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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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钟秀勇民法模拟题

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

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

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

【答案】ABC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故B选项当选。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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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 【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②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③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C选项正确。④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甲、乙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选项错误。

3.以下事实中,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丙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致使某小区停电数小时,该小区的业主乙因停电不能营业造成利润损失1000元 B.甲赌博时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在白玫瑰大酒店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D.甲向乙问路,乙欣然指路,但因乙疏忽而指错方向 【答案】ABD

【考点】纯粹经济损失;因不法原因给付;预约;好意施惠关系

【解析】①A选项中。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既不能向甲主张违约,也不能向甲主张侵权。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但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甲、乙签订了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故D选项当选。

4. 下列哪一情形,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公司的运油船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大面积环境污染,海岸上的乙海餐厅因游客锐减月纯收入损失高达30万元

B. 甲、乙发生口角,乙女打了甲男一耳光,不料甲患有先天性疾病(鸡蛋壳头盖骨),这一耳光使甲的头部遭受重伤

C. 甲服毒后昏迷不醒,被送往乙医院救治,乙医院的医生因疏忽大意当成中暑治疗,甲因中毒死亡。后经鉴定,因甲中毒太深,即使乙医院诊断正确,也无力回天

D. 乙明知丙乃有妇之夫,仍与丙同居。现丙的妻子甲起诉与丙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B

【考点】纯粹经济损失;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①A选项中,甲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侵权,但甲公司给乙餐厅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中,甲打乙耳光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乙的头部遭受严重损害的后果,但乙具有特殊体质,甲的行为偶然造成了该损害后果。但根据通说观点,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故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正确,当选。③C选项中,乙医院虽有诊断错误的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与甲的死亡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之债。C选项错误,不当选。④D选项中,乙的行为虽然侵害了甲的配偶权,但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故甲、乙间不成立侵权债。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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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

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答案】BCD

【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解析】①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不是人身权、支配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

6.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甲应自手机被盗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该手机 B.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期间甲将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丙,甲通知了乙,乙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乙应当自能够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提出登记申请

D.甲、乙订立合同后,甲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乙认为甲不享有解除权,准备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乙间的合同未被解除,因甲、乙未约定乙提出异议的期间,乙应当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答案】BC

【考点】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0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起诉。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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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公司有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丙公司声称甲公司拖欠其15万元货款未归还,便强行将该批货物拉走抵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存续期间为两年 B.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该权利的存续期间为两年 C. 丙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 丙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ABC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留置权;自助

【解析】①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权利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作为有权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占时,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该权利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丙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并且如果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第三,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丙的行为与自助行为显有违背,故D选项错误,当选。

第二章 自然人

8. 甲、乙携带未成年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甲生前投保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此外,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车一辆。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的房屋由A继承 B. 乙的汽车由B继承

C. 100万元保险金由B继承 D. 100万元保险金由A继承 【答案】C

【考点】死亡推定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丙先死亡,甲、乙辈份相同,推定甲、乙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故甲的房屋由A继承,乙的汽车由B继承,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投保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故应推定乙先于甲死亡,100万元保险金就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A继承。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仅自然人享有继承权

B.仅自然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 D.仅自然人可作为代理人 【答案】A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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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只有自然人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国家、集体、法人、其他组织只能享有受遗赠权,不能享有继承权。故A选项正确。②法人不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B选项错误。③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故C选项错误。④法人既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故D选项错误。

第三章 人格权

10.孙大娃被招为上门女婿(入赘)与宋翠花结婚,婚后生子宋二娃。宋二娃与孔菜花结婚后生子宋三娃,宋三娃2岁时父亲因拐卖被判20年有期徒刑,孔菜花无力抚养幼子,宋三娃由独身的表叔蒋公英抚养成人。三娃暗恋本村的第一个大学生邻家女孩木子美。宋三娃20岁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姓名的申请。下列假设的四个申请中,公安机关可以准许的是:( )

A.随祖父孙大娃姓,更名为“孙立德” B.随母亲孔菜花姓,更名为“孔立功” C.随表叔蒋公英姓,更名为“蒋中正” D.随邻居木子美姓,更名为“木立言” 【答案】AB 【考点】姓名权

【解析】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和《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或者变更其姓名,受三方面限制:第一,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第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三,在行使选取上,原则上应当依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仅在下列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a)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b)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c)由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②A选项中,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祖父的姓氏姓“孙”,可以,故A选项当选。③B选项中,选取母亲的姓氏姓“孔”,可以,故B选项当选。④C选项中,选取法定之外的扶养人表叔的姓氏姓“蒋”,没有问题,但取名为“蒋中正”,有违公序良俗,不允许。故C选项不当选。⑤D选项中,选取邻居的姓氏姓“木”,并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故D选项不当选。

11.甲、乙是大学同窗。一日,甲上网时破解了乙邮箱的密码,点开乙的邮箱,看到美国某名牌大学刚刚给乙发送了一份录取的Offer,才知乙一直在暗中申请赴美留学事宜。出于妒意,甲以乙的名义回绝了该Offer。乙因此未能于当年出国留学,而甲及其他同学则纷纷出国留学,乙因此受到他人耻笑。关于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何种民事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BD 【考点】人格权

【解析】①甲并未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故A选项错误。②甲的行为构成盗用乙的姓名,侵犯了乙的姓名权。故B选项正确。③侵犯荣誉权的前提条件是他人获得荣誉称号。此点并不具备,故甲未侵犯乙的荣誉权。故C选项错误。④甲擅自进入他人的邮箱,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D选项正确。

12.甲在市场上购买了一幅乙创作的国画后,将乙的署名刮去,签上自己的艺名并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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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印章后,将该画悬挂于自家客厅鉴赏,往来客人对甲的创作水准赞口不绝。甲侵害了乙的哪一个权利?( )

A.姓名权 B.署名权 C.名誉权 D.改编权 【答案】B

【考点】姓名权、署名权、著作权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甲的行为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没有侵犯乙的姓名权。A选项错误。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甲的行为侵犯了乙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B选项正确。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这里不存在这种情况。C选项错误。④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甲的行为不属于未经允许对原作品进行改变的行为。D选项错误。

13.女车模乙在“优衣库”试衣间试穿内衣时,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并对整个过程自拍录像(可清晰辨别乙的面部特征)。后甲将录像传至微信朋友圈炫耀。乙因此诉至法院,下列关于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之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性自主权的责任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身体权的责任 C.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肖像权的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答案】D

【考点】人格权法定、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

【解析】①根据司法考试所采的答题标准,人格权采法定主义,参见(12年·卷三·22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法定规定自然人享有“性自主权”。故A选项错误。须注意:2015年之后的出题人之一的李永军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一书中不赞成人格权法定主义。但目前,还是按照此前遵循的答题标准把握。②身体权保护的客体,系身体的身体的完整性。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须乙营利为目的,而甲擅自使用乙的肖像时,不具有营利的目的,故C选项错误。④甲擅自对公众公开乙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故D选项正确。

第四章 法 人

14. 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名为“贰基金”的基金会法人,章程规定“贰基金”以经营所得利润资助、奖励成绩优异的学生。章程还规定甲的妻子乙担任理事长,甲、乙任理事。后乙决定将500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购买房地产股,年获利6000万元。关于“贰基金”的法律属性,下列表述错误有:( ) A.“贰基金”为公益法人 B.“贰基金”属于财团法人 C.“贰基金”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D.“贰基金”属于营利法人 【答案】D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①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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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据此,“贰基金”属于公益法人。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营利法人,指以将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贰基金”所需从事营利活动,但不以将营利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属于公益法人。故D选项错误;当选。

15.“时代”公司的董事长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以“时代”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浪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时代”公司将公司办公楼以2亿元出售给“浪琴”公司。此后,“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合并成“时代?华纳”公司。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的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 B.董事长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 “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D. “时代?华纳”承受“时代”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需经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

【答案】BCD

【考点】表见代表;企业合并的分类;债的法定移转 【解析】①《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因相对人“浪琴”公司不知章某超越权限,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表见代表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董事长属于法人机关,董事长依法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章某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企业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时代”公司与“华纳”公司的合并属于新设合并,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根据《合同法》第90条,公司合并后,“时代”公司与“浪琴”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由“时代?华纳”法定承受,无须经过对方当事人“浪琴”公司的同意。通知或者公告后,该法定承受对“浪琴”公司发生效力。故D选项错误,当选。

16.“三元”是一家国有食品公司,对于下列“三元”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中,“三元”无须对丁承担责任的是哪一个?

A.总经理甲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食用油买卖合同

B.总经理甲超越经营范围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景泰蓝买卖合同

C.业务经理乙超越权限以“三元”的名义与知情的丁订立的价值2000万元的面粉买卖合同

D.业务副经理丙违反“八项规定”陪同“三元”的客户自驾旅游途中,因丙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丁 【答案】C 【考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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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A选项中,法定代表人甲超越权限与丁订立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公司法解释(一)》第10条,B选项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禁止经营、特许经营或者限制经营,合同不因为超越经营范围无效。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业务经理超越权限范围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权代理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丙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范围,但其表现形式系执行工作任务,“三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对丁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故D选项不当选。

第五章 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理论

17.甲法学本科毕业后克服重重困难成为商业巨子,在毕业10周年的同学聚会上,甲受到了当年同班同学的热烈拥戴。甲的同学乙是一家法律图书公司的业务员,十分希望甲能够购买一套公司即将出版的价值12000万元的精装法学大全图书。舞会上,乙来到被同学团团围住的甲身边,将图书的订单和钢笔递给甲,甲以为乙是因为崇拜自己而索要签名,便在订单上签下自己的姓名。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经甲追认后生效

B.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甲属于重大误解 C.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甲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D.甲和图书公司之间的图书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意思表示

【解析】①对于意思表示的要素,司法考试采用老理论。即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表示行为和内在意思。内在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缺一不能成立意思表示。②甲虽有签名的行为,但缺乏表示意思,故甲的签名不构成意思表示,图书买卖合同未成立。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C选项。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8.甲有A车和B车,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以10万元购买A车,甲表示同意。为了郑重其事,甲提出就A车的买卖订立书面合同。甲拟定了两份书面合同并签名后,将合同邮寄给乙,乙发现甲因疏忽大意将A车写成了B车,但乙未作理会,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B. 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C.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但构成重大误解 D. 甲、乙就B车成立买卖合同,不构成重大误解 【答案】B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就A车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仅在合同中用错了词,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乙就A车成立买卖合同,且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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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下列合同,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的是:( )

A.甲遇乞讨的乙。甲欲赠乙10元,因灯光昏暗,误取一张100元钞票给乙 B.甲误以为放在枕头下的Ihpone6丢失,遂在乙处购买一部新Iphone6s

C.甲误以为乙收藏的国画“马震图”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遂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 D.甲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将他的那头牛以2000元出卖给你。”乙又请丙给甲带口信:“同意购买” 【答案】A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①A选项中,甲赠与时,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并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判读“是否遭受较大损失”,不能脱离具体的交易而为判断),成立重大误解。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发生的错误系“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并未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发生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故C选项不当选。④关于D选项,仅在传达人“过失传递错误”时,方可成立重大误解,传达人“故意传递错误”时,意思表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故D选项不当选。

20.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欺诈手段,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若甲公司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实施的欺诈行为,则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业务员乙实施胁迫行为,迫使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受欺诈人乙享有撤销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

C.甲公司的业务员乙谎称世界末日将至(届时所有电器失灵),丙信以为真,因此购买了两箱甲公司生产的蜡烛。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

D.甲公司的业务员乙酒后驾车将丙撞伤,给丙造成损失约3万元。丙威胁乙,若不同意赔偿3万元,就打电话报警。乙害怕丙报警,与丙签订了赔偿丙3万元的协议。乙有权以胁迫为由撤销与丙的赔偿协议 【答案】C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A选项中,代理人乙对相对人丙公司实施欺诈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甲公司对丙实施欺诈行为。乙的欺诈行为不属于第三人欺诈。即使甲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的欺诈行为,受欺诈的丙均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中,相对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代理人乙实施胁迫行为,撤销权应由被代理人甲公司享有,代理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乙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丙陷入动机错误,并因动机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乙的行为构成欺诈。丙有权撤销与甲公司的蜡烛买卖合同。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丙的胁迫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胁迫。乙不享有撤销该赔偿协议的权利。故D选项不当选。

21.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收藏了一幅署名王羲之的书法作品,“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十个大字力透纸背、吞云吐雾。甲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羲之书法爱好者乙。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声称系清代雍正年间制品,乙见瓷盘底部印刷有“微波炉专用”五个字,感觉很合算,遂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C.甲因生病急需用钱,乙提出购买甲的结婚钻戒,因结婚钻戒有独特的纪念意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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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花费15万元购买),甲不欲出卖。最终,为了治病,甲仍以市场价格将钻戒出卖给乙(20万元)。甲有权以乘人之危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欲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一块玉石放在自己经营的珠宝商店出售,在给玉石标价时,甲因疏忽大意误写成“5万元”。甲雇佣的店员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顾客丙。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A选项中,王羲之书法爱好者乙对标的物的性质不至于发生错误认识。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中,甲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乙不至于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乙的行为未严重损害甲的利益,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故C选项错误。④D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表示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正确。

22.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1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意你的要约。”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B.甲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乙一家三口(乙、乙妻、乙的儿子)居住,订立租赁合同时,甲以为乙的儿子系在校大学生,出租后甲才知乙的儿子以前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租赁合同

C.甲将一清代花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购买时以为该清代花瓶价值50万元,事实上该花瓶的市价约为19万元。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保证合同 【答案】B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①A选项中,丙是甲的使者。根据民法理论,使者故意错误传递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未生效。所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对当事人的特征发生重大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B选项中甲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54条撤销该租赁合同。③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的,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若对标的物的性质无错误认识,仅对标的物的价值出现错误认识,属于市场风险问题,不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中乙不构成重大误解,乙不享有撤销权,C选项错误。④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欠缺履行债务的信用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保证对此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D选项中,丙属于重大误解,丙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23.下列哪一个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甲误以为自己的Iphone5丢失,遂花5000元在乙处购买Iphone5S一部 B.甲请丙给乙传个话:“甲将一个Iphone5以5000元出卖给乙。”丙故意告诉乙:“甲让我告诉你,甲将他的那个Iphone5以500元出卖给你。”乙对甲作出承诺 C.甲欲赠与天桥上的乞丐乙100元,误取人民银行新发行的10000元大钞给乙。第二天,甲发现其事

D.甲将一和田玉以1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认识这是和田玉,但因误以为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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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 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

【考点】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乙同意履行债务不仅引起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故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46.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03年9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05年8月20日和2007年8月1日。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2009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的?( )

A.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 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 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 应自2007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答案】A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由于乙于2009年7月1日起诉,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B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债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故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可以明示(以同意履行债务的方式)或者默示放弃(以自愿履行债务的方式,不管是否明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放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但不能预先放弃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无效。故D选项错误。

47.2014年3月,在一起纠纷中,法庭查明了以下事实:①甲、乙、丙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出资到位。甲的1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大发公司”从未向甲催要。②甲在丁银行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于2010年3月到期,甲一直未取。③乙出资100万元后,于2010年3月抽逃出资50万元,“大发公司”一直未主张权利。④“大发公司”欠“小康公司”150万元刚到期无力偿还。对于下列四个权利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请求中,债务人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哪些? A.“大发公司”请求甲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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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发公司”以丁为被告行使代位权,要求丁向自己返还50万元存款本息

C.“小康公司”请求甲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小康公司”请求乙在50万元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15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的客体

【解析】①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公司请求股东交付出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在请求金融机构返还存款本息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选项正确。③《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占 有

1.甲将自己的相机借给乙使用,乙不小心将相机遗失,被丙捡到。丙在自己家中将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相机出质于戊。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答案】AC

【考点】占有的分类

【解析】①乙是借用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乙为有权占有人。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丙作为拾得人,以侵占的意思占有,属于恶意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因相机属于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丁不能善意取得。故丁属于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戊以为自己为质权人,无据为己有的意思,故戊为他主占有。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2.甲的相机被乙盗窃,乙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约定租期一年。租期内,甲知情后欲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ABC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请求人系物权人;第二,被请求的对象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本题中,甲系所有权人,乙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甲亦可对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245条,占有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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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请求人系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须于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四,被请求人系侵夺人或者自侵夺人处继受占有的占有继受人。④本题中,甲的占有被乙侵夺,且乙仍为现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甲可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⑤假设丙系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通过继承或者企业合并自乙处继受占有),则无论丙系善意或者恶意之概括继受人,甲均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假设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通过买卖、赠与、租赁、借用、质押等自乙处继受占有),则仅在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才可对恶意的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时,甲对善意的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保护弱于对物权的保护)。本题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卖给丙。一年后,甲发现手机在丙处。经查:①丙取得手机后进行必要的修理花费200元;②丙使用该手机一年,手机有一定程度磨损、折旧。甲起诉丙,关于甲、丙间的诉讼(假设在诉讼中,乙拾得手机后出卖给丙的事实尚未得到证明),下列表述正确有哪些?

A.若甲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丙声称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则推定丙系手机的所有权人

B.若甲已经证明自己系所有权人,并请求丙赔偿手机因使用一年磨损、折旧的损失,推定丙系善意、自主占有人

C.若甲已经证明自己系所有权人,丙则提出反诉,请求甲补偿修理费200元,推定丙系善意占有人

D.丙可基于占有人身份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作出自己系手机所有权人的确权判决 【答案】ABC

【考点】占有推定

【解析】①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A选项正确。②根据占有状态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③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故D选项错误

4.甲的一条狗走失,被乙拾得,乙将该狗作为己有饲养。丙从乙处盗走该狗后,随即谎称己有以3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有权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C.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有权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B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解析】①该狗系遗失物、盗脏,丙乙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时,善意的受让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狗的所有权仍归甲所有。丁系无权占有人。甲可对丁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乙饲养的狗被盗后,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乙虽非狗的所有权人,但乙系狗的占有人,乙对狗的占有被丙侵夺,丙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因侵夺人丙不再是现时的占有人,故乙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时,丁属于侵夺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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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特定继受人丁也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5.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耕牛与小牛均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A.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B.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耕牛死亡的损失 C.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D.若小高不放弃继承,周某无权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BC

【考点】无权占有人的责任;概括继承

【解析】①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高某死亡后,若小高未放弃继承,小高应当法定承受周某与高某之间的耕牛借用合同。现耕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高某有权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于周某,小高对小牛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但是,小牛不属于借用合同的内容,因此,周某不能基于借用合同请求小高承担不能返还小牛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小高对小牛构成善意自主占有,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周某不能请求小高对小牛死亡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6.乙窜入一大学自习室,盗取了甲的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弟丙。丙用了半年后,觉得该手机太落伍,就将手机当作垃圾扔掉了。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 甲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 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D. 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答案】AC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第二章 物权与物

7.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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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乙向丁交付了汽车。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乙丙丁 B.乙丁丙甲 C.丙乙丁甲 D.丁乙丙甲 【答案】D

【考点】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转质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甲对汽车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甲对汽车的抵押权。②乙对汽车的质权成立在先,丙对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来后到规则,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抵押权。③质权人乙未经汽车所有权人同意,实施责任转质行为,在汽车上为丁设立转质权。丁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④综上,四个担保权人对汽车享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丁的转质权第一;乙的质权第二;丙的登记抵押权第三;甲的未登记抵押权第四。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系D选项。⑤须注意:仅在乙实施“责任转质”时,上述答案才是确定无疑的。若乙实施的是“承诺转质”,并且“丁的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高于乙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时,前述顺位即不再正确。切记!

8.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野吉普质押给乙,甲于4月1日向乙交付吉普车。4月1日甲交付吉普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B.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4月1日生效 C.乙的质权自4月1日设立 D.乙对备胎和工具箱享有质权 【答案】AC

【考点】主物与从物;区分原则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12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根据《民通意见》第91条的规定,主物设立质权的,若从物未移转占有的,则从物不是质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9.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入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其所有 B. 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集体所有 C. 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D. 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答案】AD

【考点】主物与从物;附合

【解析】①《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理论承认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因此,厨房的所有权属于我妻荣,A选项正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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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给丙的行为,将确定是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能使丁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④《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选项正确。⑤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D选项正确。

21.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因甲未留下遗嘱,乙、丙约定该房屋暂时由乙居住,至于如何分割,以后再说。在乙居住期间,该房屋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死亡后,乙、丙须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死亡两年后,丙才请求分割继承的房屋,乙可主张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C.若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丙对乙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则视为丙在甲死亡之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D.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放弃继承权;共有 【解析】①《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通过继承和受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公示。故A选项错误。②《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甲死亡后,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乙并未实施侵犯丙继承权的行为,丙的继承权之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未开始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据此,C选项正确。④《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由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对于丁遭受的损害,共同共有人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22.甲经批准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亲人(儿子)乙随即将房屋出卖给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现三间平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 国家 B. 村集体 C. 乙 D. 丙 【答案】C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无须办理初始登记,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死亡时,甲唯一的继承人乙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办理宣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乙虽于甲死亡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之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欠缺处分权,办理宣示登记(将房屋登记于乙名下)之前,乙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②综上,乙虽已将房屋出售给丙,一方面由于乙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另一方面乙尚未依照《物权法》第9条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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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乙。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23.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不知情的丙(21岁,甲与乙的独子、乙唯一的继承人)申请宣告乙死亡后,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丙继承后,将该房屋出卖丁,因丙不履行合同,丁起诉,法院作出丙败诉的生效判决。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乙仍健在,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亦未对该房屋为任何处分。问:在当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A.甲 B.乙 C.丙 D.丁

【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答案】C

【解析】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无须登记,在事实行为成就时,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②甲、乙离婚的判决系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无须登记,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③根据《物权法》第29条,在乙的死亡宣告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丙取得该该房屋所有权。《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欠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因乙未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又未对该房屋作其他处分,故该房屋仍归丙所有。④根据《物权法》第31条,丙经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未登记即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有关丙、丁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判决系给付判决,须经丙给丁过户登记后,丁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⑤综上,唯一正确的答案是C选项。

24.甲、乙(系甲远方姑表亲)各投资40万元盖了一栋四层的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二人共有。2012年6月1日房屋封顶,2012年11月1日装修完毕,2012年12月1日办理了初始登记(登记甲、乙二人共有)。搬家前,二人约定,甲住第一、二层,乙住第三、四层。2013年10月1日,乙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三、四层出卖给丙,甲坚决反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乙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乙于2012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C.未经甲同意,乙无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D.无须甲同意,乙也有权将第三、四层出卖给丙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①《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无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乙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时取得房屋所有权。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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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对房屋系按份共有,份额均等。同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份额是抽象的,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存在份额的,乙出卖三、四层属于对共有人额处分,在无约定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同意。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第四章 所有权

25.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 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 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 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答案】D 【考点】共有

【解析】①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视为份额均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丙的份额不足三份之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26.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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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⑤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第五章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27.下列四种情形中,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是:( )

A.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知道后进行了异议登记(但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异议登记后的第30天,甲谎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B.甲遭受乙的欺诈(乙的欺诈已构成诈骗罪),将一清代花瓶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乙受让花瓶后,又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善意的丙(不知乙欺诈的事实),并完成交付。此后,甲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C.甲将一市值150万元的花瓶借给乙玩赏,乙爱面子,一直对外宣称该花瓶归自己所有。丙在乙处见到该花瓶后提出购买被乙拒绝,后乙遭丙胁迫,乙不得已,但仍谎称该花瓶归己所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花瓶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三个月后,乙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

D.甲委托哥们儿乙保管一把枪,乙缺钱,以自己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答案】CD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①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但是,《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据此,异议登记后,申请人未在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不再发生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不能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A选项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因欺诈、胁迫丧失占有的,不属于盗脏(尽管可能构成赃物。盗脏≠赃物),该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选项中,甲遭乙的欺诈丧失花瓶的占有,但该花瓶不属于盗脏,甲的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③在本质上,善意取得仍为一个交易行为。所以,民法通说观点认为,若该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即该无权处分行为)被撤销,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在C选项中,乙将花瓶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因胁迫实施的无权处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C选项当选。④根据民法理论,禁止流通物不发生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D选项当选。

28.甲将一相机(市价10万元)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11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一个月后,丙又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若甲对乙主张下列四个请求中的一个,法院应予支持的是哪些?( ) A.甲可请求乙返还该相机

B.若甲可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请求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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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甲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只能请求返还10万元 D.若甲对乙主张无因管理,可请求乙返还11万元 【答案】ABCD

【考点】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损害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①本题中,因乙无权处分,丙善意取得该相机。若此后乙取得该相机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相机。这种现象称为“回首取得”。故A选项正确。②乙的无权处分对甲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一个限定:“得利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得利小于损失的,以得利为准”。所以,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而不是11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民法理论,对于甲、乙间的关系,可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在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出卖相机的11万元,当然甲也因此负有在“收益范围内”补偿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义务。故D选项正确。

第六章 地役权

29.甲房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修建。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涉及地役权的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 【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人必须同时是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本题中,甲已将开发的房屋全部销售给了业主,甲既非需役地的所有权人亦非使用权人,甲的地役权消灭。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本题中,业主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取得对乙的地役权,该地役权合同虽然未经登记,但由于乙不是地役权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业主享有的地役权对乙继续有效。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0.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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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D.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答案】AD 【考点】地役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本题中,丙取得A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法定取得取水地役权;同理,丁取得承包B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时,需要负担B水库上设立的地役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本题中,丙将需役地部分转包给戊,且转包的需役地需要灌溉,涉及地役权,戊和丙同时享有地役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七章 担保物权一般

31.甲公司以自有厂房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1日,乙与丙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对甲的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乙邮寄给甲的转让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到达甲。但对于如何处理抵押权,甲、乙、丙三方未作出约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一直为乙,丙也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此后,由于甲不能清偿借款,丙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实现其对甲厂房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甲的500万元债权

B.丙对甲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C.丙可以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D.丙不能对甲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C

【考点】转让转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解析】①《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192条,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选项错误。

(32-34)(下面是连续的三个题目)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丁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甲还请本息时为止。请回答32-34题。

32.假设甲经过乙的同意,将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转让给戊,丙、丁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戊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要求甲、戊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B. 乙有权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后,乙有权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债务移转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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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甲、戊间的债务承担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将债务转让给戊以后,若戊不对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乙无权要求甲对已经转让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无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甲将债务转让给戊,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的书面同意,丙、丁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债务转让后,甲以自己的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仍有效,乙对甲之房屋的抵押权不因债务移转而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33.假设甲并未将债务转让给戊,现甲未对债权人乙履行100万元的到期债务,由于当事人未对乙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应当首先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未经丙、丁的同意不得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

C.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丙仅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D. 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丁仍须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C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4.假设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获得50万元的清偿,对于剩余的50万元到期债务,关于丙、丁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应当首先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B. 乙有权直接要求丁承担50万元的担保责任

C. 如果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乙有权在时效经过后的两年内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 丁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应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答案】B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抵押人、质押人还是保证人),其地位是平等的,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选项错误。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清债务本息为止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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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抵押权

35.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栋四层楼房,登记在甲名下,乙办理异议登记后一直未采取法律措施。一个月后甲谎称房屋己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担保丙的100万元债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又过一年,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才发现甲、乙于半年前分割共有房屋,甲分得第一、二层(时值150万元),乙分得第三、四层(时值100万元),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关于丙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对甲、乙分得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 B.丙有权对甲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有权对乙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有权一并对甲、乙分得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BCD

【考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乙办理异议登记后15天未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②未经按份共有人乙同意,甲善意将房屋抵押给丙,系无权处分,但丙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1条,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四层楼房善意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丙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36.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无息贷款)。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 )

A. 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 B.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C. 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D. 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答案】D

【考点】抵押权的顺位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③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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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张三先后向甲、乙、丙借款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张三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依次给甲、乙、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下列四种假设的情况下,若因张三不能清偿对甲(150万元)、乙(150万元)、丙(100万元)的到期债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共得款300万元。关于丙能分得的数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假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未经乙的书面同意,丙可分得100万元

B.假设甲对丙让与自己的顺位,办理了让与登记,丙可分得100万元 C.假设甲对丙抛弃自己的顺位,办理了抛弃登记,丙可分得60万元 D.假设甲对乙和丙抛弃自己的顺位,办理抛弃登记,丙可分得100万元 【答案】ABCD

【考点】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与让与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甲、乙、丙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正常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变卖房屋得款300万元时,甲分得150万元,乙分得150万元,丙不能分得。②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甲、丙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无须经乙同意,且已经办理的顺位变更登记(该顺位变更已经发生了效力),同时,不会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即按变更后顺位清偿,即丙作为第一顺位分100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分150万元,甲作为第三人顺位分50万元。故A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若甲对丙让与自己顺位,则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优先满足丙100万元,甲得剩余的50万元,乙仍作为第二顺位分得150万元(不受影响)。故B选项正确。④若甲对丙抛弃其顺位,属于甲相对放弃对丙的顺位,即甲作为第一顺位分得的150万元,甲、丙作为同一顺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万元),丙分五分之二(6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⑤若甲对乙和丙放弃其顺位,属于甲绝对抛弃抵押权顺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进为第一顺位,丙升进为第二顺位,甲降至第三顺位,这样,乙分得150万元,丙分得100万元,甲分得50万元。故D选项正确。⑥重在练习,而非考试。

38.乙把自己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房屋所有权。为了担保甲对乙的300万元房款债务,甲用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权,丙、丁各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权,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未作其他约定。乙向甲交付房屋,并给甲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房款,尚有200万元房款已经到期,但甲未予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取得房屋所有权附生效条件,虽已办理过户登记,甲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乙仅能对丙的房屋优先受偿100万元

C.若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了200万元,丙无须向甲追偿,即可直接向丁追偿100万元

D.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享有的抵押权,就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以100万元为限 【答案】CD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共同抵押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和甲关于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由于乙、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享有处分权,切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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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②《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乙对甲的汽车、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未约定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构成连带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仍可直接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清偿200万元。故B选项错误。③《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若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200万元,丙可不对甲追偿,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100万元。故C选项正确。④《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据此,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价值100万元),当乙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时,乙有权请求免责100万元。故D选项正确。

39.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 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

C.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

D.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 【答案】AC

【考点】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屋,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的房屋时,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不选。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以及《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登记的,租赁期间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选。

40.甲因欠债权人乙150万元到期未偿还,乙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甲所有的一套空置房屋。为了融资还债,甲将该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了丙;甲又隐瞒真实情况将该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丁,约定租期5年,丁一次性向甲支付了5年租金20万元,甲向丁交付了房屋。6个月后,乙获得执行根据后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戊以100万元购得。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丙有权请求甲给自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丙有权主张对房屋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0万元 C.丁有权主张甲、丁的租赁合同对戊继续有效 D.丁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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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通知乙抵销8万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6—10)(下面是连续的五个题目)甲饲养了一条名叫“扫穷”的狗,用绳索拴在家门口看门。路过甲家门口的乙(21岁)见到“扫穷”后,用融化的蜡烛烫“扫穷”的鼻子玩,愤怒的“扫穷”挣断绳索,将放学回家路过的丙(10岁)咬伤。乙见状溜之大吉。 丙的同学丁(11岁)见状立即打车(丁为此支付打车费55元)将丙送往医院,丁又以丙的父亲的名义向在医院门口执勤的交警钟某借了2000元后,用借来的2000元按照医生的意见为丙办理了入院(“和谐”医院)手续。丙的父亲赶到医院后,认为丙无需住院,丁的处置不当,不愿承担丁向钟某所借2000元。 治疗过程中,“和谐”医院给丙注射了预防狂犬病的药物“八荣注射液”(“务必”制药厂生产),因“八荣注射液”具有缺陷,丙因此罹患肺炎,丙因此遭受损失共计约20万元。 2013年3月1日,甲将“扫穷”以5万元出卖给赵某,甲未交付狗,赵某亦未支付价款。2013年3月5日,甲又将“扫穷”以6万元出卖给钱某,钱某当日付给甲6万元,但甲未向钱某交付狗。2013年3月10日,甲又将“扫穷”以7万元出卖给孙某,孙某当日付给甲7万元,但甲未向孙某交付狗。2013年6月1日,因甲到期不履行交付狗的义务,赵某、钱某、孙某起诉甲,请求甲交付“扫穷”并移转所有权。法院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就前述材料,请回答6—10题:

6.关于丙被狗咬伤所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丙有权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丙有权请求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丙有权请求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丙有权请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D

【考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②据此,丙因狗咬伤遭受的损害,由甲与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与连带责任相同,对内由乙(有过错的第三人)全部最终责任,甲承担中间责任,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全额追偿,乙承担责任后不能向甲追偿。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7.对于丁送丙入院过程中的系列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钟某有权请求丙的父亲向自己返还丁向自己所借的2000元 B.丁有权请求丙的父亲补偿打车费55元

C.丁有权请求丙的父亲向自己补偿向钟某所借2000元 D.丁无权请求丙的父亲向自己补偿向钟某所借2000元 【答案】BC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丁以丙父亲的名义向钟某所借2000元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借款合同,丙的父亲拒绝追认,该借款合同无效,钟某无权请求丙的父亲向自己返还2000元。故A选项错误。②丁送丙入院的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第一,丁管理了丙父亲的事务;第二,丁具有管理的意思;第三,丁对事务的管理无约定或法定义务;第四,丁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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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此外,丁所实施的无权代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所以,丁有权请求丙的父亲补偿打车费55元,以及向钟某所借2000元。据此,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8.对于丙因“八荣注射液”的缺陷所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和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丙有权请求“务必”制药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和谐”医院对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务必”制药厂全额追偿 D.“务必”制药厂对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和谐”医院全额追偿 【答案】ABC

【考点】医疗产品责任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后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②“和谐”医院与“务必”制药厂应对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③因“务必”制药厂需承担最终责任,所以,“和谐”医院对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务必”制药厂全额追偿;“务必”制药厂对丙承担责任后,无权向“和谐”医院追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关于丙因“八荣注射液”的缺陷所受损害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从债的分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定之债 B.财物之债 C.多数人之债 D.简单之债 【答案】ABCD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①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故A选项正确。②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侵权之债属于财物之债。故B选项正确。③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和谐”医院“务必”制药厂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多数人之债。故C选项正确。④简单之债,指债仅有一个标的(客体)的债。该侵权之债的内容只有一个标的——支付赔偿金,属于简单之债。故D选项正确。

10.关于甲与赵某、钱某、孙某之间买卖“扫穷”的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支持赵某请求甲交付狗并移转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B.法院应支持钱某请求甲交付狗并移转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支持孙某请求甲交付狗并移转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驳回赵某、钱某、孙某请求甲交付狗并移转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答案】B

【考点】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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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据此,因甲未向任何一个买受人交付狗,应确定赵某、钱某、孙某均未取得狗的所有权。因钱某先行支付价款,法院应支持钱某请求甲交付狗并移转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第二章 无因管理

11.下列情形中,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是哪些?( ) A.甲遭丙殴打住院,乙提刀为甲报仇,被丙砍成重伤

B.甲的狗咬伤丙,乙误以为系自己养的狗所为,向丙赔偿了全部损失

C.甲收藏的明代家具陈旧不堪,新来的邻居乙误以为甲囊中羞涩,为示好,乙购买上等油漆,乘甲上班期间,请人将之重新油漆

D.甲昏厥后,乙送甲住院治疗并垫付5000元,甲因病重不治 【答案】ABC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A选项中,甲替乙打架砍人,管理的事项系“违法事项”,不成立无因管理。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虽实施了替乙清偿债务的管理行为,但欠缺“为乙管理的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乙实施的管理行为“客观上不利于甲,且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系“不正当无因管理”,不能自动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C选项当选。④D选项中,乙的管理行为未达管理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故D选项不当选。

12.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乙于是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拆旧盖新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 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 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 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①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②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选项错误。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要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

13.甲系独子,与卧病在床的独身老父亲关系不睦。乙督促甲出钱医治,反遭甲恶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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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告乙不要多管闲事。生活拮据的乙遂以甲的名义向不知情的丙借款5000元,送甲父住院治疗,借款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费。后丙请求甲还款被拒,丙于是请求乙返还借款。对于乙、丙享有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请求甲返还5000元

B.丙有权请求乙对自己遭受的5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依据无因管理请求甲向自己补偿5000元 D.乙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请求甲向自己返还5000元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解析】①原则上,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实施管理行为,系不正当无因管理,不能自动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本题属于例外之一,乙虽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实施无因管理,但系出于“替甲尽法定抚养义务”,故仍成立正当无因管理,自动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乙实施无因管理之时,还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对无因管理的成立不生影响。故C选项正确。不过,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向丙借款5000元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甲、丙借款合同效力待定,自被代理人甲拒绝追认时,转化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根据理论通说,丙有权请求实施无权代理的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故B正确。③甲因乙实施无因管理获得5000元的利益(表现为甲的财产消极增加),乙也因此遭受了损失,但甲系因无因管理之债获得该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故D选项错误。

14.甲、乙为邻居,时常协助。乙外出期间,台风来袭,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受损对其进行加固处理花费1000元。但台风过后房屋依然受损严重。乙回家后,甲请求乙支付费用,乙表示已于外出前将房屋转让给丙 ,并办理了过户。甲便向丙请求支付费用,丙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 A. 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乙负担1000元 B. 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应由丙负担1000元

C.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应由甲自己承担1000元 D.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构成无因管理,应由乙、丙共同承担1000元 【答案】AC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要求本人特定,但是,不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之时知道具体的本人,管理人对本人发生错误,仍不妨与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本题中,乙虽对本人发生错误,但仍不妨碍与真正的本人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②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目的是否达到,对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不生影响。因此,丙不得以“台风过后房屋仍然受损”为由拒绝支付乙因无因管理指出的费用,C选项错误。

15.甲在马路上割腕自杀,路人乙以为甲是赵某的妻子,将甲送往医院。乙又以赵某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用于为甲办理入院手续。后,丙请求赵某返还3000元,赵某指出,甲系钱某的妻子,甲因与钱某感情不和才自杀的,赵某拒绝了丙的还款请求。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A.丙有权请求赵某返还3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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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有权请求乙返还3000元借款

C.乙无权请求钱某补偿3000元借款,因乙的行为有违钱某的意思 D.乙无权请求钱某补偿3000元借款,因乙的行为有违甲的意思 【答案】B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乙以赵某的名义向丙所借3000元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赵某拒绝追认,该借款合同无效,丙无权请求赵某返还。丙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只有正当无因管理才能自动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具有管理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就事物的管理无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第四,事物的管理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③管理人对事物的管理若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但有三个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虽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仍不影响正当无因管理的成立:第一,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第二,为本人尽法定扶养义务;第三,本人明示的意识有违善良风俗。④乙在实施无因管理之时,虽对本人发生误认,仍不妨碍和真正的本人钱某夫妇成立正当无因管理之债。乙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对无因管理的成立不生影响。乙的管理行为虽有违钱某、甲的意思,但乙的管理行为系替钱某尽法定抚养义务,甲明示的意思有违善良风俗。故乙与钱某、乙与甲之间均成立正当无因管理之债,乙有权请求钱某或者甲补偿所借3000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16.下列四种情形中,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是哪一种? A.甲搭乘乙的便车时,乙因过错撞伤丙,甲将丙送医院并垫付3000元医疗费 B.因恐伤及过路行人,甲花费5000元加固乙明确表示无意维修的乙家的围墙 C.明知乙拒绝赡养父母,甲花万余元为邻居乙的父亲治病 D.因乙被丙欺负,替乙打架报仇时,甲被丙打成重伤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①A选项中,甲的行为可在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亦可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中,甲虽违反乙明示的意思,但系替乙尽公益上的义务,可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故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甲虽违反乙明示的意思,但系替乙仅法定抚养义务,可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甲的管理行为系违法行为,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选项当选。

第三章 不当得利

17.下列情形,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是:( )

A.冬夜,甲遗失100元大钞,丙拾得后,以自己的名义赠与给在天桥上行乞的乙 B.秋日,丙欠乙麦500斤,甲误记欠丙麦500斤,经丙指示,甲向乙交付麦500斤 C.夏至,在大排档吃烧烤时,乙误将甲点的冰啤酒当做自己的饮用

D.春分,甲请人播种玉米,来人误将甲的邻居乙预备播种大蒜的土地播种玉米 【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①关于A选项。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丙拾得并占有甲遗失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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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f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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