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读报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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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法律事务部

今日读报关注:

1、人民日报连发五文剑指股市内幕交易,今日再报道香港市场打击内幕交易机制,另今日证券时报发表文章称应通过优化证据规则,打击内幕交易。近期主流舆论较多关注内幕交易,提醒我司全体员工警钟长鸣,合规执业。

2、上证报报道中国证券行业第一家客户俱乐部——国泰君安“君弘财富俱乐部”昨日宣告成立,旨在为国泰君安中高端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提醒经纪业务部门关注业界动态。

100526行业动态 ................................................................................................................... 1 1、人民日报连发五文剑指股市内幕交易(人民日报) ............................................. 1 2、优化证据规则 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时报) ........................................................... 3 3、严格保荐人监管 律自律都要有(上海证券报) ................................................... 4 4、投行有罪吗(上海证券报) ..................................................................................... 5 5、券商集合理财发行提速前5月33只产品获批(证券时报) ............................... 7 6、国泰君安“君弘财富俱乐部”宣告成立(上海证券报) ..................................... 7 7、华泰证券2.35亿股限售股今日解禁(证券时报) ................................................ 8 8、国泰君安ETF联接产品发售(中国证券报) ........................................................ 8 9、北京天银律师所蹊跷卷入四起IPO“丑闻”(上海证券报) .............................. 8 100526基金新闻 ...................................................................................................................... 9

1、TOT投资品种将覆盖全行业(证券时报) ............................................................ 9 100526期货新闻 .................................................................................................................... 10

1、中信建投预计今年股指期货佣金将达23亿元(中国证券报) ......................... 10 2、山东期货业加大宣传力度(中国证券报) ........................................................... 11 100526财经要闻 .................................................................................................................... 11

1、险资入市比例放宽 A股和股基投资升至20%(上海证券报) ......................... 11 2、“热钱”未现大规模入境 部分流入房地产(上海证券报) ............................. 12 3、我国将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上海证券报) ............... 13 4、传言四起 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仍引而待发(上海证券报) ................................. 14

100526行业动态

1、人民日报连发五文剑指股市内幕交易(人民日报)

回放

本报关于严打股市内幕交易的相关报道: 5月19日,《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遭严打》 5月21日,《是巧合,还是内幕信息泄露》

5月25日,评论《打击内幕交易,须强化执行力》,报道《公众呼吁严查可疑交易》 香港如何严打内幕交易

香港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做到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 在香港,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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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邮编:510075 电话:(+8620) 87555888 传真:(+8620) 87555913 网址: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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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报的案件等等,也都是证监会发现违规行为的主要途径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香港证券市场以其规模庞大、资金雄厚闻名于世。其中,可与伦敦、纽约等大市场相媲美的严格监管措施,是最令投资者放心的因素。

去年11月,4名被告因密谋推高泛海酒店市值40亿港元,被法庭分别判处26到30个月监禁,并各处罚金约30万港元,此案被认为是香港最大的市场操纵案,也是首次就市场操纵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此次判刑发出了最明确的信号,就是违法者不要以为可以逃脱制裁。违法者必定会被绳之于法!” 强化证券市场立法和司法,内幕交易行为被纳入刑事犯罪

在香港证监会的工作中,打击内幕交易是重头戏,不过对此类违规行为,香港的称呼比较特殊,称其为“市场不当行为”。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香港的一个特殊部门,它的职责就是以公开形式进行民事法律程序及在适当时候向被判违法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保障大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减少市场的不当行为。

所谓的市场失当行为,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45 条的定义,具体包括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

此前,特区政府也设有“内幕交易审裁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单单一个“内幕交易罪”不能很好地保证市场公平,一些“失当行为”同样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特区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或前法官出任主席,扩大了监察管理范围,将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实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52 条,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在考虑证监会作出的报告或律政司司长作出的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觉得曾发生或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就可以在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审裁处则有司法管辖权了解及裁定与市场失当行为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

内幕交易遭遇重拳严打,成为不可触摸的“红线”

2008年7月17日,《证券及期货条例》颁布以来的首宗个人“内幕交易罪”案完成定罪——熊丽美利用内幕消息避免了6万多港元的投资损失,代价是2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缓刑2年)。“内幕交易”在香港证券市场开始成了一条不可触摸的“红线”。 过去的2009年堪称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成果丰硕的一年,一只又一只“老虎”接连被打。其中,4月份的一起案件,使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跨越了一座里程碑。该案中,投资银行家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监禁26个月并处罚款23万港元,成为第一个因该罪名在香港被判入狱之人。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该案宣判后明确表示:“这个案子发出的信号很清楚——从事内幕交易就要去坐牢。” 此后,更多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被送入监狱,而且在刑期和罚款额上屡创“新高”。2009年9月,摩根士丹利前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被裁定犯有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入狱7年并缴罚款2332万港元,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五起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今年初,香港证监会又指控纽约对冲基金“亚洲老虎基金”进行内幕交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下令禁止该基金在香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尝试将一家公司排除在香港市场交易之外,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有业内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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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证监会从未把触角伸向香港以外的任何人,现在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已经超越了仅仅起诉个人的范畴”。

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面对巨额索赔 公平的市场提供了公平的游戏规则,依靠不法行为牟利,必须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证券及期货条例》明确赋予遭受损失人士追讨赔偿的民事诉讼权,内幕交易者除面临牢狱之灾,还可能面对其他投资者的巨额赔偿诉讼。

在香港,证监会负责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侦查及调查,旗下的法规执行部、市场监察部等部门会联手监管内幕交易,审查涉嫌违规的任何人士,并制裁或起诉有关违规者。遇有可疑情况,他们会与有关人士会面并向券商查询、索取可疑的交易记录及相关客户资料。证监会完成调查后,如果认为案件值得跟进,会考虑在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或将涉嫌违规行为的报告转交特区财政司司长,以考虑是否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民事诉讼。

证监会随时接受公众及投资者的有关投诉,对所有投诉,证监会会做到两周内答复,并决定是否跟进。此外,日常市场监察、传媒报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转报的案件等等,也都是证监会发现违规行为的主要途径。

除去证监会,廉政公署锐利的目光也在时刻盯紧证券市场任何涉及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初,廉署就起诉了毕马威一名高管涉嫌在一宗有争议的首次公开发行中行贿,证监会也随即对案件开展调查。

整体而言,香港建立了一整套外部制衡机制确保证监会公平、公正执法,整个香港社会也在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不给违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2、优化证据规则 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时报)

只有在实体规范与证据规则这两个层面优化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惩治内幕交易的目的。

现行法律法规导致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规范处于能动性不足的状态。应参考国外的成熟经验,通过积极能动的实体法拓展打击内幕交易的规范基础。

在证据规则的层面,同样有必要进行集中优化,完善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辩方对推定进行反驳等证据规则。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先由控方证明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再由辩方提出优势证据进行反驳,否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刑事诉讼后果。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仅仅事隔几日,各大主流媒体就报道了沪市某公司在5月19日交易出现异动的情况。该股当天成交量接近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3倍,并且股价以涨停报收,5月19日晚公司即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大股东正在酝酿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将停牌最多一个月。各界纷纷质疑该公司的重组消息已提前泄露,人们怀疑当天大量买入宏达股份的资金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对于猖獗的内幕交易行为,投资者深恶痛绝却又习以为常,逐渐形成了畸形的证券市场行为心理,这对于净化市场、完善投资环境极为不利。笔者认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应当从实体规范完善与证据规则优化两方面入手,不可有所偏废。 内幕交易实体法有待完善 从实体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没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提前性的法益保护,导致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规范处于能动性不足的状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内幕交易罪设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根据最新发布的《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内幕交易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讼:(一)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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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内幕交易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扩张性的提前保护,而必须根据实际产生的交易次数与数额、获利止损数额等具体情节予以判定。

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均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通过积极能动的实体规范设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十条b款的规定,掌握重要且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行为主体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与证券买卖的欺诈活动,构成内部人交易罪(insider trading)。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有关人员知道上市公司业务重要事实,在涉及该业务的事实公开之前,买卖或者有偿转让该上市公司特定有价证券的,构成内幕交易罪;公司原有关人员知道上市公司重要事实,从离职起1年以内买卖或者有偿转让该上市公司特定有价证券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可见,国外成熟市场的内幕交易实体规范具有积极能动的规范特点,直接根据内幕交易行为设定要件与罚则,有效节省司法证明的基础事实,能够确保证券期货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运作,防止出现利用不平等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以严厉的手段预防损害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信心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相关的证券法规、规章,都有必要参考国外的成熟经验,通过积极能动的实体法拓展打击内幕交易的规范基础,为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有效适用法律打击内幕交易提供坚实的规范依据。 应有效解决举证难问题

与此同时,在证据规则的层面,同样有必要进行集中优化,通过系统的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辩方对推定进行反驳等证据规则完善惩治内幕交易的程序法体系。

从内幕交易的执法、司法实践来看,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查处内幕交易时,最为棘手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查证难”。内幕交易实际上与商业贿赂等隐密性极强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同质性,即定案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行为人口供以相关证人证言。如果没有相关言词证据,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在调查阶段就处于搁浅状态。

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意见呼吁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由相关内幕人员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证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也已经提出了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笔者认为,通过零散的监管文件设定不完整的内幕交易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显然不符合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践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将内幕交易侵权行为明确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设定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先由控方证明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再由辩方进行反驳,提出优势证据证明其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否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刑事诉讼后果。 总之,只有在实体规范与证据规则这两个层面优化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惩治内幕交易的目的。

3、严格保荐人监管 律自律都要有(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严格保荐代表人监管是证监会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将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优中选优”推荐企业上市。年内将发布实施《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保荐业务内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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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对证券市场而言,是“第一看门人”,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管理层把严格保荐人监管当成提高证券市场质量,实现“优中选优”企业上市的策略显然是抓住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点。但当前对保荐人的监管,仅仅依靠管理层的他律,而来自自律方面的约束,仍还是一张白纸,显然是我们证券市场在保荐人监管制度上的软肋。

自律,其实从一开始就是证券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石,自律的原则,是先于《证券法》而存在的。从他律的优点来看,对明确保荐人的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都能够做到比较公正和公平,但其缺点是不能面面俱到,而且对于预防风险的作用很有限。从这个角度看,自律监管,恰好可以弥补他律监管的不足,让两者相得益彰。国外的证券实践表明,自律监管能够发挥全面监管、深入监管和及时监管的优点,而且更具有柔性,具有较强的预防作用。在英国和美国两个海外老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优良传统取得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美国1933年《证券法》颁布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正是把自律监管视为所有监管的基础的。 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结合这些年来国内对保荐人的监管情况,笔者建议,在他律上不妨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配合管理层实现“优中选优”的上市目标,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主要是针对证券行业协会和交易所。

应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促成保荐人保险基金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开始。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要建立健全赔偿机制,强化保荐人的责任感。通过建立保荐人保险基金的方式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避免保荐人受到处罚后却无法落实投资者损失的尴尬局面。另外,当前的证券行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更像是监管者的一个培训机构,要改变这种局面,应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督权力,比如从让其负责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入手,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他律作用,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至于对交易所的自律,笔者建议落实交易所的上市审核权。目前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都由中国证监会行使,并且以发行审核代替上市审核。如果要想更好地发挥交易所的他律作用,可以考虑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的权力分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权由中国证监会行使,交易所则行使上市审核权。当然,为了切实防止交易所滥用职权,监管者可以保留“否决权”,确保交易所是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审核股票上市。

4、投行有罪吗(上海证券报)

华尔街的投行最近接连遭遇美国证监会调查。舆论关注聚焦在美证监会是否起诉这些投行上,一些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认为美证监会“无理取闹”。这里最关键问题是,在越来越复杂的金融活动中,制度的缺失,法律的漏洞,监管严重的滞后,使得对很多问题没有正确的界定标准,以致对是非黑白竟难有公正判断。

投行有罪吗?当然要法律说了算。举例来说,如果甲告诉乙我要杀你,后来甲真的把乙杀了,相信现有法律一定会把杀人犯绳之以法。甲绝不会因为已公开了行动计划而被放过。因为有法可依,杀人应受严厉惩罚也有坚实的社会共识。

那么被调查的投行呢?简化一下就相当于,甲向乙“披露”,告诉乙我可能欺骗你,结果甲真的骗了乙。可在当前的法律和规则范畴内,找不到相应的条款让甲受到法律制裁。游戏规则只要求“披露”,对真按照“披露”思路的欺骗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款认定这构成“犯罪”。这也是为什么高盛们敢在国会“宣誓”为自己辩护,理直气壮不怕诉讼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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