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商品新版编码原则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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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新版編碼原則FAQs

修訂日期:2015.07.01

編碼問題:

Q1.附加條款與批註條款如何編碼?

A:請依可附加該附加條款或批註條款之商品屬性最接近者填入。如可附加該條款之

商品於欄位中有二者以上項目符合,依公司自行決定填入之代碼。

舉例:第15碼年期別,可附加該批註條款之商品(不限一個)三種年期均有,則

公司自行決定欲填入之代碼(例如若終身類之商品較多,則可選擇填入3)。 Q2.第14碼審查制度別,免送審與逕修商品如何編碼?

A:本碼僅為區分核准制商品,故非採核准制送審商品均請填入「2」備查制。(惟「申報制」仍須填3) Q3.核准制首次建置資料庫時第14碼填「1」,若之後辦理部分變更本欄應改填「2」

嗎?

A:是的。本欄依該次送審方式填列。

Q4.第16碼幣別,若商品包含二種以上幣別如何編碼?

A:非本欄位所列幣別或包含二種以上幣別之商品,請填入「Z」其他幣別。 Q5.第19碼特殊類型商品別,是否指有包含就填?

A:是的。舉例來說,A商品為契約轉換型,但一般大眾亦可投保,仍應填入「B」

契約轉換型;B商品投資標的包含類全委與一般共同基金,仍應填入「C」類全委。 Q6.第20碼投資標的別,是否指有包含就填?

A:是的。如投資標的同時包含境內結構型與一般共同基金,應填入「2」境內結構型。 Q7.第11~13碼產品代碼是否應重新編列?

A:中心建議已編列之11~13碼無需變更,以避免公司與其他商品混淆,惟本欄仍由

各公司自行衡酌訂定,並無強制應否重新編列。 Q8.第26~27碼部分變更代碼,是否依前版變更代碼接續編列? A:本欄位應依前版編碼第14~15碼接續編列。

原則性問題:

Q1. 如果只有逕修計算說明書,是否應配合修改? A:無需重新編碼,因銷售日期無異動。

Q2.僅新增要保書或輔助檔增列新連結的附加保險,是否應重新編碼?

A:因銷售日期無異動,故原輔助檔無需重新編碼,但新增部分(含要保書與連結之附

加保險)如銷售日於104/7/1後則需依新編碼原則辦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f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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