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作海案和辛普森案谈中西法律理念的差别

更新时间:2023-10-12 12: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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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和辛普森案谈中西法律理念的差别.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赵作海冤案疑点明显,公检法均失职致一错再错。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江本伟律师认为,如果不能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类似赵振海案还会继续在我国发生。“疑罪从无”基本是国际上刑事审判领域被公认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长一段时间没能将在这原则作为刑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而是恰恰相反的坚持了“疑罪从有”的原则。如今看来,不得不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谁都不知道谁会是下一个佘祥林或赵振海。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以及我国部分监督机制缺失,这些都为“冤案”埋下了伏笔。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吸收了很多国际上好的司法制度。刑事审判中也将“无罪推定原则”纳入了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刑讯逼供和程序正义的监督也有所加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还有很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好的制度的执行力度、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司法人员的对这些制度的认识程度不够高。要想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针我们的司法机关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督以及被监督的机制,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让好的法律制度得到好的实施。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冤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让司法机关的权威一跌再跌,避免再出现第三个、四个佘祥林。

美国的一个案例:“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如果在中国审判他可能早就死了。但在美国却被无罪释放,有人说只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不得不承认美国的司法制度确有弊端,虽然美国在该案发生不久后,对其司法制度作了完善,但美国“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的司法理念却丝毫没有改动。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份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份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这可能是两国家思想理念的不同,中人很注重本质,而漠视得到本质的过程。这一点在中很多经典里可以得到重视,虽然中国很讲究礼,但这些礼不过是被看作表达本质东西的一种过程。西方人思想里更注重的是理性,对于一个事务的认识必须是可知的符合严格的逻辑的,这就使得西方人比较注重认识事务的过程。另外中国人的思想里,法律一直是国家用来管理人民的,人民永远属于法律管理的对象。而在西方,许多法学经典里,把国家制约国家的权利放在了首位,最著名的就是“三权分立”说。就如辛普森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因为逃脱一个罪犯,要比国家滥用一次权利造成的危害小的多,权利一旦被滥用遭殃的毕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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