

1、社团举行的活动应根据《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并经社团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否则不予承认,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一个以上或学生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须提前向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3、活动的总和分数评定由社团管理中心讨论决定,经过论通后对外公布。

4、在活动中如有违反《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扣分。 5、社团活动结束以后须按相关规定按时上交社团活动总结。

6、社团管理中心组织对各社团活动进行考核,并填写<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表>。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年度表彰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学生社团活动的蓬勃开展,激励和调动学生社团组织和广大干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促进社团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干部和会员。

第三条 评定项目为:年度优秀社团、优秀负责人、年度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

第四条 参评条件

(一)年度优秀社团参评条件:

1、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在社团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财务工作、活动开展等防哪个面表现突出,受到广大同学欢迎肯定的社团。

2、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社团”、或一学期被评为“优秀社团”、另一学期被评为“估良社团”的学生社团。

(二)年度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参评条件及办法

1、所指导的社团在评定期内连续两学期均被考核评定为优秀社团

2、在指导社团活动、监督社团财务、组织干部培养选拔等方面工作认真负责 3、由所指导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负责推荐 (三)优秀社团干部参评条件及评选办法: 1、所在的学生社团在考评期内考评优秀或优良

2、评定的社团干部必须是担任副部长及其以上级别的干部 3、评定期内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4、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5、品德优良,在同学中的威信高 6、评定时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7、社团干部考核由各自社团会长在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各自社团干部考核办法考核推荐

(四)优秀学生社团会员参评条件及办法: 1、所在学生社团为优秀社团、优良社团、合格社团 2、入会时间满一年

3、评定期内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4、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品行良好,工作积极认真,成绩突出 5、评定时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6、由各社团按照各自社团会员考核办法在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下评定推荐 (五)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中心)参与优秀社团干部评定,参评条件及办法 1、评定期内须是在社团管理中心任职

2、平的优良、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在社团中的威信较高 3、所带领的社团工作成绩显著

4、按时保证完成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交派的任务 5、评定期内学习成绩合格 6、评定期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7、按社团管理中心考核办法及社团管理中心指导老师评定推荐 (六)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参与条件及办法 1、所在的学生社团为优良或优良社团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 负责、工作成绩提出 3、平的优良、在同学中的威信高 4、评定时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5、评定期内学习成绩合格

6、会长的考核由社团管理中心主持考核(七)各项目的名额分配 上下学期社团考核成绩 优秀社团干部名额 优秀社团会员名额 优秀+优秀 3 4 优秀+优良 2 3 优秀+合格 0 2 优秀+不合格(限期整改) 0 0 优良+优良 2 3 优良+合格 0 2 优良+不合格(限期整改) 0 0 合格+合格 0 1 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 0 0 注:年度优秀社团名额为3名,年度优秀指导教师名额为2名,优秀社团负责人无名额分配视其工作情况而定,社团管理中心参与优秀社团干部名额为1名。

凡受惩罚的社团无权参与年度优秀社团的评定 凡不符合各项参评条件的均没有名额分配 各项目的年度评定工作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社团管理中心所有

四川天一学院生社团活动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正确管理社团的各项经费,营造良好的财务环境,规范财务工作、明确财务流程,使会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成都大学社团管路中心特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会费在会员入会时收缴。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元/人。社团应向会员出 据有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有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的票据,否则社团联合会将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二)社团赞助:在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上报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批准后,通 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方式募捐的经费活动经费。赞助单位必须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禁止一切商务性质的活动,涉及由企业赞助的活动,对企业的宣传需提供有关规定。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定任何性质的协议。

(三)各种奖励:学生社团获得的各种奖励经费。

(四)其他经费:学习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活动支持的经费。

第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不得干涉财务人员工作,社团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的现金日记记账(账薄应盖有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遵循财务制(二)来源、去向逐渐登记清楚,并负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三)行凭票报销制,报销须有社团会长签字并持有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不得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现金额外,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月最后一周,社团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正确填写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月度财务报表并到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接受审核,核算无误后由社团管理中心财务工作人员签章。如逾期未交的社团将不予审核、报账,所化经费由社团负责人负责,不得由社团承担。如发现经费中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行为,不予批报,并报校团委给予严肃处理。

(五)学期开学第一个月上交社团账薄及票据到社团管理中心,查询余额。并由社团财务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管理中心财务部核实账本记录并签字。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社团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度,接受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对上届社团负责人所欠债务,新人社团负责人有权不予承担。

第三条 根据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具体情况,规定将社团会费收入的50%作为社团储备金,由社团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储备金在招新后一周以内上交社团管理中心,逾期不交责视其情节严重给与相应处理。若社团需动用储备金,需上交详细的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知道老师和指导单位同意签章后报院团委,待院团委同意签章后到社团管理中心领取。

第四条 社团财力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规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条 社团经费使用必须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等不合理的开支。 第六条 各项活动经费的批准、用途、报销环节,需及时准确的登记备案、以备查阅和管理。

第七条 关于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一)报销票据题头须写明社团全称;

(二)报销票据须注明物品具体名称、数量、单价、发票上不宜写明的须另附清单,票据背面应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签名,5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有社团会长的签名;

(三)原则上税费、电话费、餐费、上网资料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路费报销需评车票,且在票据背面注明区间,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如社团需寻求社会赞助,须遵循以下具体程序

(一)会赞助的社团必须有所需赞助详细活动的《赞助策划书》和《经费预算》,经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后交由社团管理中心及院团委批准。

(二)寻求社会赞助的社团未经院团委及社团管理中心授权,不得以四川天一学院团委或社团管理中心名义寻求赞助。

(三)团与赞助单位就赞助事宜商榷后,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院团委审阅,经批准方可前签约。

(四)合作协议一般加盖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校团委或指导单位签章,协议书一式四份,赞助商、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和指导单位各一份。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营利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准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社团负责人及组织者责任。

第十条 社会赞助商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如实上报社团管理中心,赞助商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有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原则上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一)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和社团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经费物品。 (四)暗中收回扣。 (五)进行商业性质活动。

(六)私自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

(七)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习及社团规定的。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涉四川天一学院社团管理中心依照规定审计各社团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公开、保密原则

社团管理中心对各个社团经费实行公开管理,在不打扰财务工作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社团方可查询该社团的账目,但无权过问其他社团的有关情况,社团管理中心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社团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对未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的社团,社团管理中心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取缔处理,并对相关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社团管理中心。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档案的内容 (一)社团档案: 1、社团成立档案:

(1)申请成立时间、批准成立时间及名称、开始活动时间发起人、(临时)负责人; (2)社团成立申请表(书)(包括指导老师及找到单位意见)、团委批复、章程;

2、社团组织档案:

(1)社团年度注册表(记载每年社团负责人、机构成员名单、会员数、指导老师)、会员名单;

(2)社团人事、机构及章程变动报告,负责人任职报告、团委意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社团活动档案

(1)活动策划、物资申请表(名称、开展时间等) (2)活动记载表、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3)储备金领取申请书、储备金使用情况 (4)每月各社团的财务报表 (5)活动总结照片等资料 4、社团奖惩档案:

(1)获奖登记(时间、名称、等级、获奖及颁奖单位)、受处分登记(时间、事由、何种处分、后续情况)

(2)以社团名义获得的奖杯、奖状、荣誉证书等,违规情况说明及检讨,校团委处理决定。 5、社团刊物

(1)会议档案:各部门会议记录(社团管理中心全会记录、会长例会、请假记录) (2)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档案;

(二)文件:各级关于社团管理中心和各学生社团的文件、通知、规章等。 (三)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各部门及各成员的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外事档案:请柬、联系资料(各部门、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报告等。

(五)由社团管理中心直接策划或承办的个类型活动的策划书、与赞助方签订的合同、校团委批复、活动总结等。

第二条 档案的管理 (一)案的调入与接受:

1、社团档案一般由办公室值班同学接收,其他部门同学接收的应尽快转交办公室,并做好相关记录。

2、社团管理中心档案直接由办公室负责,所有档案应签收,档案归档时应作好相关记录。 (二)档案的调出与借阅:

1、外部人员调用、借阅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 2、内部人员借阅档案应向值班同学说明借阅原因作好记录。

3、借出档案应输登记:时间、档案名称、经手人、借阅人及部门、并约定归还时间。 4、归还时应做好登记,使其未归还者办公室应催收。 (三)档案的整理:

1、档案应分档案增值分类存放、同类档案应按时间顺序放置 2、档案应定期整理 (四)其他有关档案规定:

1、档案柜钥匙须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

2、负责档案的同学必须作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调动档案、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内容。 第三条 电子档案

(一)社团管理中心相关活动资料应制作电子版、各社团的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变应制作电子版。

(二)对电子版档案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备份。 第四条 注意事项

(一)档案管理的同学应作到细致、严谨、负责、原则;

(二)管理档案的同学应相互沟通、及时通报各种情况、其他同学也要关心档案工作,有意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的宣传社团、促进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校团委允许各社团创办社团刊物。 第二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只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的报纸和期刊。

第三条 社团刊物由校团委统一进行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有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单位、社团管理中心审查、审批同意后报团委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有本社团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四)刊物中摘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10%;

(五)有必须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刊物内容积极向上、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上述各条款的前提下,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得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等。经校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得准备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本刊物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七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及可能在校内我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学生社团的刊物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二份到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四)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与外校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流,须经校团委同意方可;

(五)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经校团委同意进行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的信息出版刊物。

第八条 社团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的社团刊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理,并对社团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社团管理中心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组织

内部出游、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协商,参与社团组织的集体出游、外出考察等活动的社团成员和校团委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内部集体出游、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社团内部出游,原则上要小型(不超过30人)、就近(成都市)。

(二)社团组织出游必须事先提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社团出游活动申请表》,活动申请需经社团指导单位及社团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审查具备各项安全条件、批准备案后,社团方可组织外出。

(三)未经批准,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组织会员进行任何出游活动,社团私自组织出游活动,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四)经校团委批准同意组织出游的社团必须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措施,负责在外期间的学生安全。临时安全小组成员必须从参加的出游活动的会员中产生,并由社团负

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负责人,社团干部和学生党员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五)团队成员要在社团负责人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外出活动。社团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应加强对队员的安全教育宣传,带领队员遵守安全规则,保护同学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返校后社团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团委汇报活动情况及安全情况。

第二条 参与出游的学生要特别注意人生和财产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自愿参与社团出游活动的本社团会员;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法规、交通规则,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三)严禁在小煤窑及其它危险场所从事活动,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 (四)联系正规的旅游公司,购买人生保险并与旅游公司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五)联系用车必须到正规的客运单位,使用由专门路线驾驶员驾驶的专用车辆; (六)未成年学生参加社团出游活动,必须出具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明; (七)注重礼貌待人,体现天一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 (八)注重对各种疾病的预防工作,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九)按照社团负责人的同意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

(十)积极协助社团负责人做好队员的的安全事宜,独具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社团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社团及学生干部本年度的任何评优资格。 第四条 如因违犯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以上条款而在校外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校团委、出游学生各存一份。

学生全体签名:

年 月 日

校团委签章:

年 月 日

四川天一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

填表人: 院系年级: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新社团全称 拟收会员人数 □理论学习类 □文化艺术类 □学术科技类 □实践服务社团类别 类 □体育健身类 指导单位 指导老师 社团宗旨 会员入会条件 社团活动范围 1、 特色活动: 2、 常规活动: 内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外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50字以内,用语精练,切忌空泛) (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2人;职能部门不超过5个,各部门部组织机构设置 长1人,副部长不超过1人) 社团章程 请提供附件(严禁抄袭) 姓 证明 院系年级 联系电话 曾任何职 学习情况 名 老师 新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简介 本社团接受校团委的管理、社团指导单位对活动的指导和社团联合会新社团主要发对社团的考核监督,遵守《四川天一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四川起人承诺签字 天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社团主要发起人签字(不超过4人) 社团指导 老师签字 姓 名 联系电话 是否愿意义务担任该 社团指导老师? □是 □否 签字: 单 位 社团指导 单位签字 社团联合会 意见 院团委意见 1、是否愿意担任该社团指导单位,且不因单位负责人和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 □是 □否 2、是否愿意支持该社团活动经费? □是 □否 3、指导单位如果愿意支持该社团活动经费,那么支持 元/学期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相关单位意见 四川天一学院社团招新总结表

社团名称 财务部长 招新人数 大 社团负责人 联系方式 大 大 联系方式 收取会费 招 新 概 述 一 二 三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会长换届申请表

社团全称 拟换届时间 选举代表机构 部长级以上 候选人及简介姓名 性别 院系年级 (姓名、性别、 院系、年级、社 财务余额 入会时间 元 社团职务 团职务) 候选人条件 要求 入会时间要求: 学习成绩要求: 会内职务要求: 其他要求: 拟定选举程序 社团指导 单位意见 社团指导 老师意见 社团管理中心 校团委意见 以上内容由原社团会长填写并报校团委批准后进行选举,以下由社团管理中心考核人员填写 换届日期 社团指导老师出席情况 选举过程 表决结果 与会 人,选票 张,有效选票 张,候选人得票情况 换届评分细则 得分情况(总分5分) 换届评分规则(1分) 社团管理 中心考核人: 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候选人(2分) 选举程序规范(2分) 姓名: 性别: 院系年级: 新会长情况 宿舍: 联系电话: 注:此表填写后交社团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考核表

会员人数 社团全称 参加人数 会议地点 嘉宾 会议时间

大 会 议 程 得分 评分项目 很好 好(8) (9-10) 最后得分:总分*5% 社团管理中心考核记录人: 很好 (6-7) 差 (0-5) 备注 切合主题 议程安排 活动准备 考核情况 场地布置 公布账目 出勤情况 纪律情况 现场气氛 会议实效 活动创意 主持人情况 总分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

填表日期: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

社团全称 会员总数 姓名 现任会长 一年级____人 二年级____人 联系方式 三年级 ___人 四年级 ____人 所在单位、职务(职称) 邮箱 院系班级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联系方式 签章: 宿 舍 联系方式 指导老师 指导单位 协会联系 方式 职 务 会长 副会长 姓名 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 副会长 职 务 姓名 院系班级 宿 舍 联系方式 上学年活动回顾 务年上况状财学收 (元) 支 (元) 余 (元) 财务情况说明 主管财务部长签字: 会长签字: 本学期活动计划 社团管理中心意见: 校团委意见: 注册意见 签章: 签章:

四川天一学院社团活动总结

社团名称 社团负责人 活动名称 活动对象 活动目的 主办单位: 组织机构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其他: 活动形式 参加人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有无外籍人士 出席老师 活动负责人 活动考核人 活动概述 活动效果评价 经验: 活动收获 教训: 活动图片上交情况 附图片若干 经费 附活动帐页 报销情况 活动考核人意见 需正规票据 活动总结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交社团管理中心存档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表

社团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分内 相关单位 活动地点 活动负责人 活动名称 到场领导、老师、嘉宾: 参见人数 主持人 外部 内部 是否是系列活动: 是 否 活动级别 A B C D 内具活容体动 切合主题情况 活动创意情况 现场气氛情况 活动准备情况 活动组织情况 场地布置情况 活动效果 活动出勤、现场纪律 整体印象 活动整体设计 总分 很好(9-10) 好(6-8) 一般(3-5) 差(1-2) 活动考核 优活点动缺活点动 以下活动部负责人填写 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记录 考核人 外部活动最终评定分数:A ×23%B ×18%C ×13%D ×8% 内部活动最总评定分数:A ×18 B×13% C×8% 最终得分: 最终得分:

社团管理中心确认签字: 四川天一学院校级学生社团体育竞赛考核表

社团名称 活动分类 相关单位 外部 内部 系列活动 活动名称 是 否 很好(9-10)好(7-8)/(13-15)/(10-13)/(5) (4) 活动级别 A B C D 项目 秩序册的制作 情况 赛程、结果公布 情况 队员 一般(6)/差(0-5)(9)/(3) /(0-8)/(0-2) 活动考核 活动出勤情况 裁判 活动纪律 现场气氛 比赛公正性 活动组织(次序) 活动效果 整体印象 指导老师出勤 情况 附加分 现场观众较多且活跃 开幕式、颁奖仪式 活动优点 活动不足 有无违反规定记录: 活动考核人: 外部活动最终评定分数:A ×23%B ×18%C ×13%D ×8% 最终得分: 内部活动最终评定分数:A ×18%B ×13%C ×8% 最终得分: 社团管理中心确认签字: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会长学年工作考核表

姓名: 所在社团: 考核项目 学习成绩(10分)需附加盖学院公章的个人成绩 细则 良好(6-10) 一般(0-5) 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谦虚好学、有礼貌(0-5) 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强,社团上交的各种报告格式规范、表达清晰,错别字少。(0-5) 积极遵守社团管理规范,主动配合社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0-10) 社团在学期考核中荣获“优秀社团”(18-25) 工作成绩(25分) 社团在学期考核中荣获“优良社团”(10-18) 社团在学期考核中荣获“合格社团”(1-9) 社团在学期考核中荣获“不合格社团”(0分)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章程,能有效地实施和完善 (0-7) 有健全团结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设置合理内部建设(25分) (0-6) 有会员大会制度并定期召开(0-6) 内部活动交流沟通好,集体团结活力(0-6) 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会长例会及活动(0-5) 例会出勤(10分) 能对社团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及建议(0-5) 财务管理(10分) 帐目管理规范,较清楚(0-10) 得分 备注 工作态度(5分) 表达能力(5分) 组织观念(10分) 最后得分(总分100分)

四 川 天 一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重 点 活 动 申 报 书 活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社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老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大学委员会

四川天一学院社团联合会 活动名称 协会名称 负责人 经费预算 活动时间 姓 名 学院班级 指导单位 寝室电话 手 机 活动地点 活动得目的、内容、形式、步骤(本栏不够另附页) 开展活动得条件分析(包括活动开展得基础、已取得得成果及活动组织状况分析) 活动的预期效果及成果去向 活动的财政预算(须包括各项费用,如宣传费用、场地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等,可附页) 社团导师 意见 挂靠单位 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团委、社团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活动考核 情况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送社团联,一份送挂靠单位,一份自存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表

填表社团: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活动对象 活动目的 申报组织 项目类别 □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 □社团团支部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技能培训及其它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其它: 组织机构 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 项目进程安排 活动要求 奖项设置 详细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指导单位意见 □校团委 □社会赞助 □指导单位 其它: 社团管理中心意见

校团委意见 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考核量化表

社团名称: 考核项目 (一)注册情况(5分) 1、按时注册、注册表按时上交(1分) 2、注册表中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名单填写完整(1分) 3、社团注册簿上有详细的社团简介、社团会员资料(1分) 4、注册表中对学期工作有详细、切实可行得计划(1分) 5、注册表上有详细得财务说明(1分) 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况,该项得零分。 1、招新宣传实事求是、提前批报(2分) 2、及时归还所借物品、清理招新点卫生(1分) 3、入会条件切合实际及社团章程(1分) 4、遵守四川天一学院大学社团相关招新规定(1分) (三)换届情况(5分)注:不提前批报审批或接受考核,该项零分。 1、候选人条件严格(1分) 2、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2分) 3、选举程序规范(2分) (四)财务管理情况(10分)注:不接受检查,该项零分。 1、设置现金日记账,采用收支记账方法,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账目清晰(2分) 2、按时上交财务报表接受审核(1分) 3、实行社团会长签字,凭票报销制度,管理有序(1分) 4、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情况(1分)注:需附材料证明 5、收支合理。严格执行社团专款专用(2分) 6、在社团换届时严格做好财务交接工作(1分) 7、按时上交社团储备金(2分) (五)会员大会(5分)注:不接受考核,该项零分 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按时上交会员大会总结 (六)组织机构(5分) 1、按照管理条例机构设置合理(2分) 2、机构分工合理、工作效率高、组织能力强(2分) 3、队伍团结(1分) (七)会长工作(10分) 1、会长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工作例会及活动(3分) 2、组织社团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得各种活动(2分) 3、服从社团联合会管理,主动邀请社团联合会参加活动考核及指导 项目分数 考核分数 (二)招新情况(5分)注:不遵守社团联合会招新计划,在招新过程中出现乱收取会费、工作(3分) 4、能主动发表对各社团工作看法,能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2分) (八)外部活动(25分)注:不提前批报或不接受考核,该项为0分 1、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23% 注:需为A级以上活动 2、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8% 注:需为B级以上活动 3、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3% 注:需为C级以上活动 4、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8% 注:需为D级以上活动 5、按相关规定按时上交社团活动总结(2分) (九)内部活动(20分)注:不提前批报或不接受考核,该项为0分 1、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18% 注:需为A级以上活动 2、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23% 注:需为B级以上活动 3、活动考核评定分数(百分制)×8% 注:需为C级以上活动 4、按相关规定按时上交社团活动总结(2分) (十)宣传工作(10分) 1、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提前批报,遵守宣传工作规范 (2分) 2、及时在社团天地网页上发布活动预告(1分) 3、按时上交并及时在社团天地网页上发布活动总结(2分) 4、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等文件格式规范、钙社团联合会公章、表达清晰、无错别字(2分) 5、社团活动在校内报纸有报道(1分)注:需附材料证明 6、社团活动在校外报纸、电视等其他宣传媒体有报道(2分) 注:需附材料证明 1、积极寻求指导老师指导并参加工作的社团加0—4分 A、指导老师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切实的知道 (1分) B、指导老师能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C、指导老师每学期参加社团量词以上的活动(1分) D、指导老师参与社团干部的考核选拔(1分) 2、完成社团管理中心临时交办的任务,每一项加1-2分(需注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等) 3、借社团管理中心办公室物品不按时归还或使用办公室不清洁的社团每次减1-2分 总分 注:十大项和附加项的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社团管理中心主任确认签字

学生社团内部活动出游申请表

社团名称 安全责任人 活动地点 活动内容 社团负责人 参加人员及人数 活动时间/离校时间/还校时间 安全措施 姓名 院系年纪 联系电话 安全领导小组 社团指导单位意见 社团指导单位意见 社团联合会意见 校团委意见 备注 社会负责人签名: 出游成员全体签名(不得带签) 学生社团内部出游人员全部名单

姓名 性别 院系 年纪 联系电话 是否是该协会会员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产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发球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寺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依据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等级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收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四) 明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自称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低于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岁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辰行为给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欠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的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hz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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