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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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盐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 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5月23日)

(深盐办?2008?33号)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盐田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促进我区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区保密局、信息化办负责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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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网络安全

第六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内网和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外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实行逻辑隔离。

第七条 区信息化办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安全保密标准和要求,完善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内外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区保密局、信息化办应每年组织进行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测,提高系统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的防范能力和网络安全隐患的检查发现和处置能力。

第八条 各单位如需与区计算机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外的网络进行信息(含数据)交换,必须经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的网络信道(通信端口)进出。需要开通网络信道(通信端口)的,应向区信息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信息化办负责开通。

第九条 各单位如需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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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计算机网络,应事先向区保密局、信息化办出具公函说明,并附有关文件。主管单位应做好自建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区保密局、信息化办组织的安全保密检查。自建网络不得擅自与区计算机信息系统联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联接和改动各类网络设备。所有网络设备的变动,必须向区信息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信息化办统一负责进行或授权申请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设置或安装除正常办公业务必需以外的其他软件,确需设置或安装的,应向区信息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信息化办负责统一设置或安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IP、MAC地址等配置。

第十三条 区信息化办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规划、建设和管理计算机机房,确保机房、配线间等场所的物理安全,并对重要网络和安全设备采取冗余及备份措施。

第十四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授权用户和管理员应对自己及有关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不得转告非授权用户。凡上内网的计算机,应设置长度不少于8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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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机口令,并定期进行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第十五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和检查措施,系统服务器和所有计算机终端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杀系统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的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

第十六条 区信息化办应当按照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信领?2006?2号)、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完善深圳市党政机关内网总体方案?的通知?(深办字?2008?1号)等文件关于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建设和完善内网安全支撑平台,提供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病毒防治、漏洞扫描等方面的基础安全支撑服务。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要联入内网的,必须向区保密局、信息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信息化办派人为申请单位进行联网。内网平台接入管理按照?盐田区党政机关内网平台入网申报和审核暂行办法?执行。接入单位应与区保密局、信息化办签定?入网安全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接入内网的局域网和终端机必须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既上内网又上外网的计算机终端必须安装物理隔离卡(内网和外网必须使用单独的硬盘),具体要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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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盐田区计算机网络安全物理隔离卡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密局?2008?1号)执行。

第十九条 凡上内网的计算机,均应按规定安装与市、区保密局监控中心相联的违规上互联网监控软件,严禁上内网计算机通过MODEM(调制解调器)、集线器、ADSL、无线网卡、双网卡、代理服务器等违规方式上互联网。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无线路由器、蓝牙设备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及双网卡、代理服务器、集线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因手提电脑无法安装物理隔离卡,凡使用手提电脑的用户,应选择上内网或者上外网,不得用同一台手提电脑在内网和外网(互联网)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离岗离职,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区保密局、信息化办通报有关情况,区信息化办应即时取消有关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授权。

第三章 信息和介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外网和内网系统上都只能运行非涉密文件和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工作秘密的文件和信息用涉密计算机单机处理。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盐田区涉密计算机单机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委密办?200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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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运行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域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处理办公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由区信息化办授权的负责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的公司人员负责进行。区保密局、信息化办应与相关维护公司签定?安全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处理办公信息的计算机移交其他人员使用时,应当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处理办公信息的计算机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办公信息的计算机在赠送、报废前,应将硬盘取出,交区保密局作为废旧存储介质统一销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发布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在外网(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按照?盐田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管理规定?(深盐委密办?2007?4号)执行。在内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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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及妨碍社会治安等有害信息;不得超越权限查看、使用、复制未授权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编辑和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不得访问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站网址。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移动存储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涉密计算机单机上交叉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单机上使用。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盐田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委密办?2007?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授权用户应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查杀病毒,并固定使用1-2张存储介质在外网(互联网)和内网之间使用,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内网信息系统时,应对有关的存储介质进行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严防病毒等传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保密局、信息化办应定期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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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保密、信息化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系统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与防范技能。区保密局、信息化办应定期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业务培训,并对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密、信息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危害或信息泄露隐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党纪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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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保密局、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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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g0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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