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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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 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3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9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4 第五章 空间形态 ............................................................................... 18 第六章 公共空间 ............................................................................... 23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 27 第八章 特别规定 ............................................................................... 44 第九章 附 则 .......................................................................... 48 附录1 名词解释 ............................................................................... 50 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59 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 63 附表 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 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 67 附表 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 68 附表 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 69 附表 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 69 附表 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 性规定表 ............................................................................................ 70 附表 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 71 附表 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 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 73 附图 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 74 附图 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 75
附图 4 附图 5 附图 6 附图 7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 7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 77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 78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市人民政府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唐良智
2018 年 1 月 23 日
― 1 ―
半间距为 4 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 8 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 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 行;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 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 定。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 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单位:米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
建筑计算高度(H) 退让值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24<H≤ 60 60<H≤ 100 100<H H≤ 24 4 4 13 13 15 13 18 15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
(一)中小学教学楼、3 个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
― 12 ―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4 米;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 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 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 条规定的 0.5 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 制: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 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 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 7.2 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 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 1);
(五)建筑计算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六)建筑计算高度 40 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
― 13 ―
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 筑之间的间距;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 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 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 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
距。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 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计算) 建筑与高度大于 1 米 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 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与堡坎的 间距计算值大于 18 米的,按照不小于 18 米控制。堡坎退台的, 分阶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 者等于 40 米的道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 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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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 大于 80 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建筑 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70 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60 米。
(二)居住建筑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 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 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80 米,且应当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 3 米。 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 15 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15 米的, 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的间距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 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 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 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 2)。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5 ―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 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 60 60<H≤ 100 H>100
W<26 26≤ W<40 W≥ 4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
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 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道路
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 60 60<H≤ 100 H>100 W<26 26≤ W<40 W≥ 40 5 7 9 7 9 11 9 11 13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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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 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 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 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建筑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建设用 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 60 度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 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 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 第二项的 0.5 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项、 第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 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 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 17 ―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 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其中,退 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30 米的带型公园绿地 (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3 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3 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 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 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 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拟建设用 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其建筑退让按照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控制要求) 除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 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 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 除交通设
施、公用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 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 3 米; 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因优化城市交通组织,建设项目 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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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橱窗、 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 小于或者等于 3 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 3 米 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 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章 空间形态 第三十一条(山、水、绿系保护)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应当对城市中的山、水、绿系资源实施保护,划定重要城中山体 (崖线)的保护线和协调线,河道(水库)的保护线、绿化缓冲 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等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并保障 实施。
合理确定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协调区内用地的开发强度、 高度、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及周边控制范围应当进行 视线论证,确保视线通透。严格控制眺望点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 度。
绿化缓冲带原则上应当规划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
― 19 ―
物。外围协调区应当控制滨水头排建筑高度,形成自水面向外围 逐步升高的空间形态。 应当保持组团隔离绿带连续性,不得减少或者随意置换组团
隔离绿带范围内城市绿地和非建设用地;除游憩绿道、防灾避难 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外,不得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布局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十二条(空间形态分级管理) 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 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城市规划区规划为特别管控区、重 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 态实行分级管理。
特别管控区包括: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的核心区域; (二)重要对外交通设施连接城市中心区的景观大道两侧; (三)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大型公共文化 设施、大型体育场馆、重要的跨江大桥以及主城区超过 300 米、 其他区县(自治县)超过 200 米的超高层建筑。
重点管控区包括:
(一)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功能集聚区未纳入特别管控区的范 围,以及城市副中心;
(二)城市临山和滨水区域; (三)重要快速路、主干道两侧;
(四)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范围;
― 20 ―
(五)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及风貌特色的地区。 特别管控区和重点管控区以外的,划为一般管控区。 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应当开展详细城市设计,对建筑
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 管理要求。在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方 案征集或者多方案比选。
第三十三条(建筑风貌) 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 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 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 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 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第三十四条(建筑色彩及材料) 建筑色彩、材质应当延续 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 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 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 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不得使用白色、粉色 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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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 4 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 积的 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 合以下要求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 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 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 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6 米,非住宅类居 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4.8 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
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的绿化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的绿化、
海绵城市设施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 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适度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 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 0.5—1
― 27 ―
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 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第四十六条(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 26 米道路的,退让 3 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26 米、小于 40 米道路 的,退让 5 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40 米道路的,退让 7 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 准退让;
(五)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 上方,隧道两侧 50 米,隧道洞口往外 30 米(附图 3);在安全保 护区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隧道 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 部门的意见;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 的可实施性;
(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 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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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 10 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以上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
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
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 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条件受限的, 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 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 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 在 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 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 心线不得小于 66 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 50 米;临高速公路 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 50 米, 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30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 10 米,建 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25 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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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 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 10 米或者超越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 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 路、公厕、垃圾站、轨道交通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 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交通设施、公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的综合 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为其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 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 道路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纵坡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横坡 相协调,其变坡点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 7.5 米 (附图 4)。
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环卫等公用设 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五十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
― 30 ―
不小于 3 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 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小于 1.5 米。 第五十一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 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 (二)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三)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 (四)500 千伏的,不小于 30 米;
(五)超过 500 千伏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建筑与档距大于 200 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 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 10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 见。
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 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二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 直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无需 对原杆塔进行拆除的导线更换除外),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 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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