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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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合
发包方: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承包方:浙江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NSC-AX-G-2009-004 签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签约时间: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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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目 录
第一卷合同条款书……………………………………………………2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5 第一章一般条款………………………………………………..5 第二章双方责任………………………………………………..6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
第四章质量预验收……………………………………………..10 第五章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12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13 第七章设计变更………………………………………………..14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15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16 第十章其它……………………………………………………..18 合同条件附件目录……………………………………………..22 附件A履约保函………………………………………………………..23 附件B施工进度和管理………………………………………………..24 附件CC承包方的劳务和人员…………………………………………27 附件D详细施工计划规定……………………………………………..29 第二卷工程概况、规范、技术条件、图纸……………………………35
第一卷合同条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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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承包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经邀请招标,确定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工程中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及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建设地点:福建省安溪城厢镇涝港村
工程规模和性质:建设规模:2×300t/d的焚烧炉+1×9MW汽轮发电机组,本期工程规模:1×300t/d焚烧炉+1×9MW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业主(发包方):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二、承包范围和方式
承包范围: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二院)所提交的创冠环保
(安溪)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不含:烟气净化装置、除尘器、污水处理站、筑炉及炉本体保温、冷却塔等系统工艺装置)的全部安装工程。标界线以设计院施工图及设备厂家图纸来划分。
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合同条款中规定调整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
整个设备安装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定为:2009年10月20日(具体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整套机组于2010年7月18日前移交生产。 四、工程质量标准
(1)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2) 安装分项工程优良率≥98% (3) 受检焊口一次合格率≥95% (4) 热控自动投入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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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护投入率为100% (6) 其他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 总体工程要求为“质优工程” 五、合同价款
1、本合同采用安装费总价包定,即本承包范围内(见本协议书第二条)工程安装除主材料以外的所有安装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安装费总价为415万元(肆佰壹拾伍万元整)。
2、本工程中承包范围内的变更调整采用福建省安装工程使用的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版)(以下简称本单价表),均按二类工程取费;其他另行商议的补充合同、协议的计价均按此取费标准执行定。
3、本工程由核二院院设计的所有设备均由发包方采购(以核二院的设备材料清册为准),其价格不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所有除辅材外的主材料【本工程的所有电缆(含特种电缆)、阀门及润滑油等材料发包方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3·6条款规定】均由承包方提出采购计划,其材料的型号、规格、材质以设计院施工图纸为准,数量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审核确认,材料单价由发包方审批签证后,承包方实施采购。这部分由承包方采购的物资当月全额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a)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A、B、C、D; (b)中标通知书; (c)招标文件(含答疑)
(d)承包方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 (e)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f)本工程图纸 (g)其他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交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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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是规范双方的要约,双方承诺严格遵守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 开户支行: 支行 帐号: 帐号:153300100100018212 电话: 电话: 0571-88144463 0595-26013333 传真: 传真: 0571-88144183 0595-26012222 地址:
地址: 杭州市开元路21号 安溪城厢镇涝港村 邮政编码:310022 邮政编码: 367400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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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一条合同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木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二、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参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第二条图纸 一、图纸份数
发包方免费向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设计施工图6套(含竣工图一套),设备随机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承包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方不得在末得到发包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二、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方的图纸或由承包方自己复印的图纸,应由承包方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捡查和使用。
三、施工图纸进度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详细的图纸交付计划,以便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组织图纸交付计划。凡出现图纸的交付进度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抄报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廷期或进度打乱等项的详细说明。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要求提供图纸的通知后7天内仍不能提供图纸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及主要控制点工期的情况下,发包方可选择书面通知承包方适当廷长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工期。
当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交付可以满足工程的连续施工或承包方可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进度时,即使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与承包方要求的施工图交付进度有不一致之处,承包方也不应有权提出工程廷期的要求,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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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方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原始资料及竣工图3套,电子版1套(有电子版底稿)。
五、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三条发包方代表
一、发包方须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并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撒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律师建议删除)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亦可发布口头指令,并在其后的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即视其已确认了承包方要求。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应在其延误时间的24小时内,将其具体的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应在接到承包方通知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否则应承担其延误后果。
二、本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关于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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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掇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1人,发包方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职责。
第四条 承包方项目经理
一、承包方须任命一名项目经理作为驻施工现场的总代表,代表承包履行本合同,并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承包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项目经理按发包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组织施工,在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方送交报告。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变更,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方可变更,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职责。
第五条发包方工作
一、发包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工程报建、拆迁及清除地面,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若有前述事项遗留的问题,则继续负责解决。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电缆等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公路、通讯线路方面的协议。
6已在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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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施工设计图纸到达后,及时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9、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经承包方书面催促通知后仍未履行,导致工期延误的,则承担违约责任,廷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廷。
第六条承包方工作
一、承包方按照合同完成以下工作:
1、向发包方提交(1)施工组织计划;(2)施工进度计划;(3)质量保证计划; (4)安全保卫计划;(5)重要作业的施工方案;(6)现场管理方案等并及时提供有关工程统计报表。
2、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及时提出图纸修改建议,发包方及时组织答复,承包方发现发包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建议。
3、周密计划、统筹安排好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保证工程按合同确定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推进。
4、按工程需要装设施工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设施。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自己承担责任。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方之前,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提前或擅自使用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遵守发包方公司现行各项生产及行政管理制度,发生因承包方违反发包方规程或相关规章规定造成发包方运行机组或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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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并恢复到施工前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10、承包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同投标文件相同并要求及时到位,需要更换时必须经过发包方书面认可,且不得在其它项目中兼职。
11、承包方负责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特检中心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取得验收文书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经发包方书面催促通知后仍未履行,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七条进度计划
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或过程中经过调整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是合同的重要附件。
二、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施工组\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按工期奖罚措施进行奖罚。
三、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及时加强与上建施工单位沟通,协商配合,力争施工场地尽快满足设备安装条件,土建提供的设备安装条件不能满足设备安装施工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提前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联系提请解决,
第八条廷期开工
一、承包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在5天内予以明确回复。
二、承包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工期奖罚措施规定办理,竣工日不予顺廷。
三、施工许可证作为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政策性开工批文,若施工许可证上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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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开工日期与本安装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的延期开工日来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暂停施工
一、发包方代表在发现承包方施工有重大问题时,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暂停要求后的24小时内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施工工程,在认真接受了发包方代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发包方代表末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承包方提出复工要求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考虑复工。承包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处哩。
三、暂停施工非承包方原因的,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如若非发包方原因的,由发包方向责任方追索);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工程廷期竣工的,应按工期奖罚措施罚款。
第十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廷的,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设计发生了重大变更;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至累计停工超过24个小时; 3、非承包方原因出现的经发包方同意给予顺廷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廷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应在承包方提出报告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本合同内所有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后,承包方均应在15日内书面向发包方报告原因,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承包方日后不得再主张。特别是对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与土建单位及设备供货商的施工配合、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原因,为避免日后的争议,对于承包方末在15日内专门提出或在对应的工作联系单中没有提出要求顺延工期的,一律推定为不影响工期,承包方日后不得再以此要求顺廷工期和主张相关权益。发包方收到报告后10天内必须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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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和返工
一、承包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拔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要求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由此发生额外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和承包方投标书承诺的工程优良率。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计纳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设备等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承包方予以返工、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无法予以修改的,经发包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二十七条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申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申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及要求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另行约定。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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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改进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经双方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代表未能在验收记录上签字,24小时后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后,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单体调试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部分以外,单体调试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参与并全程配合调试单位进行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
二、由于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方修复并费用自付;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擅自操作且不当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方或由承包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承包方由此额外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后再与责任方结算。
第十五条验收和重新捡验
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承包方在验收48小时前应提交 \验收通知书\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并附上承包方自检记录。
二、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廷期验收,廷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三、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要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调整与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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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协商作调整 1、由于设计院施工图纸错误,且已造成承包方返工的单项工程并且调整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者,或单位工程累计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但单项工程调整金额在20000元及以下者,不予确认)。承句方不得拒绝发包方提出为满足安全或方便运行而提出的有关变更;根据现场情况确实存在变更,承包方应充分考虑到不可见预算,设计变更累计安装费用按15万元总价封顶。
2、发包方招标范围外的另外委托。
3、锅炉及其主要辅机设备本身有缺陷需现场处理的。
4、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及其预防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5、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天内,按第二十三条约定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通知后的30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承包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工程款预付
本项目工程无预付款。
第十八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承包方每月25日向发包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发包方代表与监理在承包方提交报告后15天内按设计施工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发包方在进行工程量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派人参加,承包方应为发包方及监理进行工程量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量计量,发包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承包方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方一律不予计量。
四、追加或变更的工作量仍然执行此标准或此写协议约定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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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从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至70%,在 “已完工程量报告”核实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 70%拨付当月进度款,至机炉整套调试试运行通过电力部规定的72+24h连续运行考验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给承包方。承包方全部获得发包方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之后3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所余10%留作质保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条材料与设备的供应
一、该工程实行 “承包方包工、包辅料及设备托管制”,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二、本工程所需设备由发包方提供,其余均为承包方提供【但本工程的所有电缆(含特种电缆)、阀门及润渭油等材料除外,详见招标文件3.6条款规定】。发包方按其“设备需求计划”和“施X综合进度计划”安排的时间为承包方供应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所供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要求清单相符,并向承包方提供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三、发包方提供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时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贵补修、赔偿。
四、发包方供应的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与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承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由发包方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共同进行,开箱时出现的缺件由发包方负责联系补足,承包方可协助,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发包方重新采购。
2、承包方呆购的材料所出现的缺陷、问题,概由承包方负责。
3、承包方负责设备的二次搬运、卸车、安装中损坏的油漆补漆,并承捏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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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方负责设备的二次搬运及卸车,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供应时间提前的,由承包方负贡接收保管。 五、承包方未能如约检验、接收、领取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发包方未按约定、合同人件规定和清单供应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或供应时间廷误,造成承包方施工廷误的,按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处哩。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采购材料
一、承包方要严格按工程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其材料的型号、规格、材质、数量以设计院施工图纸及供货商提供的为准,没有明确的由发包方确定,要提供完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认可。
二、承包方负责催交、卸运、保管该工程内的材料,紧急,请况下如需其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或代采购设备另议。
三、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到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共同会签验收,否则不准投入工程使用。
四、承包方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与规范要求不符,发包方拒绝会签验收,由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六、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发生的差额费用承包方承担。
七、由承哦包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高温高压管材等),必须要有发包方参与技术选型、选厂,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由承包方定货。
第七章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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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
一、承包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扶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承包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及时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发给承包方设计变更通知。 三、承包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
第二十三条确定变更价款
本工程采用安装费总价包定方式承包,发生变更后,承包方在三方协商时间内提出变更价款,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价格按第一部分第五条执行。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在接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要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方应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承包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已全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程为完成验收规范规定而进行的调试,试验期间所需的投入产出全部归属发包方权益。
四、若竣工验收通过,竣工日期确定为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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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消缺后才通过竣工验收的,则确定为新验收之日。
五、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承包方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资料移交三套给发包方。
六、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承包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发包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期限3个月。
第二十五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间向发包方代表提交 “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在承包方提交报告后60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承包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多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 所有承建项目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单位、分部、分项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安装工程整套试运行合格移交发包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1年。 四、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付款凡是有关条款执行。
五、保修责任,承包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自负。承包方自接到发包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到达现场与发包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承包方责任的,承包方末按期到达现场。发包方应再次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24小时内仍未到达,发包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文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发包方供应的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如由承包方予以维修则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七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三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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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发包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发包方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全部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七条争认
一、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属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无论如何要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原因的停止施工: 因争议事项客观本身影响连续施工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履约与违约
1、合同签订后,取得首付款前,承包方应提交给发包方由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即同价款的10%即41.5万元(肆拾壹点伍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履约保函(内容应与附件A一致)。保函履约保证金各分项限额如下: 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的30% 合同工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的30% 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的20% 项目经理到位承诺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的20%
2、承包方违反以下履约约定,发包方有权直接向具函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部分或全部罚没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且不因此而免除乙方质量返修责任。
承包方工期违约,按扣除认可延期后的超期天数,按5000元/天计罚工期违约金,直至罚没全部合同工期履约保证金(工期违约金以总工期为考量,重点考量节点计划和总工期。当总工期无廷误时,则之前收取的节点计划期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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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实施细则由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拟定并遵照执行,直至罚没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项目经理到位率确保85%,自开工之日起算,到位率缺1%,扣罚到位承诺保证金1·5%;其他承诺到位的管理人员,未能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到位的,到位率缺1%,扣罚到位承诺保证金0·2%,依次类推直至罚没全部项目经理到位承包保证金。
因承包方原因发生重大事件,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由承包方另行赔付给发包方。处理程序按第二十九条执行。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索赔与奖惩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而遭受损失,除按第二十八条执行外,如要求对方赔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依据,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2、赔偿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28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应进一步提交补充理由、证据,赔偿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7天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3、双方对赔付有争议的,按第二十七条处理;
4、索赔方逾期或未再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
二、关于工程的奖罚
按期(或提前)保质完工,发包方将给与适当的奖励,否则将按第二十八违约金,具体的奖励办法将另行协商确定补充条款。
三、按二十九条(一)款确认应付的承包方赔付款,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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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事故。
二、承包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方负责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万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方为此提供方便。
三、承包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区以及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发包方报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四、承包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一条关于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的申请、审批、申报、试验等工作。
一、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另定)分享。
第三十二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铁币等有考古、 本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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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
一、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方对外分包部分工程,须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方代表,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或疏忽,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1天向发包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费用及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3、承包方的施工设备、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发包方给予补偿。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费用按第一部分第五条约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
一、发包方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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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方应在15天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方在15天后每1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一、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发包方应如约付给承包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三、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四、发包方应为承包方及分包单位的撒出提供必要务件。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一、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承包方未按合同期限竣工或未按担保的完工日完工的,在计算了顺延工期后仍延期90天时起,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处理。
三、属承包方责任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仍然无法解决,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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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备执五份。
发包方(盖章): 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0595-26013333 0571-88144463 传真: 0595-26012222 0571-88144183 地址: 安溪城厢镇涝港村 邮政编码: 367400 310022
承包方(盖章):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开户支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地址:
杭州市开元路21号 邮政编码: 第 24 页 共 42 页
合同条件附件目录
附件A 履约保函 附件B 施工进度和管理 附件C 承包方的劳务和人员 附件D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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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履约保函
银行为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其应符合以下基本内容。 致:
鉴于(承包方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你方于(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银行(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代表承包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名币41.5万元(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责任。当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约而使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银行直至承包方获得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60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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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施工进度和管理
1、项目进度和进度报告
承包方要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完成全场施工组织设计、二级网络进度。 1.1承包方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要服从发包方的进度要求。 1.2承包方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要满足安装的要求。
1.3承包方应每周根据木合同提供的服务情况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供最新的度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其他该类信息,以如实报告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服务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方应负责保证服务及其他工作是按项目进度表进行的,并负责所有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项目进度表及进度报告应随着服务的进行每两周修改一次。
1.4承包方应参照1.3条的要求提供月进度报告。
1.5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递交一个项目施工计划并监督、协调及确保项目按照本合同的迅速地建设。 2、检验和催交
2.1为完成服务,承包方应进行所需要的所有检验、催促、质量控制及运输等工作。承包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施场地内外构成或将要构成项目的、或将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承包方应在施工或场外制造过程中的适当时候不时地对所有正在进行的工作进行细致的检验,以确保这些工作按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并使发包方在这类工作中避免出现缺陷或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此类检验基础上不断地将所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报告,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以及承包方建议的补救措施。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参加或部分参加所有检验,并且如果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有权向承包方提出建议,以便进行补救。
2.2承包方应拒绝接受那些被确定为与设计意图不符的材料或设备,而无论该等设备和材料来自何处。承包方还应监督材料和设备投入到项目中的方式和使用这些材料的工艺与质量。但无论承包方如何自行进行检验,承包方同意并接受其投入到项目中的材料都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的现场中心实验室的检验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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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根合同进行检验与否都不意味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解释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他工作的批准或接受。此外,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具有检验权利。
2.4承包方应建立并跟踪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提供工程管理服务。
2.5承包方应保护和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 何单位的设备、材料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 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 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 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3、税项
承包方应经管和文付任何税务部门对承包方及其相关的雇员在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时用于本项目的销售、采购、进口或材料、供应品、设备、服务或劳务所征收的所有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毛收入税、进口关税和其它收费,包括承包万的所得税和承包方或雇佣劳务人员而应对工人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或类似项目支付的税金(总称“税项”),并将与这些税项相关的资料和报告按要求上报税务部门。同时将所有这些资料和报告以及关于所有增值税退税设备的适用的增值税纳税凭其副本立即报送发包方。 4.与其他承包方的协调
承包方将负责协调其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及项目施工的外部接口协调,同时积极主动地与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安装单位的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单位密切配合。承包方将允许其他承包方将材料带进设施场地或在设施场地上储存材料以进行他们的服务,但须得到发包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应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承包方合作,协调承包方的服务与该类其他承包方的工作和服务。承包方应与该类其他承包方互相交换有关合同的技术要求规定应提供的所有必要的图纸和其他信息,同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二份可复制(含一份电子版)的上述全部图纸,并同时将承包方和该类其他承包方间互相交换的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及有关的书面往来信件抄送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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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理和废物处理
承包方应每日对设施场地进行清理,避免设施场地因进行服务而堆满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在项目完工之时或之前,承包方应把所有(含地面及地面以下40cm范围内)石油、废料、垃圾和其他废物及非发包方所拥有的一切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搬出设施场地,使设施场地干净、整齐、随时可用。在做任何清理与处理时应遵守一切适用条例。承包方应将自己或其他承包方运至设施场地的、或作为承包方或其他承包方施工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使用的或处理的任何有害物运出,不得遗留在设施场地内,并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理。一旦发现设施场地内存在有害物质或发现有害物质,从设施场地释放出来,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由承包方立即无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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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承包方的劳务和人员
1、承包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同投标文件相同并要求及时到位,包括但不限于:
(i)具有进行服务的执照的职业工程师;
(ii)一名项目工程师和结构、机械、化学、电气、土木、成本控制、工期计划、采购和施工等方面的专发包方管人员,而该类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电厂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方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方执行本合同;
(iv)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方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现场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的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方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方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现场内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方应该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安排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方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调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 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事先审批),并以可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方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2、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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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项目的实施。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应接受(代表承包方)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指示、认可、批准、证明、决定及其他往来信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设施现场,都应指定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可随时将其权力、职责和管辖权委托给任何人,而且可以随时取消该等委托。任何该等委托或取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承包方的项目经理签发的、说明委托或取消的权力、职责和管辖权的内容的通知方可生效。 3、承包方的人员适用
承包方只应聘用 (或促使聘用)那些在其各自的专业和职业中工作认真并且是充分合格的、格熟练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如果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方在设施或项目中所聘用的任何人,包括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有如下表现,可建议承包方撒换(或者促使撤销)此类人员:| (1)坚持错误行为;
(2)不称职或玩忽职守; (3)不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
(4)坚持任何危害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方应任命(或促使任命)一名合适的、为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所接受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
4、危害治安的行为
承包方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任何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或他们中间的任何非法的、聚众闹事或危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设施附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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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计划和进度报告程序 1.1总则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支持文件的准备和内容完全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发包方对此的任何评论或其它行为或疏漏,都不构成指示或是强加给发包方的或减少承包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义务。
本管理程序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证明文件的信息和内容不应被认作是指定的施工方法、顺序和时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此的评论也不应被认为是指示。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计划指定施工方法、顺序或时序时,可参见合同中的相应部分。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它的证明文件各四份,征求其意见。
1.2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方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成几个主要部分,请楚表明该工程备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方都应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因合同计划的更改导致发包方对合同中项目进度所陈述的各项活动完工日期的任何廷迟,在更改的合同计划实施前都要得到发包方对该合同计划更改的批准。
1.3施工计划
承包方应在开工日后七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向其提供承包方施工计划的更具体内容。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建筑安装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方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请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各方面:
1. 承包方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2.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3.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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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方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为了保证这一要求得到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间坐标应表明:
1. 工作周内每项工作持续时间,应反映出计划的物资设备分配情况; 2. 每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最早和最迟日期; 3. 关键工作顺序应单独标明;
4. 承包方主要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临时载人电梯、垃圾箱等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时间;
5. 标出关键日期,包括承包方提交加工详图、坐标图、产品参数、样品和提交其它材料的日期,以及取得材料和设备的批准及其生产、交付所需要的提前时间;
6. 承包方在设施场地以外的材料预加工(如果有)和材料运输等重要工作; 7.承包方为完成施1计划而需要的,并且需要其他方提供的关键信息文、批文、供货或设备。应明确标出依靠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的工作;
8.由公共机构承办的煤气、水、电和电话等公用设施的接通,而且应标明前期工作应完成的时间、进出途径和这些工作时间的允许余量;
9. 承包方或发包方之间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表、报告或试验资料及其审核的时间以及对施工进行批准、验收或同意的时间;
10. 消防设施的检查和合格证明、(临时或长期)占用许可的检查和证明以及其它由有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证明;
11. 承包方与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为设施完工而进行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检查及其清单。
1.4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月更新提交两次,具体要求如下
1. 设施施工期间每月的15号和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依据的数据和测量结果分别不能晚于当月的10号和24号;
2. 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 3. 承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及设施各机组)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方当时预计完成设施或达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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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方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末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按照本规定中《施工计划》的要求及下述要求进行准备:
1.标明每项工作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2. 各项工作的所需时间要根据承包方拟采用的进度进行调整;
3. 由于调整正在进行或未开始的工作的预计所需时间而引起的计划变动; 4. 根据合同条款作出的指示引起工作顺序或拟采用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计划变动。
在不影响本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相对于最终完工,实际施工进度与当时的施工计划不符,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制定补救计划。
1.5 施工方法
承包方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1. 月劳务分析 2. 施工设备分析
3.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方在设施施工申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 承包方在准备该施工方法时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情况:
1. 钢结构的施工;
2. 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等; 3. 交通安排; 4. 安全措施;
5. 邻近建筑物、服务设施和构(建)筑物的保护; 6.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信息。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和细节提交其与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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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承包方在设施施工过程中准备采用的信息、图纸、计算资料和其它相关文件。
承包方准备在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果有修改或增加或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时,承包方应更新该方法说明,使其在任何更新后都是当前的,并反映设施施工时所采用的方法。
1.6 施工方法及其更新的支持文件 A、劳务分析
劳务月分析应制作成图表形式,应表明承包方进行和完成施工准备使用的从事各工种工作的工人数量。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独立的劳务月分析。 B、施工设备分析
施工设备分析应说明设备的类型、生产能力和数量,并附以条形图,承包方施工时计划使用的每种设备都用一组条形对应时间座标表示。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单独的施工设备分析。
承包方应根据本规定《施工方法》规定提供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1.7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A、在收到承包方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第一稿后七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B、对以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的所有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三天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方应认真考虑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如果认为合适,重新将施工方法与施,工计划提交给发包方,由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的时间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后三天之内。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计划后三天内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1.8 修改进度计划
A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方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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