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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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一、范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范围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薪级工资晋升范围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执行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档次,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我县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一类区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月标准调整为:

机关单位:厅局级225元,县处级190元,乡科级及技师以上155元,科员以下及高级工以下125元。

事业单位:(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正教授)及三至四级管理岗位(厅局级)225元;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及五至六级管理岗位(县处级)190元;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讲师)、七至八级管理岗位(科级)及一至二级技术工岗位(技师以上)155元;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助理以下)、九至十级管理岗位(科员以下)及三级及(高级工)以下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125元。

离退休人员增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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