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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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一、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 根据《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资产配置不公平,普遍存在超编、超标现象;资产使用缺乏评估和监督;资产使用效率较低,还存在资产闲置浪费现象;资产处置不规范,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流失情况严重等。

2.原有制度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办法出台以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办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1)从体制上看,这些办法规定,由归口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履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撤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划归财政部。为理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2)从管理内容看,这些办法的具体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对资产配置标准和审批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对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调剂使用作出相应的规定,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不够严格;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对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作出严格的规定,等等。为全面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规范。

(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财政管理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

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这些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资产管理必须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资产配置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要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必须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将上述要求落实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去。

(二)制定《办法》的宗旨

1.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办法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资产,必须做到管理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管理责任明确,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在保证工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就不要重复配置。对临时需要而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加强使用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4.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基础,通过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充分履行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有资

产管理制度体系中所处地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财政部令,是迄今为止在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 二、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一)行政单位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单位,狭义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

(二)有些事业单位改革后将转为行政单位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可将其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根据初步的方案,事业单位改革分类进行: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适用范围的具体界定

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应当执行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就执行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裁定适用何种资产管理办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

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 2.资产能够用货币来计量

3.资产为行政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

4.行政单位从国家取得资产具有无偿性 5.行政单位的资产具有非经营性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渠道 1.行政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

为保障履行职能的需要,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经费,购置各项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和各种专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 2.国家调拨

国家无偿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划拨土地、划拨房产、划拨设备等。

3.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购置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除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外,行政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收入,用这部分资金购买的资产,属于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4.接受捐赠

行政单位以政府名义开展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过程中,依法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1.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提供某种权力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力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能进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

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等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实体,不准进行投资经营,所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也就不应该存在长期投资的情况。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也是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就成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宏观方面来说,是要建立全国各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从微观方面来说,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国有资

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1.合理配置资产

所谓合理配置,一是要按照国家行政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尽量避免出现结构性失衡;二是要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行政单位中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积极进行调剂,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国有资产在各行政单位之间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非常普遍,这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导致了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大大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2.推动资产有效使用

所谓有效使用,就是指国有资产在使用期内充分发挥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力求避免无计划、轻管理、不维修、提前报废、任意处理或限制等不良现象。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另一个严重问题,许多单位存在着大量闲置资产,是国

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风,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不珍惜、不爱护,甚至大手大脚、毫无节制。因此,必须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行政单位的职能是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是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工作的物质保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任务。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账卡,以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状况;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手续,明确使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使国有资产管理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是在

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改革的深入,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将逐渐被取消。由于目前实际工作中客观上有一些行政单位还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不能置于管理制度之外。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必须加强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一)资产配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原则;二是制定资产配置的标准;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四是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二)资产使用方面

一是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是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三是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四是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产处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二是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三是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二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明确被评估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一是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二是明确提出资产统计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三是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四是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出了规定。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是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出了规定;二是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一是明确了产权纠纷的定义;二是明确了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一)资产配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原则;二是制定资产配置的标准;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四是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二)资产使用方面

一是规范资产日常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二是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三是明确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四是对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资产处置方面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二是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三是对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评估方面

一是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二是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明确被评估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五)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方面

一是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二是明确提出资产统计报告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三是提出了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四是对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做出了规定。 (六)监督检查方面

一是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能做出了规定;二是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方面

一是明确了产权纠纷的定义;二是明确了产权纠纷调处程序。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

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2.政府分级监管

政府分级监管,是指国家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和监督。

在我国,共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政府。 3.单位占有、使用

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拥有四项主要权利:一是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二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将其拥有的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但其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进行资产处置的权利;四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框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级次划分,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应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乡五个级次。根据我国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三级

管理。

第一级是各级财政部门;第二级是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各相关部门;第三级是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在《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

1.1988年以前 1988年以前,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2.1988年到1998年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3.1998年以后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

能划入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

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仅个别地区(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国资委。从市(地)级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国资委。

二、行政单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接受

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一)财务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

在会计要素中,“资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资产管理工作要求:配备专人管理;根据工作任务适量配置资产;调拨资产要报批,收入按规定使用;建立资产报废报损审批程序;定期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卡片。

(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关系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两个方面,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三)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

行政单位内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各有侧重,单位财务部门侧重于资产账目的管理,进行资产的价值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则是侧重于资产实物的管理,分类、分品种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实存的数量和金额。

1.财务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2.资产的任何增减变动,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都应共同作出相应账目调整,全面掌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3.财务部门应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4.两个部门定期共同组织资产清查,正确核定资产存量和需要量,编制合理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等。

三、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现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具体进行管理;二是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三是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分管

财政部门内部的职能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方采取的主流管理方式。

2.委托主管部门分管部分工作

例如,国税、海关、质检、安全等垂直管理系统。 3.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成立专门的运营机构,委托其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二)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具体事务性工作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如资产评估、鉴定、审计、纠纷调处等,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中介组织完成。

(三)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的关系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布置任务的具体要求正确行使委托权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委托任务,向财政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在《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省以下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有的由内部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级构架”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所谓“四级构架”,是指行政事业资产监管由“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个层次构成。省财政厅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各市、州、县、乡(乡镇只设1名专管员)已全部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全部到位,健全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

(三)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 一是在财务司设资产处,专门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是在机关服务中心设有行政处,专门管理本机关的资产;

三是在事业单位设有房产及物资设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以更好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不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人员。 第三节 资产配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

2.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所需经费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

成部分,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其预算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经费及配置标准实施。

3.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二、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

则配置资产。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一)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范围

目前从全国来说,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和车辆。 1.房屋标准

房屋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制定。 2.划拨用地范围

划拨用地目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3.车辆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

车辆配备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确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所需资金来源、所需资金数额、所处行业特征等多个因素,项目的审批分为多个级次,分别是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土地管理审批程序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划拨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国外政府资产配置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调 → 租 → 购 → 建

经过对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考察,政府对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是有一个优先选择顺序的,即调→租→购→建。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报批程序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一)购置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①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②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③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的比较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类似,但并非简单地重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审批的品种来看,本办法应报批的资产种类远少于专项控制商品品目。

从审批的指导思想看,是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引导、控制社会集团合理消费。

五、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资产的报批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购置资产,大多是临时的、一次性的。因此,行政单位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配置资产的原则应当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就不购置。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配置。

六、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五、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资产的报批

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 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购置资产,大多是临时的、一次性的。因此,行政单位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配置资产的原则应当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就不购置。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配置。

六、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五、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资产的报批

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 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购置资产,大多是临时的、一次性的。因此,行政单位为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配置资产的原则应当是:尽量使用单位现有资产,如确有不足,能够调剂就不租赁,能够租赁就不购置。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的资产,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配置。

六、行政单位资产购置过程中实施政府采购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2.分散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节 资产使用

用行为。

一、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 (一)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的购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二)建立资产采购制度

行政单位购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能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单位内部要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三)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

资产送达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保管人员验收就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分类存放,存放有序,卡片齐全,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六)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专业设备的处置,要经过专业人员论证,通过招标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获得最大收益。 (七)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

行政单位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要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应按制度予以处罚,对资产管理有突出成效的,应予以奖励。 (八)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

行政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人代表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九)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针对专项大额资产,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专项资产统计报告,反映专项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清查盘点的种类

1.按照清查对象,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行政单位对本单位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花费的时间长。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全面清查: ①年终决算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②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明确经济责任; ③开展全面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活动时,为了摸清家底需要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或依据有关规定,只对部分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由于全面清查工作量大,不能经常进行,因此,平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资产进行的清查,一般在年度、季度、月份决算时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行政单位事先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它一般在更换资产保管人、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会计主体发生改变等情况下进行。

(二)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资产清查盘点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前,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成立清查盘点小组,具体负责资产清查盘点的领导工作,清查盘点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会计、业务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等组成。 (2)业务准备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资产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应根据清查盘点小组下达的计划,布置好清查前的业务准备工作。会计部门在清查前,将有关账簿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账簿记录正确、完整、及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保管的各种资产整理、排列清楚,将有关资产台账登记齐全,以便盘点核对。 2.清查方法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也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的清查盘点。行政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和暂付款数量少,清查盘点方法比较简单,此处主要介绍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方法。 (1)实地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是指通过对放置现场的资产进行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具来确定各项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 (2)技术推算法

技术推算法,是指通过利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数量大、不便于逐一点数或用计量器具计量,价值低的资产,如露天堆放的砂石、煤等。 (三)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资产,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单位闲置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研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四、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理责任落实到人。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二是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实物管理和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三是建立资产使用人责任制,按照资产使用地点,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 五、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问题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担保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由国家机关充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其次,需经国务院批准。 六、对未脱钩经济实体实施监管的问题 目前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在名义上已经与行政单位脱钩,转到了行政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的名下,但实际上却还和行政单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

第二类是司法部门劳改、劳教企业和各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这类企业属于不需脱钩的经济实体。

第三类是按照政策应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者进行投资,资产投入到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中,资产的产权变为了企业产权或股权。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五)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报

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审计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

本办法规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操作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规定,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八、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

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上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九、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规定

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一)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的前提,是逐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化工具,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种类、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构建全国性的闲置资产调剂市场,对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逐步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推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最大限度的发挥闲置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房屋、土地、车辆的调剂使用,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批。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政府跨部门进行调剂,应由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跨政府级次进行调剂,应由有权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具体要求

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可以通过存量调整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资产利用率,节约财政资金。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明确资产调剂的对象、主体、原则、程序等内容。

1.资产调剂的对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利用率极低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情况。 2.资产调剂的主体

资产调剂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3.资产调剂的原则

本单位内部、本系统内部各单位优先接受调剂的原则;行政手段为主的原则;无偿调拨的原则。

4.资产调剂的程序

资产调剂可以采取以下程序:⑴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②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③财政部门根据其他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调剂的对象;④与对方单位协商后办理无偿调拨手续。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式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按照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节 资产处置

二、关于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的规定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闲置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对行政单位闲置资产,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损耗,通常表现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个方面,这在固定资产损耗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又叫物质损耗,是指固定资产的物质要素由于使用和自然力作用而造成的损耗。有形损耗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机械磨损,二是自然磨损。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是指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期内,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再生产同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造成原有的固定资产价值的下降;另一种是由于出现了性能更好的替代品,从而引起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贬值。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行政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行政单位发

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1.盘亏,是指行政单位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 2.呆账,是指行政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一般来讲,行政单位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呆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上述情况发生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并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汽车、房屋等。行政单位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不允许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对于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行政单位可以参考有关行业标准、《企业财务通则》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掌握。

三、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处置。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五、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 (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

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 1.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抓大放小、分级管理。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 2.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

3.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4.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

(一)处置的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2.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3.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的方式 1.拍卖

(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拍卖的种类

①强制拍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

②公物拍卖: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

③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④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为止。

(3)拍卖的程序

重要环节。

③举行拍卖会。

①接受委托:要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品质和委托人的权限。

②拍卖公告与展示:包括宣传和策划,目的是为寻找竞买人。是保证拍卖会成功举办的一个

④拍卖的交割程序: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交割,佣金的收取。 2.招投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机构发生变动时资产的处置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2.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行政单位的资产、应缴和暂存款进行全面清查,核清有关账目,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

(2)对固定资产评估作价,提出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

(3)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3.如实提出解决各项遗留问题及善后工作的方案,如单位有关伤、残、离退休和富余人员的安置等,都应予以妥善处理、解决。

九、临时购置资产处置的问题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机构发生变动时资产的处置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2.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资产处理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行政单位的资产、应缴和暂存款进行全面清查,核清有关账目,核实固定资产的实物存量。

(2)对固定资产评估作价,提出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

(3)加强对划转撤并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流失。

3.如实提出解决各项遗留问题及善后工作的方案,如单位有关伤、残、离退休和富余人员的安置等,都应予以妥善处理、解决。

九、临时购置资产处置的问题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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