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提纲

更新时间:2023-12-10 15: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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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贸易】: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家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 一. 国际贸易的特点:1.跨国、跨地区情况复杂 2 受国际局势的影响大,具有不稳定性 3 面临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 4 交易时间长,中间环节多5 竞争激烈;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二.国际惯例的构成条件:

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通例或行为规范。

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三.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区别。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四.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国际惯例:

? 贸易术语方面:

1) 国际商会制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3)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正本》—FOB分为6种类

? 国际货款方面:

1)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 运输保险方面:

1)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ICC(A)=ALL RISKS ICC(B)=WPA ICC(C)=FPA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IC)

【国内法】:指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为了消除法律冲突,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范围”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1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法:《商海法》; 3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4.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

六. 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

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际立法机关批准。国际贸易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按照公约的规定,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2)标的物是货物 3)性质为买卖 4)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通过发运货物或预付货款等行为表示对合同确认 三.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

1.【邀请发盘】: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如以未售出为准、需经我方最后确认) 邀请发盘最常见形式:询盘:

【询盘】:买方或卖方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报盘”或称“报价”,也可称为“邀请发盘”。

询盘注意问题:1)询盘可是具体的,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全部交易条件的探询。2)询盘也可是一般性的,只表示询盘发出人的一种交易愿望。3)询盘还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种商

品价格的探询,此种询盘又称为询价。4)询盘不一定要有“询盘”字样,凡含有询问、探询交易条件或价格方面的意思表示均可做询盘处理 5)询盘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必须考虑询盘的必要性,尽量避免只询价不够买或不售货,以免丧失信誉。6)询价时,不应只考虑如何询问价格,也要询问其他交易条件,争取获得比较全面的交易信息或条件。7)尊重对方,及时处理答复8)询盘可以同时向一个或几个交易对象发出,但不应在同时期集中做出,以免暴露我方销售或购买意图。

2【发盘】: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明确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是一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不可随意发出。由卖方做出的订立合同建议称为发盘或称报盘、报价。

【虚盘】:发盘中有保留条件,这样的发盘不利于成交。但可以在所报商品价格行情突变情况下,给发盘人留有调价或另卖他人的余地

【实盘】:即发盘中表示出只要受盘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发盘人将无条件地按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发盘有利于成交,但发盘人要承担一定的商品价格行情的突变风险及面临另卖他人受限制的困难。实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可随意发出,尤其是生效时间更要有多方面考虑。 1)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3)发票的内容十分确定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撤回与撤销的不同:撤回是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生效;撤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撤销的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收

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收盘人。以下情况,发盘不能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势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3)发盘的失效:1)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被受盘人接受。2)发盘被发盘人在生效前依法撤回或撤销。3)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拒绝或还盘。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3【还盘】:受盘人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内容没有全部无条件接受,而是对这些条件进行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构成了还盘。法律后果:(一)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的发盘人位置互换。

4【接受】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但是,如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发盘人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 1)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内容相符。接受原则上必须是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条件,否则即构成还盘或拒绝。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不反对受盘人对原发盘的更改。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5)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行动表示接受,我国对行为表示持保留态度。

【逾期接受】:当接受通知未能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在发盘未规定接受时限时,接受通知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这样的接受称为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

? 逾期接受具有法律效力情况: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发盘人对于逾期接受不反对,并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逾期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

E组:表示在卖方厂、库房交接货物,属于产地销售条件/交货合同。 F组:表示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只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属于装运或发货合同范畴,卖方与运输合同,特别是租船合同无关。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临界点皆为运输工具的边或舷。 C组: 表示由卖方负责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主要运费,这一点是该组术语同F组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但这四个术语在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临界点上是同F组的三个术语相同的,即皆为货物越过运输工具的边或舷。 D组:表示的是货物到达合同,由卖方承担所有的、为把货物运到目的国的边界、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仓库等指定地点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F组共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OB、FAS和FCA。 该组术语被称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

一、FAS: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货物交接——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船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2)风险划分——以船边为界。

(3)出口清关——由卖方承担出口报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4)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注意:美国为FAS 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只有FAS(vessel)Seattle才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

二、FOB: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关于货物交接的问题: 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工具,卖方则须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4.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以“船舷”为界 5.关于装船费用的问题:

1)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由船方或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钓钩所及之

处,以后的装船费用及其他给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3)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6.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FOB(Vessel) San. Francisc 表示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在货物在装运港确实装上船舶才终止,卖方无义务办理出口清关,而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各种证件,由买方支付出口税。

三、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完成交货义务。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 (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2. 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

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C组包括四种贸易术语:CFR、CIF、CPT和CIP。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为“主要运费已付”。 按本组术语成交,因为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受到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卖方的装运义务——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承担运费,但货物风险只到船舷。 4装船通知的重要性——必须给予充分通知,方便买方办理保险。

5货物装卸费用: 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CFR Landed (卸至岸上)。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接)。

二、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越过

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卖方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即货物在海上运输的风险,卖方不负责。

4. 关于保险的问题: 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5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6. 关于目的港卸船费用的问题

1) CIF Liner terms(CIF 班轮条件)——由卖方承担 2) CIF Landed(CIF 卸到岸上)——卖方承担

3) CIF Ex Tackle(CIF 吊钩交货)——卖方从船舱吊起到卸离吊钩的费用。如船舶不能靠岸,卖方负责将货物卸到驳船上,驳船费买方负责

4) CIF Ex Ship’Hold(CIF 舱底交货):买方负责承担货物自舱底起至卸到码头的相关费用

三、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的)。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2. 关于CPT与CFR差异的问题

相同点: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区别: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等方面也有区别。 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随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进行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时为界;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四、CIP:运费 、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

1关于保险的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

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3. 关于CIP与CIF、FCA差异的问题 相同点 三种术语 不同点 FCA CPT CIP 运输方式 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义务 约定地点交货 约定地点交货、办理出口运输 交货地点 出口国内路或港口 费用承担 风险转移 货交承运人 价格构成 不承担出口费用、保险费 成本价 承担出口运费 成本加运费 成本 运费 保险 约定地点交货、办理出口运输保险 承担出口运费及保险费 E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 D组有五个贸易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是在两国边境或进口国完成交货义务。

一、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1、货物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交货地点和时间,并给与明确通知。 2、风险转移——指定交货地

3、货物包装——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卖方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提出。

4、出口清关——由买方办理

二、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当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限定所指的边境,是非常重要的。 采用该术语时,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责从交货运输工具上卸货并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写明。DAF 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当在目的港船上或者码头交货时,则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三、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四、DEQ:目的港码头交换(……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和其他费用。此外,只有当货物运由海运、内河运输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它地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五、DDU: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

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捐。该术语是特殊的术语。它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却由买方负担。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内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很适宜的。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条件之前,应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预计进口结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术语。 六、DDP 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第四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计算题和选择题)

? 进口商品的价格构成:进口货物的FOB价、运费、保险费、进口税费、目的港码头

捐税、卸货费、检验费、仓储费、国内运杂费、其他杂费、佣金和预期利润等。 ? 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收购成本、包装费、国内运费、仓储费、检验费、运费、出

口税费、启运港码头捐税、装货费(驳船费)、其他杂费、佣金和预期利润等。 ?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FOB价格换算成其他价格

1. CFR=FOB+F R:投保加成; r:保险费率 2. CIF=(FOB+F)/[1-(1+R)×r]

二.CFR价格换算成其他价: 1.FOB=CFR-F; 2.CIF=CFR/[1-(1+R)×r] 三.CIF价格换算成其他价格: 1.FOB=CIF×[1-(1+R)×r]-F; 2.CFR=CIF×[1-(1+R)

×r]

四.作价办法及其选用

1.固定价格; 每公吨300美元CIF纽约 2非固定价格:

1)具体价格待定;“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议定价格”

2)暂定价格 “每件5000港币CIF香港 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与装运月份前15天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五.本币计价法: 出口选硬币,进口选软币

六.【佣金】代理人或经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买方或卖方)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通常为价款的1%~5%。

【折扣】卖方按原价给与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与适当的优惠。

1. 【明佣】:通常是在规定具体价格时,用文字明确表示佣金率。何如,“USD200 per set CIF San Francisco 2% Commission”,或者“USD200 per set CIF&C2 San Francisco” 。

2. 【暗佣】:暗佣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佣金率,而是按事先约定另付佣金支付的一种做法。暗佣通常由出口商向成功完成一笔交易的买方代理支付的,以此作为买方代理提供有关竞争性售价和提供出口商产品进入其委托人市场机会的一种补偿。暗佣通常为出口价款的2%或3%。 3.佣金与折扣的表示方法

佣金: 1、USD100 per m.t. CIF NewYork including including 2%

commission.

2、USD100 per m.t. CIF 2% NewYork. 3、USD100 per m.t. CIF C2 NewYork .

折扣: GBP 15 per dozen CFR London Less 3% discount. GBP 15 per dozen CFR London including 3% discount 净价: GBP 15 per dozen CFR NET London 第五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一.品名条款的内容;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

标的物需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 2 必须是合法的 2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二、商品质量(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实物表示法。主要包括“凭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买卖”。

1、凭实际品质(as per Actual Quality),又称“现货品质”或“看货买卖”。这种方法采用的不多,一般在现款买现货的交易方式时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寄售、拍卖、展销或展卖等贸易方式时采用。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又分为如下几种: (1)凭卖方样品(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2)凭买方样品(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3)凭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复样”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4)参考样品(Sample for Reference Only),由于其约束力不确定,通常在促销过程中相互介绍商品时采用,合同中真正使用的较少。

3、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要注意: (1)采样、制样时要实事求是。

(2)尽量少用,如不得不用时,最好配以其它的品质表示法作为补充为好。

(3)样品无把握代表品质时,合同条款中应留有余地,如“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等字样的使用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质量的一些表示方法 1. 凭商品规格买卖:以商品的成分, 含量, 纯度,性能, 容量, 长短, 粗细, 薄厚, 面积, 粒度, 密度等指标来确定商品的质量。

2. 凭商品等级买卖:是依据制造商或出口商长期生产和经营该商品的经验,或由出口国在商品规格基础上划定出来的商品级别, 如进口商认可,可以在合同中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表示商品质量指标的条款。

3. 凭商品标准买卖: 将标准化了的商品规格和等级作为评定所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如本节题目“二”所提之各类参考标准皆可采用。在交易如电器、药品、农产品时采用较多, 如交易农、副、土特产品有时还采用“Fair Average Quality”,表示商品品质是某生产期或特定时期的“良好平均品质”或称“大路货”, 简称为 FAQ,这样规定品质时一般要加注 “…Crop”字样。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商品,需要用说明书或图表等予以说明,这类说明书和图表就成为了商品品质的标准,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用标识商品的“商标”和命名商品的“品牌”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实际上是以出口商或制造商的信誉来保证商品的品质。是一种信誉背后的无形质量标准。 6.凭产地名称买卖:对于一些因产地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影响,在商品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同类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的商品来说,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如

信阳毛尖、青岛啤酒、贵州茅台、西湖龙井、龙口粉丝、唐山红小豆、天津鸭梨、景德镇瓷器、京东板栗、新疆哈密瓜等可以冠用产地的地名来表示其品质。

上述各种品质的表示方法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主要应该依据具体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时的机动幅度问题

【品质公差】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而产生的公认的误差。指国际或行业内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对于一些工业制成品,如机械零件类的尺寸、重量、抛光度、硬度;如食品类的白酒酒精成分、饮料成分;如药品类的各种原料成分含量等,都可以采用(+ …mm)或(+ …%)约定品质的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在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中,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的一定的品质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这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四.商品数量

【毛重】: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之和。

【净重】: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的重量(皮重),即毛重减去皮重后的重量。 【公量】;用科学的方法除去商品所含实际水分后的重量(即干量),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的重量。

(一)合理规定机动幅度的办法:

1.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增减5%的机动幅度。 (二).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1.一般情况下,如在交易的商品价格波动频率和幅度不大,且签合同的时间与装船时间或持续装船时间跨度较小的情况下,机动幅度内多装或少装的部分可以不调价,完全按合同价格结算;

2.为了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有的合同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算,而是按装船日的行市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场价格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五.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凡以方便运输、保护商品运输安全为目的的包装。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工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

运输包装的标志 :在运输包装表面上书写、压印、刷制的各种文字、图形等称之为运输标志。这样做即可以给货物在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过程中带来方便,又可以防止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事故等。这种标志主要有三大类: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 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包括主要标志、目的地标志、原产地标志、体积和重量标志、件号标志组成

(2)、指示性标志,又称注意标志。 主要用来提醒装运过程中和仓储期间应该注意的事项。

(3)、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货物标志。在货物的整个交接过程中只有买卖双方和海关、检验部门有权打开运输包装,承运人和搬运人、保管人等通常是不开包装的。这样,如运输包装内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氧化剂类和放射性物品时,都应该在运输包装外面标出用于表示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殊标志。

2、【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由于其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直接与消费者见面,因此,销售包装具有取悦零售商和消费者的作用,即促销的作用,故称之为销售包装。

3、【中性包装】: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包装的内外都没有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1)无牌中性包装:是原始意义上的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制造商或出口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牌号的一种包装。生产厂家或出口商不知道自己的商品将被冠以何种品牌。

(2)定牌中性包装:是原始中性包装基础上的一种改进,包装上也仅增加了买方指定的商标和品牌,但没有产地名称和制造商或出口商名称。

? 定牌包装的具体做法:(1)只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其它全无,即纯正意义上

的定牌生产。(2)标明卖方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买方的名称或标记、监督制造等。(3)用买方的商标或品牌标识商品,同时注明卖方地名及厂名。 ? 中性包装的优缺点

优点:(1)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开贸易壁垒。(2)满足买方的特殊需求可以增加出口成交量。

(3)利用买方的知名度逐步打造子自己的品牌。

缺点: 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商标和品牌的知名度提高较慢,因此,他们对提高商品质量

积极性小,具体操作方法应该不断进行改变。

4【定牌生产】按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再起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海洋运输:国际货运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载货物的数量占国际货运总量的80%-90%左右。

1、优点:(1)路径宽 (2)运量大 (3)运费廉 2、缺点:(1)受气侯的影响程度高 (2)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强 (3)运输期限缺乏确定性 (4)运输时间长,风险大 二、班轮运输

【班轮】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如下: 1. 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班轮运输。

(二)班轮运输的运费计收方式:

A、将货物分成20各等级,运费率由低到高,1级货物运费率最低,20级最高。 B、班轮运价表中列出的内容包括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等。

C、班轮运费一般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构成。

三、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船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固定,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的航线。因此船舶就航的航线、运输货物的种类,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的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租船运输通常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

四、铁路运输:与我国可以直接进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家越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朝鲜五国;

五、航空运输: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空运货代)向航空货物托运人提供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

1、优点:(1)运输速度快。(2)货运风险低。(3)不受地面条件限制。

2、缺点:(1)运量受限制。(2)货运成本高。每一个运费单位是1公斤或6000立方厘米。

该种运输方式只适合于用来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节令性商品、精密仪器和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1、班机运输2、包机运输3、集中托运4、航空急件特快传递

六、集装箱运输:

1整箱货(FCL):由货方在工厂或仓库进行装箱,货物装箱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CY) 2拼箱货(LCL)货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运人负责在集装箱货运站(CFS)将不同发货人的少量货物拼装,货到目的地,由承运人拆箱分拨给各收货人。 3交接方式:1)堆场到堆场; 2)货运站到货运站;

3)门对门:承运人在发货工厂或仓库接货,在收货人工厂货仓库交货

4.集装箱运输费用的计算:

最低费用:拼箱货:规定最低运费额;整箱货:标准是运费吨,不是金额 最高费用:独有的特点,最高运费标准:运费吨,主要是尺码吨

七、大陆桥运输:大陆桥运输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始于1967年,发展到现在已形成西伯利亚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三条大陆桥运输路线。 八.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注意“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在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即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时间既是“装运时间”也是“交货时间”;而在以D组术语成交的情况下,“交货时间”指的是货物运到目的港交给买方的时间。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 根据惯例,其中任何一批未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装运,原则上应在出口合同中明确写入“允许分批装运”

(二)【转运】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根据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四.装运通知:主要是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和办理货运保险的工作。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2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五.滞期费和速遣费

在大宗交易商品采用程租船运输的买卖合同装运条款时,租船人为了约束对方,促使其按照约定时间定额完成装卸任务,都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滞期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速遣费】 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六.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到特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3.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在某具名船上,并记载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2. 根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在提单上不带有承运人明确宣称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 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不同可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收货人栏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

【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字样。这种提单可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 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其为“空白台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提单的签发日期分类: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过期提单

【预借提单】:承运人在货物为装船或为装船完毕时签发的提单。托运人需要提前取得运输单据办理货款结算手续,或作为其他用途时,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签注的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的提单。

【过期提单】:一种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可以接受;另一种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但银行有权拒收,即出口商不按规定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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