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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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A)。A、国际私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B)。B、民事主体的普遍商化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D)。D、美国

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是(D)。D、股东会

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为(D )。D、类别股东会议

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B)。 B、持有的股票份额

4、能够成为董事的是(B )。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终止公司,这种是(D )。D、破产解散

1、下列不是英美法系中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有(A)A、意定/委托 2、有关无权代理的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C、相对人有追认权 3、有关表见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4、英美法律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人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类似,其主要区别是(A )。A、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需代理人移转权利 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适用的货物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判定标准是(C )。C、当事人的营业地 1、《公约》按照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分别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为(A ) A、,卖方营业地B、特定物所在地C、承运人所在地D、买方营业地 5、非根本性违约不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是(B )B、宣告合同无效 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C、见票即付的汇票 2、背书为( B)。B、附属票据行为

3、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C)。 C、占有票据既能行驶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4、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C)。 C、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 3、最早产生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是(C )。C、英国

2、下列规则中不属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的是(C )。 C、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D、根据海牙规则,就货损向承运人提出的诉讼应当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解除其对货损的一切责任 4、根据我国《海商法》,下列项目中不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有(B )。B、存放在生产车间内的半成品 1、《电子商务示范法》是(C)制定的。C、联合国

2、通过(A )方式订立的商务合同属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A、电子邮件 3、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则(B )。B、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传4、(A)不具有可专利性。A、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2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做出了(D)的保留D、B与C两项保留 3、国家亦可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法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普遍做法是(C )。C、在为主权行为时享有司法豁免权D、享有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

(填空)卖方的基本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一般还规定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以及第三方的权利要求负有担保的义务。

买方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货物。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交付货物:一般是指卖方按照约定向买方提交货物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使货物所有权从卖方实际地转移给买方的效力。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开始之前,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方在履行期开始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剥夺了受损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利益的情形,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通情打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没有理由预知这种结果。

(简答题)一、国际商法的特点: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特征。

二.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我国是在1997年通过了单行的《合伙企业法》。

合伙组织具有一下法律特点: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可采用哪些违约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采用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 四、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1)必须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2)必须是本人以其行为表示赋予行为人以代理权。这表示可以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只要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3)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无过失的。(4)必须是委托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权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表见代理。

五、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属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加以规范。对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1)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职责。(2)代理人应以其正常的技能勤勉履行其代理职责。(3)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诚信、忠实。(4)代理人的保密义务。(5)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6)代理人必须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指示。2)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或报酬(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费用。(3)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其账目。

六、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要约是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必须传达给对方知道。(2)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3)要约本身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七、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之为承诺人。《公约》和《合同通则》认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通过声明或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缄默或不作为不构成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限期限内进行。(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八、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如水灾、旱灾、台风、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缔约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将哪些意外事故列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的发生将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迟履行合同。具体产生哪些后果,要视意外事件的影响而定,当事人也可通过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加以约定。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其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我国《合同法》第118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九、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单证、品质担保、权利担保、转移货物所有权。 十、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十一、产品责任法: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

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 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

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十二、海运提单的基本特征、种类和作用

1、特征 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

提单的特征有:(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收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2、种类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②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③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④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combined B/L)

3、作用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②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④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十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资源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具有涉外性2)具有当事人自愿性3)具有较大的灵活性4)裁决具有终局性

十四、仲裁协议的形式与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表现为两种形式: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协议一旦成立,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变更。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手里争议案件,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3)对法院的效力。一,排除其司法所管辖权的效力。二,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

一、我国海商法与三公约的比较 海牙规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则 承货物装同左 运人上船到卸下责任船(钩至钩) 期间 免17项免同左 责事责条款,包项 括航行过失免责。 单每件每件10000件货100英镑 金法郎或每公斤物赔30金法郎;1979偿限年改为每件制 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迟无规定 延交付货物 举托运人证责索赔托运人任 举证 索非表面赔通货损在货物知 交付后3日内提出 同左 接受货物到对非集装箱交付货物(接到货物同海牙规则;交) 对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 取消航行过12项免责条失等免责条款,仅款,包括航行过失保留火灾免责 免责。(注2) 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对货物的迟延交付负责,迟延交付满60天,视为灭失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同左 同左 保函 无规定 同左 对货物的迟延交付负责,迟延交付满60天,视为灭失 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 非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7日内提出,集装箱货物、表面货损在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60日内提出 接受托运人 要求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但保函对收货人无效

二、比较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出资方面的异同

(一)、从设立条件进行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者,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应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或者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500万。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公司住所

由上可以看出,在设立条件上,不同点包括:

1、开始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1-50人的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2-200人的发起人; 2、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 3、程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要募款,所以程序上要求有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

其余的几点都是相同的,例如都要求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章程等。

(二)、从设立程序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大概流程是:(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付出资(3)验资机构验资(4)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大概流程是:(1)确定设立方式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2)订立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4)验资(5)召开创立大会(6)设立登记

从设立程序中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多出2个步骤,第一是确定设立方式,第二是召开创立大会。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或在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的义务。

品质担保的内容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答: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2.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法庭判决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3.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请问:

(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2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3.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请问: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答:1)不是承诺。因为乙公司对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均不同意。 2)有效。 3)该合同已成立。

4)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3、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请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G的要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根据《公约》对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要求,A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不侵犯买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能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买方违反了该义务,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约》同时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是根据买方的指示或提供的设计而制造的,因此真正侵犯G的知识产权的不是A,而是F,因此A固然有义务停止生产以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应由F承担,或者由A先承担,而向F追偿。

4、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美元货款,请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驶据拒付权?(2)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其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汽车公司交回汇票? (4)丁公司有何补救措施?

答:作为法官,应判决汽车公司有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虽然戊伪造背书,但并不影响汇票表面上背书的连续性,而且汽车公司是善意持票人,并为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所以,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他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5、我国万盛公司于1998年9月与美国多奇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请问:(1)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2)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3)万盛公司能否在仲裁后就本案再提起诉讼?

答:仲裁条款在合同解除之后仍然有效。

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万盛公司不能再次起诉。

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包红枣的合同, 问:根据《海牙规则》,对受潮的500包红枣,A公司是否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答:对因雨淋而受潮的300包红枣,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对因排水管道破裂而受潮的200包红枣,承运人不应当赔偿。

因为,300包是因为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赔偿。

200包符合海牙规则第12条,承运人因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或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7、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f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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