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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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淮科[2011]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全面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依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每个县(区)按“九有”标准建成一个以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淮安市软件园争创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市在孵科技企业300家以上,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聚一批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促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成果实现产业化,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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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要求

1、夯实基础,硬件到位。每个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要有醒目的标识,一律要公开亮牌;要有靓丽诱人的环境,在建筑物风格、绿化等方面体现水平;要有必备内外部条件,满足研发人员拎包即住的需求。

2、做好服务,软件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按省科技厅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3、落实政策,积极招商。孵化器自身应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扶持的同时,研究制定能孵化、适宜孵化,并能孵化出成果来的特殊扶持政策。围绕科技招商工作的统一部署,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中试生产和产业化。

三、管理制度

1、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季报工作制度。完统计报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由各县(区)科技局、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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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督查通报制度。市科技局将定期对各县(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依据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关于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附件四),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3、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制度。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底的县(区)科技工作考核挂钩,并对在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一:县(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情况季报表 附件二:县(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季报表 附件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四:关于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淮安市科技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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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县(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情况季报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孵化器面积统计 序号 孵化器名称 产业特色 在孵企业规划在建可用实际使用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企业数统计 本年度目前在新入驻孵总数 数 本年度毕业企业数 本年度在孵企业总产值 在孵企业总用工人数 备注 填报要求: 1、此表由各县(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填报;

2、请填报单位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将表格填好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人:冒伟炜、薛银飞,联系电话:83666364,电子信箱:hakjjgx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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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县(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今年以来累计产值 占用孵化面积 用工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入驻时间 孵化器名称 企业名称 主要产品 备注 填报要求: 3、此表由各县(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填报;

4、请填报单位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将表格填好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人:冒伟炜、薛银飞,联系电话:83666364,电子信箱:hakjjgx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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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亦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具有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业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创业中心的具体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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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我省创业中心建设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注重发挥各地科技、人才及产业资源优势。在苏北地区,重点支持区域综合性创业中心建设;在苏南及沿江地区,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业设计、新材料、环保等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建设。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由省认定的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创业中心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

2、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招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家且服务配套设施齐备,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且入驻企业的实际孵化面积已占总孵化面积的2/3以上。

4、创业中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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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的发展。申请由省认定的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已制订扶持创业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创业中心建设有资金投入。

2、专业发展方向明确,特色服务功能齐备,建有专业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及培训能力。

3、创业中心孵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入驻孵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创业中心的专业定位一致。

4、创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孵化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70%。

第九条 入驻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企业以自主开发创新为主,并在我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3、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进驻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中心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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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由省科技厅颁发“江苏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和匾牌,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中心,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认定的创业中心,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各创业中心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中心,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创业中心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十七条 各创业中心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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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发展。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业中心能力建设。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创业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创业中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创业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级创业中心的认定,按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科委《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苏科高[1998]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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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hr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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