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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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会计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联社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冀信联?2010?47号)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辖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及联社营业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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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包括联社、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及联社营业部。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进行日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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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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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 联社各项会计工作在理事会及理事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十六条 联社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臵会计机构,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联社会计部门是全辖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县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县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县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联社会计部门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联社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机构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部门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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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营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联社对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营业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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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臵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联社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

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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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放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

第三十一条 现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村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以及存放同业及系统内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拆放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四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业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信用卡透支和垫款等。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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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贷款及垫款。

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臵日确认。

第三十九条 应收股利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

第四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一条 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村信用社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

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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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村信用社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法院判决(裁定)或经仲裁裁决,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的非货币性资产。农村信用社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之日确认抵债资产。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为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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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农村信用社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

第四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农村信用社;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的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五十二条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三条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在农村信用社存放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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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五十四条 拆入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五十五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五十六条 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吸收存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银行卡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

第六十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包括应付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农村信用社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十一条 应交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税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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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

第六十二条 应付利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以及提前还款日确认。

第六十三条 预计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义务是农村信用社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村信用社;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四条 应付债券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农村信用社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分别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

第六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六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农村信用社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六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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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等。

第六十八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农村信用社接受投资者(股东)投入的资本(股本)。实收资本(股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

第六十九条 资本公积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不通过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七十条 盈余公积是指农村信用社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盈余公积。

第七十一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之后计提的,用于防范风险资产损失的准备金。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一般风险准备。

第七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农村信用社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

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

第七十三条 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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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 利息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十六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农村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时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户管理手续费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七条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农村信用社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

第七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农村信用社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七十九条 汇兑损益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八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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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臵日,确认各项收入。

第五节 成本费用的确认

第八十一条 费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费用,需要符合费用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八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确认费用时,必须严格划分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期费用和下期费用的界限。

第八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

第八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营业费用,是指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支出等。

第八十五条 利息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支付的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等。

第八十六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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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对重大可疑风险信息和案件进行核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类专项检查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会计主管领导和会计主管部门应对会计监管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操作按管理权限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规范会计行为,减少或防止风险事故发生。

第二百三十六条 联社建立健全会计监管报告制度。 (一)建立会计风险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会计风险信息,各级会计监管机构应按照会计风险的分级监控标准和报告时限及时采集和上报,确保上级机构及时了解本机构的会计风险状况。

(二)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会计监管机构在报告期终了及时向上级会计监管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工作报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联社建立健全会计监管档案。会计监管档案属于会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百三十八条 联社建立健全会计管理综合考核机制,对辖属机构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工作质量、会计部门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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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会计人员,若各级机构负责人通过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账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到损失的会计人员,应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机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机构,要追究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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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e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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