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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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陈绵绵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

摘 要:当今,信用卡给人们生活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其特有的功能,使信用卡诈骗成为我国最常见的金融犯罪,且呈爆发式增长的态势,而其中90%的案件又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有时甚至成为构罪与否的界点,究竟以本金计算还是包括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因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司法实践尚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试予分析。

关键词:恶意透支;犯罪数额;利息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信用卡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①恶意透支期限为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③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④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简介

2007年9月11日,洪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龙卡贷记卡,后持该卡进行消费、套现。2010年11月14日洪某持该卡消费、透支9975.83元,至同年12月25日未能及时还款,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洪某均仍不归还。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于2012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6月7日立案。2012年7月28日,洪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归还款息共计人民币14049.52元(含本金9975.83元,实际透支本金的利息2364.3元,实际复利629.5元,滞纳金1079.89元),并于8月7日投案。

三、案例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gy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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