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30 04:06: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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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吞没卡问题,提高银行卡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用卡积极性,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方便持卡人的前提下,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确认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行交易中对卡片的吞没必须严格执行《交易信息应答码的正确使用及显示规范》中的规定,包括在同城或异地跨行交易中发生的ATM等自助终端设备(以下简称ATM机)的吞卡和商户没收卡。

第三条 吞没卡原则上由收单行直接销毁,并将销毁情况通知发卡行。

第二章 吞没卡条件

第四条 吞卡仅限于跨行交易过程中,因ATM机发生故障、持卡人操作失误引起的ATM机吞卡,或按发卡行吞卡操作指令ATM机所做的吞卡。

第五条 发卡行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对“交易应答码”中规定的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挂失卡(41)、被窃卡(43)、需捕捉的卡(67)等可以发出吞卡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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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卡行对密码输错或输错次数超过发卡行规定、磁条信息错误、磁条损坏、过期卡、废卡及其它情形可以拒绝交易,并按规定返回相应的交易应答码,但不得发送吞卡指令;收单行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在ATM机上向持卡人显示正确的提示信息。

第七条 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片:

(一)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特殊条件下需没收的卡(07)、有作弊嫌疑的卡(34)、与发卡方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5)、与收单行安全保密部门联系(37)、挂失卡(41)、被窃卡(43)等;

(二)索取授权时,发卡行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三章 吞卡处理

第八条 ATM机吞卡时必须打印凭条,并载明该卡暂由银行保存,凭条不作为持卡人领卡的凭据。

第九条 收单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并对持卡人的吞卡查询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条 对ATM机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收单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关资料无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名登记后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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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三)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同城ATM跨行交易中被吞卡片的其他领取办法,可由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在上述条款的原则下补充制定。

第十三条 ATM所属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网点须剪角处理,并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行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四章 商户没收卡处理

第十四条 特约商户没收卡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使用POS签购单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由持卡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行保管。

(二)没收卡后应当持卡人面立即进行剪角处理,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行,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收单行收到特约商户送交的没收卡和收据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吞没卡清单”一式二份,一份连同没收卡和收据上交本行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并进行相关处理的,收单行按每张卡50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商户进行奖励,特约商户应将奖金用于对收银员的直接奖励。

第十七条 发卡行根据中国银联提供的没收卡信息,按每张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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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的标准,通过中国银联收付费交易向收单行支付用于奖励商户的费用。

第五章 卡片销毁及资料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而被吞或没收的卡片,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收单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卡行全部承担。

第十九条 收单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行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并以发卡行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收单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填写好的 “销毁清单”,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转发当地中国银联分公司,当地没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转发中国银联信息交换总中心,原件及吞没卡片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联分公司或总中心,在收到“销毁清单”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相应发卡行。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对收到的被吞没卡片资料按照本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行交易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两年。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应承担被吞卡片保管不当的风险和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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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对吞没卡片处理过程中,剪角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及做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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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

序 卡(账)号 号 持卡人 发卡行 吞没卡 吞没卡 交易流水吞 没 备注 原 因 姓 名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号 单位签章: 日期: 主管: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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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

发卡行名称: 序 卡(账)号 号 姓 名 名 称 时 间 地 点 持卡人 发卡行 吞没卡 吞没卡 交易流水号 原 因 吞 没 备注 合计卡片数量 销毁单位签章: 销毁日期: 监销:

复核: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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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e1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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