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手册(工会资料)

更新时间:2024-01-15 23: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职工维权手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 2002年5月)

编者前言

今年,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年”活动。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主要问题作了解答,汇编成这本《职工维权手册》,赠送给大家。《手册》力求通俗、简明,针对性强,因篇幅所限,只能择其重要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希望通过这本小《手册》能够帮助大家了解并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政策规定,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手册》所解答的问题是以现行政策法规为依据的,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应以新的政策法规为准。由于水平所限,错误之处敬请指正。 一、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凭据。

2、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有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是合法的原则。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使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4、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这些条款的制定,均不能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两项原则。 5、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答:(1)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签名、盖章。

(2)鉴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6、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

答:按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须在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作为合同期限。 7、关于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国家劳动部对试用期又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在试用期中,企业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国家还规定,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

职工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订明试用期。 8、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职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1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14、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5、什么叫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答: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6、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7、如何理解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集体合同是依法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可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和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时的法律依据z企业与个人订立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必须按集体合同执行。 18、什么是三方协调机制?

答: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的协商工作制度。定期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以求共识,统一政策,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19、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有哪些要求?

答: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方分别推举代表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表。职工方协商主体为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双方首席代表各自确定。

双方代表应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20、集体协商后是否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答:集体协商后是否签订集体合同应视协商结果而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某一项内容签订单项协议,也可就多项内容签订多项协议,可以将所

有事项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可预料情况的,可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21、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参加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依法享受应有的工资和待遇;二是保障劳动就业权,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时,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22、为何规定集体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

答:因为签订集体合同程序严格,必须经过平等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等法定程序,短期内不可能频繁更迭,否则不利于企业发展。反之,期限过长,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与调整,难以保证集体合同调整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签订两年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可就每年工资等不确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23、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再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争议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如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它客观原因确需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级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共同参与。 2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坚持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资支付

25、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我省现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是:一类地区:430元/月;二类地区:360元/月;三类地区;300元/月;四类地区:250元/月。(自2002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460元/月;二类地区:370元/月;三类地区;320元/月;四类地区:260元/月)(上述均为市区标准)

26、最低工资中包括哪些项目?

答:最低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但是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

27、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答:(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8、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答:正常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保护

29、什么是童工?国家禁止使用童工有什么规定?

答: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2)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4)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30、国家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有何规定? 答:江苏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32、女职工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3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含七个月),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可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做其它工作;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4、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3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多少天?

答: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产假;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36、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答: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指出:国家规定产假至少九十天,是为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体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保险

37、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开展生产自救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入政府专辟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下岗人员占该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

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人员个人所得税。

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或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最低不少于1000元。

38、我省对出中心时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有什么特殊照顾政策? 答:按照有关规定,对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或分流时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或工龄不满30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原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继续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再同时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9、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0、失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对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42、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4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等。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5、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然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其他材料。

(3)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经办机构会告知其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退休;(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养老保险

47、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非正规就业的职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以个人身份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48、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9、职工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很短,这期间应不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哪怕只工作了一个月,只要职工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0、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职工养老待遇计发有什么影响?

答: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国家统一制度规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企业和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首先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养老金就少,另一方面基础养老金与职工缴费年限也有密切关系,按规定,职工缴费年限低于一定

缴费年限的,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企业职工不缴纳或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导致职工缴费年限缩短,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51、参保人员的哪些收入应列入缴费工资基数?

答:企业依据劳动合同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应列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

参保人员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参保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52、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国家规定一般在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8%,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53、参保人员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正确?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要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不实,应及时通过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予以纠正。

5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 55、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统一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各不相同。

(1)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2)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中人)退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是,以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l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统一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56、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对于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其养老金待遇要减发。具体办法是:上述人员

的养老金,按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57、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58、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如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扶恤金。

5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及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社会保险机构,然后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封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依据企业历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到帐金额,确定职工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帐户予以保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计息。职工再次就业时,企业凭有关录用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启封续保手续,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实现了非正规就业,可以参照当地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办法,由个人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60、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问题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本省、市内流动,目前仍按照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储存额)的办法处理。职工跨省(统筹范围)转移则按国家规定,不仅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还要转移个人名下的个人帐户基金。

61、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流动时,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为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可采取先缴清该参保人员企业和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医疗保险

6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地根据条件逐步纳入。 63、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64、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答:(l)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

(3)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65、企业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职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是: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个职工或单位再缴一点钱(30—50元/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66、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如何建立?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或单位按一定标准缴纳(每人每月6元左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主要解决参保职工因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一定数额(15万元左右)以内的医疗费用。

67、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暂停记入,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补记。

6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如何就医、购药?

答:参保职工看病应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后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还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由参保职工自己决定。如果参保职工选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在医生给参保职工开具的处方上盖章,以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69、参保职工住院,个人应负担哪些费用?

答:(1)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2)诊疗项目及“乙类目录”药品先由个人自付费用;(3)超标准病床费;(4)住院医疗费用段个人负担的费用;(5)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工伤保险

70、哪些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7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72、上述工伤范围的职工,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伤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2)自杀或者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违法。 73、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如何为职工申报工伤?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74、企业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如何处理?

答:企业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由企业负责按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职工所有的工伤费用。企业不为职工申报工伤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75、职工可以辜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救治。除抢救外,职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医疗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职工住院期间,由企业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生活护理的,由企业负担费用。

76、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什么作为依据?

答: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劳动鉴定结论作为主要依据。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 77、工伤职工可以辜受哪些因工致残待遇?

答:(1)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分别发给本人工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0%、85%、80%、75%的伤残抚恤金。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六级的,分别发给本人工资16、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办理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分别发给本人工资12、10、8、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职工平均工资2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生育保险

78、哪些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7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1)女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3)女职工生育包括正常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流产。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增加女方产假15至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时,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怀孕3至7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80、女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或女职工予以补偿。

(2)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职工年平均工资1%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5)计划生育手术费。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1、女职工失业后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2、女职工生育后,如何领取生育待遇?

答: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单等,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待遇。 十、劳动争议仲裁

83、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84、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管辖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郊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和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受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辖市和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辖市确定。 8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相应的证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

(4)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86、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87、怎样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l)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书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88、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经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89、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

90、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应怎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有权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91、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答: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违法行为,也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并尽可能提供与所举报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级别管辖”原则受理举报。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对部、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地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各市范围内市属用人单位的举报,其他用人单位的举报则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设有举报电话: 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 025—3738870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2—5113011 镇江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1—5020901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9—6604674 宿迁市劳动监察支队 0527—4359013 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6—3842977

无锡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0—5011432

扬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4—7338621,7338090 南通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3—3559030 盐城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5—8240011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 025—6590900 淮安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7—3674433 连云港市劳动监察支队 0518—5817340 泰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0523—6606524

劳动者的举报如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告知举报人向有

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92、对哪些行为劳动者可以举报?

答: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主要有: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法招用职工的,包括招用童工和擅自招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 (3)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4)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的;

(6)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

(7)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义务的; (8)非法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

(9)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

职 工 维 权 手 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dh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