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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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

黔煤行管字[2006]162号

关于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局、省属煤炭企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文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我局在过去几年中已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提高我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工作质量,为矿井以风定产、治理瓦斯提供可靠依据,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就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工作要求:

1、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改矿井如有正常生产的井、区也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每年的七、八、九三月进行,由于能力复核的需要,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在每年十月底前报省煤炭管理局审批。

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鉴定方法和内容参见《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中的规定。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组织、督促、检查。省属煤炭企业对其所属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

二、进行矿井瓦斯级鉴定工作的资质要求:

1、凡需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集团公司或矿均应取得省煤炭管理局的资质认定,并进行备案。资质认定表格见附表。

2、中介机构需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具备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设施和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和仪器。

(3)注册资金或开办费不少于200万元。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质量管理体系。 (5)有10名以上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人员(具备井下工作条件),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具备通风或采矿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其余人员要有相应培训合格的资格证书。

(6)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采矿高级技术职称或通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煤矿技术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3年以上的时间。

3、集团公司或省属煤矿取得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和人员。

(2)有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和仪器。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质量管理体系。 (4)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采矿高级技术职称或通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

4、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心须与所鉴定煤矿签定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并在工作时出具资质认定证书。

5、省煤炭管理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将于8月20前截止,逾期将不予受理。

6、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凡发行过煤与瓦斯突出和动力现象而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矿井责令其停产整顿。

7、未经省煤炭管理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不得作为矿井设计、生产管理的依据。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或跨年度上报的报告,省煤炭管理局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情况表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 3、机构设备、设施、仪器目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

八日

附表一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情况表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E—Mail 法人执照(证书)号 注册资金(开办费)(万元) 省煤炭管理局认定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e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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