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理学4-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23-07-23 04:3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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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理学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概念: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 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 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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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特点

二、法律体系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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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的作用:1、体系化的贯彻功能。“案件相似,裁判也相 似”。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安全,体系的自身修复 和再生。 2、体系的说明价值。一、便于学习法律,保持 学习的高效率。二、便于找法。三、便于新鲜法律 资料的整理与吸收。 3、体系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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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还应当注意的问题: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 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2、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 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 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 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具有主观性。 4、同时,法律体系必须同一国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 必须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又有客观性。 5、法律体系的形成还受到各国的法律传统、法的历史 发展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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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内地与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 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 存的情形,因为: (1)我国制定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立法权是唯一的。 (2)基本法是根据我国的宪法而制定的,而宪法是我 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属于不同的 法系,但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 7、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 展,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新的法律部门将可能出现, 原有的法律部门也会有所调整。 环境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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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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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1982年由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 1982年由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把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括为十大部门法即宪法、行政法、财政法、 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法院和检察院 组织法。 1994年由沈宗灵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 1994年由沈宗灵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则将法 律体系划分为宪法

、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 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新十大法部门。 1997年由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 1997年由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又将法律体 系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 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国际法十大法律部门。 1999年由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的教材 1999年由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的教材 《法理学》,再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 法理学》 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军事法十大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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