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最新解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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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最新解读

2007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引起行业极大震动。三年多来,几乎所有的特级企业都在为资质就位工作而忙碌,并翘首以盼与新《特级标准》配套的实施办法。201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终于印发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笔者将新《特级标准》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融合在一起,对照标准,根据实施办法逐条进行解读,并有选择地进行点评,以期对企业理解、掌握政策并做好资质就位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关于资质申请及审核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核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二)关于申请时间

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年3月13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12年3月13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注销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公布。

点评:应广大企业的要求,2009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就是将新《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实施办法》再次确认了这一重要时间节点,“保级”的后门已经关死,企业别无选择,要么努力“保级”,要么干脆等待降级。

(三)关于申请多类特级资质

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和“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点评:《实施办法》中的这一条,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不但有利于减轻企业压力,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四)关于企业分立后的资质核定

自《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的,应按照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重新核定。

点评:设立特级资质的初衷,就是要鼓励一少部分企业做大做强。

不论什么原因导致的企业分立,势必导致原企业各方面资源的分散,总体上来讲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而且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无法满足新《特级标准》要求。对原特级企业的资质重新核定,不但是对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的具体措施,也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

(五)关于实地核查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点评:从以前单一的资料审查到资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重大变化。实地核查是落实新《特级标准》中关于信息化考评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

二、指标说明

(一)关于企业的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提供的建筑

业营业税票为准;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及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稿。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经理工作经历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经理简历为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为准。

职务、职称及注册资格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个人业绩证明以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为准。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财务负责人指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为准。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企业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且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以企业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为准。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新《特级标准》要求)

《实施办法》:(1)“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中的“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设计专业”各专业甲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但是,在体现政策的灵活性的同时,《实施办法》坚持了重要原则,就是“应用为主,注重实效”,措施就是“双线控制”,具体落实在考评表上。一是 “项目管理”指标的分值最高(36分);二是在合格判定时,不但要求总分≥60分,而且“项目管理”指标项的得分≥30分。

三、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

(一)新《特级标准》有关规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

1.对工程设计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且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

书。

符合前款的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 工程设计人员暂不满足本《实施办法》要求,但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符合前款的企业满足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计人员,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

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经审核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其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尚未办结注册手续的,应在公告后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企业在提交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新版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3个月内未完成上述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的,不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并重新公告。

点评:在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方面,《实施办法》与新《特级标准》有比较大的区别。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

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通知》初步提出设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这一大变化,适应了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减轻了很多企业收购设计企业和招聘设计人员的压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hl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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