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业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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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向我司重点客户提供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便利,特制定本业务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的当事人为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转让人,是指向本司提出申请将其应收账款债权出让并获得担保融资的销售商。受让人,为本司,即购买转让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担保融资便利的一方。债务人,是指以赊欠货款的形式购买销售商商品的购货商。

第三条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是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所提供的购货商进行资信调查的基础上,为认可的购货商核定信用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受让这部分应收账款,并提供相应担保融资。受让人放弃对转让人的追索权,自己承担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我司办理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一般要求转让人提供相应反担保或保险的支持。如在规定期限内受让人未能收回已购买的应收账款,受让人或受让人委托的专业应收账款管理公司享有对债务人、反担保人或保险人的追索权。 第二章 转让人和转让条件

第四条 对债务人(即购货商、下同)的特别要求:

一、国内单位:金融保险、能源、交通、电信、通信设备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优秀企业,原则上在银行风险评级为4级以上;列入预算的国家机关;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

二、国外单位:《财富》排名全球500强跨国公司或其独资和控股的子公司,原则上企业信用评级在Moddy评级Baa3或S&P评级BBB-以上。

第五条 国外债务人不在上述特别要求以内的,我司应要求转让人为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章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融资金额,期限和利息收入 第六条 担保融资期限

每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期限从融资业务发生日到商务合同约定还款日后45天之内。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对分期付款的大型设备销售可不受此限制。担保融资到期不得展期。 第七条 银行融资利率和担保费

一、原则上按照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30%执行,逾期融资利率按贷款逾期的相关利率执行。 二、原则上按照同期银行收取贷款利率50%以下收取担保费。 第八条 融资计息和担保费收取方法

融资利息收入和担保费在融资款划入日一次性收取。收取方法按照银行现行贴现业务计息方法办理。 第九条 融资利息收入

融资利息收入由正常融资利息和逾期利息及罚息组成。 正常融资利息由转让人支付。

正常融资利息=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

逾期利息及罚息由转让人或债务人支付。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债务人支付的,我司要求商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人若未按期偿付应收账款债权,则应当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金额-正常融资利息-预留余款

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金额一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务合同项下转让人开立的发票金额为准。 预留余款为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金额的5%-10%。以备抵减可能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当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部回收后,预留余款划入转让人的一般结算账户。

对上述金额内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我司放弃对转让人的追索权。

对符合条件的转让申请人可核定最高额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额度,额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我司对债务人为国内单位的资信调查参照对转让人的担保审查程序办理。并向银行提交专项担保调查报告。必要时需提供国内或跨国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我司对债务人为国外企业的资信调查应通过国际知名的信用管理机构提供专项信用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偏弱,我司有权要求转让人将债务人对其提供的担保权益同应收账款债权一起转让给我司,或购买足额经我司认可的境内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险。 第五章 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第十四条 债权转让的确立

一、我司在银行开立回收应收账款债权的专用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回收应收账款、偿还应收账款的融资和划转扣除融资款后的差额,不得用于其它结算;

二、转让人向我司提交经转让人签章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应向债务人列明债权转让所依据的商务合同,交易的商品、数量、转让金额、付款时间、款项汇入的指定帐户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转让事项。款项汇入的指定帐户必须是我司在银行开立的回收应收账款债权的专用账户; 三、转让人与我司签署无追索权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协议;

四、我司按协议约定经银行审批后将融资款划入转让人在银行的一般结算帐户,按融资申请用途办理正常结算。在融资期内,转让人应在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帐户保持不少于等值已转让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总额10%的存款,作为融资补偿余额;

五、我司向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十五条 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国内单位必须派人直接送达,并要求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盖章签收; 二、国外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渠道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我司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担保融资额度的企业在办理每笔融资时,应逐笔提交以下资料:

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 三、转让人与购货商签订的商务合同; 四、销售发票或商业发票;

五、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货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六、由购货商签章确认的到货证明或验收单; 七、预付款到帐证明;

八、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回执; 九、其它要求资料。 第六章 应收账款的收回

第十七条 担保融资期内,购货商偿还应收账款,银行一般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直接从回收应收账款债权的专用账户扣收融资款项,预留余款划入转让人的一般结算帐户,并注销对应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第十八条 银行扣收每笔融资款项时应与我司、转让人和债务人联系,在台帐中准确注明相对应的无追索权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业务协议的编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编号、还款次数和金额,并通知转让人。 第七章 应收账款的追索

第十九条 担保融资期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我司应将此笔业务转入不良资产清收程序管理。 我司可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若债务人提供了反担保人,我司可对反担保人索偿;若转让人购买了信用保险,我司可向保险公司索偿。

第二十条 在收回全部应收账款之前,融资若出现逾期利息及罚息,协议约定由转让人承担的,银行可从转让人在银行的帐户直接扣收。

第二十一条 在追索债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按以下原则承担:

一、融资利率在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含10%)以下的,追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转让人

承担。

二、融资利率在同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以上的,追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我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我司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担保人或保险人追索。 第八章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管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若转让后的应收账款因商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原因就商务合同提出诉讼、抗辩及抵消而影响债权的存在或完整时,我司应通知转让人此笔应收账款为不合格应收账款,我行不承担坏帐风险,并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 第九章 应收账款债权的再转让

第二十四条 若反担保人或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偿还了逾期融资,我司可以将应收账款债权再转让给他们,由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五条 我司同意在应收账款债权未到期前,经向我司申请,转让人可以将债权回购。但必须免除对我司基于应收账款债权上的任何追索。我司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90%的折扣,返还回购日至债权到期日的正常融资利息收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则深圳市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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