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规范管理文档
更新时间:2023-10-11 10: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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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推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 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长效机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组织部
为切实解决村干部素质偏弱、待遇偏低、队伍不稳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慢、村级工作推动较难等问题,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和“素质强村、科技兴村、民主管村、制度建村”的工作模式,渝北区从今年9月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以村规模调整为前提,以规范村干部职位设臵为基础,以强化村干部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村干部待遇为保证,以“竞争择优进入、严格量化考核、有效激励引导、科学规范运作”为核心,以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村干部队伍为目标的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新体制。
一、适度调整规模
为减少村干部职数和经费支出,整合农村资源,拓展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和外延,全区按减少50%以上村的比例,对村规模进行适度调整,实现规模并大、实力并强、空间并宽的目标,奠定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基础。
二、合理设定职数
按照精干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合理设臵村干部职数。各村只设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计生专干等4名实职干部。鼓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鼓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按法定程序交叉任职。同时,严格控制非实职干部的职数,群团、治保、调解等组织的负责人由村实职干部兼任,村党委(总支)所属的支部书记由党委(总支)委员或实职干部兼任,村民小组长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或实行分片管
理。
三、拓宽选人视野
一是明确选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摒弃传统观念和陈旧标准的影响,选好配强村干部。在注重“德”的前提下,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的能力作为选拔村干部的重要标准。二是拓宽选人渠道。除符合条件的村民外,全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城市下岗职工、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农村专业大户、中小企业骨干、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退伍军人、区和镇(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属参选对象。从2004年起,镇(街道)处级后备干部和区里新录用的公务员都必须下派到村任职一年以上。三是改革选人方式。继续坚持村党组织班子“两推一选”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直接选举,打破地域、身份等界限,面向全区不拘一格公选村干部,真正实现能人治村、素质强村。
四、切实提高待遇
一是政治上激励。建立完善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将村干部的工作实绩同考核奖励、晋升挂钩。区委、区政府每年对集体经济10强村和十佳村书记、十佳村主任进行评选表彰。区级部门、镇(街道)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通过竞争担任村干部三年以上、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提拔任用。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职兼薪,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实行原单位和村双重考核,以村考核为主,并坚持“三不变、三优先”的原则。即:原有的身份性质不变,原有的职级职称不变,原有的工资待遇不变;与原单位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奖金福利予以优先照顾,年度考核优先评选先进。对连续任职9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深受群众拥护和上级党组织肯定的村干部,由区委、区政府颁发
荣誉证书并予以一次性奖励。优秀村干部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二是工作上支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理解、热情关心和爱护村干部,为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安排工作、布臵任务从实际出发,既交任务又讲政策、教方法,不提不切实际的高要求,不将应由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转移到村干部身上。区级涉农部门要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上对村进行扶持,全区每年重点扶持20个村。三是生活上关心。按照高于全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合理确定村实职干部在职期间的经济待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月工资不少于400元,文书、计生专干(副书记、副主任)月工资不少于350元。书记兼任主任的,月工资不少于450元。经济实力较强的镇(街道),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村干部的经济待遇。同时,各镇(街道)每年可根据村级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情况,对村干部予以适当奖励。对在职村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后顾之忧。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职责任务。村干部工作日实行固定办公,节假日轮流值班,保证24小时均能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根据职位设臵和村干部职数,明确村干部的职责和分工,并把村级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做到责、权、利相一致。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在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精炼、管用的原则和适应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自身建设、方便群众办事、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村级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严格考核奖惩。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村干部,要予以批评警告,
并扣发考核工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责令辞职、免职或依法罢免。
六、完善配套措施
一是建设高标准办公活动阵地。利用村规模调整的有利时机,提高村办公活动阵地建设水平。到今年底,所有村都要有办公活动阵地,其中90%以上的阵地为村独立产权,并达到“两室七有”目标(办公室、会议室,两委吊牌、党旗、电话、电教设备、桌椅、规章制度、学习资料);到2004年底,所有村都要有独立产权的办公活动阵地,并达到“三室八有”目标(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两委吊牌、党旗、电话、电教设备、桌椅、规章制度、书刊文件柜、学习资料),做到活动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经费有保障,使村办公活动阵地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同时,成为党员之家、村民之家,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二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区、镇(街道)分别研究制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3年规划并分步实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培育一批集体经济强村,基本消除“空壳”村,使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有明显增强。三是落实村级办公经费。为确保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由区财政根据村的规模,每年按农业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逐月拨付到村。四是建立区级领导、镇(街道)领导和区级部门联系村制度。即:区级领导分别定点联系一个镇(街道)的一个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宜,推动农村工作不断发展;各镇(街道)领导分别联系一个村,指导和帮助村干部理清发展思路,落实发展项目,解决实际问题;区级部门在定点联系镇(街道)的基础上,分别联系一个村,从各方面支持帮助村抓好发展。
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重点是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含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成员,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经乡镇党委考察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寓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两级管理、五项规范、三级考核”。“两级管理”即将村党支部书记纳入县备案管理范围,乡镇党委管理村“两委”其他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离任干部;“五项规范”即规范选拔配备、规范教育培训、规范民主监督、规范工作目标、规范工资奖惩;“三级考核”即县、乡、村分别对农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农村干部的任职条件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
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廉洁公道,作风正派,群众拥护。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第六条 农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等素质,并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新任的党支部书记一年内应取得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做好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慎重地发展好新党员。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协调好“两委”成员之间的关系,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模范遵守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建立健全党支部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一个团结战斗的坚强集体。
第八条 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组织好生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组织村民学习宣传国家法规法律和各项政策,教育和组织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交纳提留统筹费、实行计划生育等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
知识;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七)搞好村委会班子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积极把党支部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认真坚持省委关于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九条 其他村干部的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党支部领导下分别按照“两委”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农村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按照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村党支部负责人。
积极推进农村党支部成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视野,扩大民主,选贤任能。条件成熟的地方,村党支部换届可以采取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
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办法确定候选人,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党内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在村党支部的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或在村中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除外)。
乡镇党委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尤其是党支部成员和农村后备干部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竞选。
第十三条 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县、乡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的选拔,—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等优秀分子中产生。优先选用农村后备干部。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选派干部职工到村任职或帮助工作。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以乡镇为主,强化制度约束,不断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定额配备制度。农村干部的职数配备,本着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配备。一般千人左右的村配备3-5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适当增加职数。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
任制。一般由乡镇党委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干部的目标管理要形成责任书,以便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县在搞好农村党支部书记任职资格培训的基础上,负责村“两委”正职的常规培训,一般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负责村“两委”其他成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要不断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培训方法要不断改进。培训经费要按照中发[1999)3号文件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留用的党费可拿出一部分,作为培训经费的补充。积极鼓励农村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正规化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注重组织农村干部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通过扎实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他们带领群众调控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自觉性和本领;提高和增强他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 监督审计制度。要按照《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要求。搞好村务公开。对村级财务实行年终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必要时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负责财务的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的,方可离任。
第二十条 离岗教育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班子凝聚力不强、工作比较落后、群众威信不高的农村干部,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对其进行离岗教育,以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行离岗教育: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政不廉、办事不公、党员群众有意见的,等等。离岗教育由乡镇党委负责。离岗教育时间由乡镇党
委研究决定。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要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予以撤免。
为不影响村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村干部离岗教育期间,乡镇党委可以明确其他村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村党支部书记的档案一般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其他村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
第六章 待遇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干部待遇坚持公平合理、绩酬挂钩的原则。“两委”主要成员一般实行结构工资制(主要由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干部,年度工资总额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劳动力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实行误工补贴的干部,日误工补贴标准一般要高于本地同等劳动力日工资收入的平均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资金从村民上交的提留和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为保证农村干部待遇落实,积极推行村干部工资、补贴由乡镇统筹管理的方法。贫困村的干部工资、补贴兑现有困难的,可从县、乡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给于适当解决。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具体承保对象、保险金分担比例、继保办法等由各地按省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干部,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因公造成村干部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
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进步较快的村干部,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农村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标准予以提拔重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为政不廉、违法施政的村干部,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撤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后备干部和离任干部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农村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县、乡党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后备干部队伍,一般每村3—5人。要注意从本村科技能手、返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企业骨干中,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办事公道、文化水平高、热心为群众办事、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的青年优秀分子,组成农村后备干部队伍。
后备干部队伍要实行动态管理,存优汰劣。通过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进修学习等形式,促其成熟,并适时选拔到领导岗位。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关心生活、发挥余热的原则,认真解决好离任干部退有所养、老有所为问题。对任职时间较长的村“两委”主要成员,离任后要根据他们的任职年限、贡献大小等,给予一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生活补贴;对其他村干部尤其是生活困难的,也要积极妥善地解决好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补贴资金来源以村集体经济收入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其它渠道解决,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离任干部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组织他们参政
议政,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对身体条件尚好,有一定工作能力或一技之长的离任干部,要安排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离任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村“两委”的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再立新功,凡不配合现任班子工作并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离任干部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干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农村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精神,在总结近年来实行规范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指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委”成员,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和经乡镇党委备案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寓现任、后备、离任于一体,选、育、管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全面系统科学的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机制。
第四条 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两级管理、五项规范、三级考核”。即:农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党支部书记实行乡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双重管理,以乡镇党委管理为主,实现选拔配备、教育培训、工作目标、民主监督、报酬奖惩五项规范,县、乡(镇)、村分别对农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1)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定期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重要问题;(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积极探索和推行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办法、新机制,不断提高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慎重地发展好新党员;(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协调好“两委”成员之间的关系,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6)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7)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各方面起表率带头作用,努力争做“三强型”(政治素质强、致富本领强、领富能力强)党支部书记,积极创建“五个好”党支部。
第六条 村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组织好生产发展;(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依法管理本村集体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4)积极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
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建设文明生态村;(5)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稳定;(6)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向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7)搞好村委会班子自身建设。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积极把党支部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认真坚持农村干部“五带头十不准”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 其他村干部的职责。其他村干部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分别按照“两委”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本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九条 选拔标准。(1)政治素质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致富本领强。懂得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知识,能够率先致富、带头致富;(3)领富能力强。有带领、组织、协调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愿望、能力和行动;(4)群众威信高,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处事公道,廉洁自律,善于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和各类矛盾纠纷;(5)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两委”班子中一般应有1名妇女干部、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农村干部:(1)因触犯刑律受过法律制
裁而现实表现不好的;(2)参与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4)拉帮结派,宗族宗派思想严重的;(5)法律观念淡薄,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6)以无原则承诺,采取欺骗、煽动、胁迫、蛊惑群众,非法拉选票或以种种手段操纵、阻挠、破坏选举的;(7)经常外出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8)受到党政纪处分另有规定的。此外,连续任村党支部书记两年以上没有发展新党员的,一般不宜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第十条 选拔渠道。要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致富能手、企业骨干、回乡知识青年、复退军人、县直单位和乡镇机关离岗回村老干部中选拔农村干部,要优先选用农村后备干部。对一时确无合适人选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多渠道选拔农村干部。支持和鼓励机关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职。
第十一条 选拔方式。选任村党支部成员,要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必须采取“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方式进行。乡镇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村党支部负责人。
选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体现村民自治原则。同时,乡镇党委、村党支部要通过在选举前、选举中和选举后的有效作为,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任免程序。任免农村干部,乡镇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有关情况记入党委会记录。任免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要提
前报县委组织部审察预批,之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任免村党支部成员,一律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农村干部任免通知书》,存根由乡镇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存档。村委会成员产生后,由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向当选人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十三条 职数配备。现任农村干部的职数配备采取专职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专职干部的职数本着“精干高效、交叉任职”的原则,以村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人,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4人。误工补贴干部由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任职回避和非公有制企业兼职。两代以内的直系、旁系亲属和直接姻亲一般不应同时在一个村内担任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应同时在村和非公有制企业任职。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职责。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县委和乡镇党委组织培训,其他农村干部由乡镇党委负责培训;农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由村党支部组织。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每年年初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是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道德规范、基层民主、廉政勤政等;三是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四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1)任职培训。所有新进班子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都要在上岗后6个月内进行任职培训。(2)经常性学习教育。包括“三会一课”、专题学习和干部自学。(3)定期轮训。由乡镇党委负责,对农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两次,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4)学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干部参加农广校、农函大、党校、电大以及自学考试等学习,45岁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届内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45岁以上的应达到中专以上文化。(5)学习考察。积极组织农村干部有针对性地到先进村或发达地区参观考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干部到先进村挂职锻炼,或安排先进村干部到后进村任职,进行传帮带。(6)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班,有针对性地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基地。要加强县委党校和乡镇党校建设,逐步改善教育培训设施,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乡镇党校是农村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基地,师资力量要做到专兼结合、以兼为主,培训教材以中央、省、市、县委统编教材为主。各乡镇要建立一些高质量的示范村、示范点,作为农村干部学习和实践的基地。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岗位目标。实行农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一般由乡镇党委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干部的目标管理要形成责任书,并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村每季进行一次自查,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县定期检查督导,年底由乡镇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2)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情况;(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建文明生态村情况;(4)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情况;(5)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6)信访综治工作情况;(7)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团结协调、工作规范运行情况;(8)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9)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临时性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法。对农村干部的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农村干部考核分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岗位目标考核应结合村干部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岗位职责和本村实际进行。民主评议应坚持上下结合,综合评价。考核时,村干部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各方面的表现做出总体评价。在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班子定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较差3个档次,村干部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档次,实行村班子目标考核综合排队并通报结果制度。同时,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农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对实绩突出的村班子和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实绩良好的村班子和称职村干部,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实绩较差的村班子和不称职村干部,要进行组织谈话,指出缺点和不足,督促其改进,视情况进行诫勉教育、调整或罢免,村班子考核连续两年为实绩较差的调整村主要干部。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了解村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村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解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经常与班子成员谈心,及时沟通思想,互相提醒,互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村“两委”正职和会计离任,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做出结论。对违法违纪的农村干部,要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五条 离岗教育。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班子凝聚力不强、工作比较落后、群众威信不高的农村干部,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对其进行离岗教育,以帮助他们端正思想,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行离岗教育: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为政不廉、办事不公、党员群众有意见的等等。离岗教育由乡镇党委负责。离岗教育时间由乡镇党委研究决定。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要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予以撤免。
为不影响村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村干部离岗教育期间,乡镇党委可以明确其他村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过失追究。村干部由于责任心不强、言行不当、方法欠妥、徇私舞弊等原因致使工作出现差错,给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村干部由于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
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任职的,由本人向乡镇党委或村民会议提出申请,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考勤。专职村干部实行值班制度,每月要有三分之二左右的时间在村工作,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外出,须分别向乡镇党委、政府请假,回村后及时销假。
第七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专职村干部补贴构成。专职村干部补贴由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和奖励部分构成。(1)基础职务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村干部补贴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通知》(冀组通字[2005]26号)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础职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他专职村干部不低于100元,具体标准由乡镇党委确定;(2)绩效补贴:依据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按比例或分档计算发放,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奖金:综合考核为实绩突出和优秀以及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村班子和村干部可给予一定数额奖金,具体标准由乡镇党委确定。
专职村干部补贴总额由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专职村干部补贴来源。县财政按各村应配备专职干部职数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专职村干部补贴。乡镇财政状况较好或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专职村干部补贴总额超出县财政拨付数额,超出部分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或乡镇财政列支;乡镇财政紧张或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要将县财政拨付的村干部补贴分成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和奖励部分三项发放。严禁挪用项目资金或向村民收费用于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三十一条 误工补贴的村干部补贴标准由乡镇、村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任职的,保留原单位政治经济待遇,并由原单位或所任职村给予适当补助。村干部在本村集体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可按企业有关规定领取报酬,但不得再领取村干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提倡有条件的村为村干部办理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办的养老保险。(1)投保对象。胜任本职工作,连续任职6年以上的现任专职村干部;(2)保险费金额及来源。符合投保条件的村干部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交纳保险费。连续任职6年以上的现任专职村干部,集体可以为每人一次性交纳1000元,9年以上的可以交纳1500元,12年以上的可以交纳2000元,15年以上的可以交纳2500元,个人交纳部分数额不限。集体交纳的保险费必须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付,不准挪用项目资金和工资补贴或向村民收费投保;(3)投保对象及投保金额的审批。村干部必须到符合条件时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凡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和投保金额必须由乡镇党委审批,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证由乡镇保存。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干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打击报复农村干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现任干部因工致残或因工作遭报复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乡(镇)村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八章 后备干部
第三十五条 数量和标准。农村后备干部的数量按现任干部职数的1:1
确定。基本条件要初步达到政治素质好、致富本领高、领富能力强和群众威信高的标准,年龄一般应在30岁左右、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
第三十六条 选拔管理。采取公推、公示、公议的“三公制”选拔农村后备干部。公推,即在每年年底,乡镇党委考察考核农村班子时,组织村党员、村民代表公推后备干部。公示,即对推选出的后备干部,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评判和监督,对确无争议的,由村党支部集体讨论确定,报乡镇党委备案。公议,即每年年底,村党支部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对后备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不具备条件、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补充新的人选,要注重选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毕业生。对农村后备干部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培养和锻炼。乡镇党委要把农村后备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整体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提倡和鼓励后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要有计划、有目的地为后备干部分配一定的具体工作,安排参加村里的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使他们在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三十八条 后备干部使用。农村干部出现缺额时,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农村后备干部中推荐、选拔。
第九章 离任干部
第三十九条 离任干部界定。离任干部指正常换届选举落选或乡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离职的专职村干部。
第四十条 离任干部待遇。离任干部待遇主要通过干部在职期间办理养老保险的形式解决,对在职期间未能办理养老保险,生活困难的离任干部,要优先给予社会救济和照顾。
第四十一条 离任干部作用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通过建立离
任干部协会、离任干部党小组等形式,引导组织农村离任干部适度参与村务工作,为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献计献策,协助村班子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任干部要支持配合村“两委”班子的工作,在农村各项工作中自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此前下发的农村干部管理方面的意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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