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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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教材力求“免、抵、退”税体系的完整,又不失对疑难问题的重点辨析;即采用必要的图表等表述手段,又辅以适当的事例说明。 省局顾海裕巡视员和郭吉毅副局长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体参加本教材编写的有赵莲珍、宋永信、尹道举、贺照耀、周小鹏、王希凤、韩昕、周杰、巩超、许兰革、靳炫、张伟、商永亮、王键等。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烟台市国税局、潍坊市国税局、济宁市国税局、滨州市国税局给予了大力支持。由于受时间和编辑水平所限,加之“免、抵、退”税办法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之中,错误和不妥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4年4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附 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

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电[199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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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997年1月1日,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了“先征后退”的办法。随着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逐步到位,“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WTO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国家针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暴露出的问题,决定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并在认真总结过去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恢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简介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采取“先征后退”、“免、抵、退”或“免税收购”三种办法。 (一)“先征后退”办法

“先征后退”作为出口退税的一种主要计算办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狭义的“先征后退”仅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征税,然后,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及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给予退税。具体地讲,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应抵扣的税额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款部分予以退税。 (三)“免税采购”办法

“免税采购”办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正逐步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免税采购”是指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或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含国产和进口的原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或海关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格购进出口后,也不实行退税。

上述三种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各有利弊,因此每个国家在选择其所适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时,必须实事求是,结合其基本国情,并充分考虑财税体制、出口主体结构、执法队伍状况和管理手段等因素。目前我国对不同的出口企业(或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先征后退”(既现行的“免、退”办法)的办法;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卷烟出口试行“免税采购”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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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意义 (一)“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存在缺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先征后退”办法的实行,在税制改革初期,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保障税收和财政收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先征后退”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扩大外贸出口和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退税管理脱节。“先征后退”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客观上形成了征税不管退税,退税不管也无法管征税的格局。在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虽然税务机关在加强征退税衔接方面制定了一些办法,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函调、专用税票制度,出口货物征税确认、自产货物确认制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征、退税信息交流不畅,仍然难以避免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甚至未征也退的现象。

2、增加出口企业的负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付企业,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增加了企业财务费用,影响了企业扩大出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行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但由于贷款利息的增加,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贴息)。同时,由于内资企业需按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与“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征税有悖税法。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为了使我国产品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间接税(价外税)的制度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离岸价本身就是不含税价,对其征税再退税(自营出口工业企业)有悖我国税法。

4、退税现金流过于庞大,容易诱发出口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客观上也造成了退税规模日趋庞大。在现有财政体制下,退税占税收及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中央财政势必难以承受,同时庞大的退税现金流量在客观上也容易诱发出口骗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从“先征后退”办法过渡为“免、抵、退”税办法,不仅仅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其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要求,具有深刻的内涵。“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当今国际上流行的一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无疑具有其科学性和先进性。

1、有利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外贸经营方式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免、抵、退”税办法正是秉承了外贸体制改革精神,从促进生产企业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来推行和实施的。同时,“免、抵、退”税办法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行办法,符合国际惯例,更易于被国外客商所接受,更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耗用的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直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按月到退税部门审批退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同时,由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免征,附加在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性税费可以免征,也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强化征、退税衔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免、抵、退”办法的一大优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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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体化,征、退税密不可分。征税部门既管征也管退,对企业情况能够比较了解,因此执行政策容易统一,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出口骗税。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工业企业自营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征、退虽然在空间做到了一体化,但由于征、退仍然由两个部门管理,因此征、退税的衔接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4、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压力。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税额无需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应退税额大大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

总之,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适应了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防范骗税,促进外贸出口。 三、“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背景及过程

“免、抵、退”税办法作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出口退税做法,其优点是勿庸置疑的。但“免、抵、退”税办法涉及多方经济利益的重新分割与调整,在推行过程中,历经多次反复。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31号文件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出口会计核算与内销会计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实行“免、退”办法,即免征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退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划分不清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税制改革初期,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有效防止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1995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其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办法。1997年国务院以国发[1997]08号文件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办法本身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不够到位,因此该办法自出台以来一直推行不力,大多数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和生产企业积极性不高,实际上全国只有少数地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针对当前出口退税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全国打击骗税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在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下决心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分步骤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纳入“免、抵、退”税范围;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本环节或前移到生产环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2]7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2]11号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的责任,为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提供了规范性操作程序。

四、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一)“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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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从整体看,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计征入库,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2、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为流转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计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必负担这部分增值税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企业减少了这部分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 3、出口货物退税相对及时,减少企业财务费用,有利于生产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首先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从企业资金的动向看,当月实现的应退税款当月就可以获得退付,不须再经过繁琐的审批退付手续,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其次,抵扣后仍需办理退税的,由于中央财政承担能力的提高,也不会再出现因退税计划不足而使退税严重滞后的现象,可以有力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免、抵、退”税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 1、“免、抵”调库与退税指标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政利益。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共享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免、抵、退”税办法减少了企业外销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也就减少了地方这部分25%的财政分成。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因此,客观上也影响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超基数返还收入。为了减少现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地方财政利益的影响,中央财政采取了对“免、抵”税调库的方法。但由于财政部门将“免、抵”税调库与退税指标挂钩,如果退税指标不足,势必出现企业日常出口已按规定予以“免、抵”税,年底由于没有退税指标而无法调库,中央财政拖欠地方财政财力的状况。因此,在当前国家对出口退税指标缺乏刚性预算约束,退税指标期望值较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由于担心其财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普遍对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积极性不高。 2、“免、抵”调库不及时以及手续繁琐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现行“免、抵”调库办法虽然采取按月办理,但受出口单证收集时间的制约,同时还受退税指标的约束,客观上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3、影响地方财政的“两税“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客观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行该办法的力度。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得到了“免、抵、退”,因此,对生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也就自然消失。这部分收入从全国来看数字较小,影响不大,但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经纳入了地方财政预算,因此对个别地区财政收支的影响是重大的。 可见,“免、抵、退”税办法的实行,对地方利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改革和完善“免、抵、退”税办法的基本思路

鉴于上述问题,全面推行或落实“免、抵、退”税办法应尽快切实解决以下问题。 1、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办法,强化出口退税的预算约束,确保每年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于出口货物的退税上;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的预算管理,搞好出口退税计划的分析、测算、提报、分配,努力解决退税指标不足的突出矛盾,为外贸出口和“免、抵、退”税办法的推行和落实创造宽松的环境。 2、以文件形式规范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及回收,督促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以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同时,要简化调库手续,采取金库按月凭国税部门批准数调库,年底凭国税部门清算数调库,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适当抽查的做法。

3、对影响地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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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收入是否征、免由当地政府视地方财力自行确定。

4、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下达与“免、抵、退”税办法相配套的规范会计处理规定。

5、尽快研究开发与“免、抵、退”税办法相适应的退税申报、审核及监控软件和税收征管软件,推动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研究制定征、退税衔接管理办法,明确征、退税职责,堵塞漏洞,简化手续;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要求合理设置与退税有关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充实、调整基层(县级)退税人员。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第一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 (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

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

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和视同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扩散产品是指生产企业将原本由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通过联合(包括技术转让形式)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收回后对外销售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协作生产产品是指有固定协作关系,协作厂之间订有合同且产品是连续生产或配套出口的同类及相关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和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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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注意,按照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的规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但根据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退税率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增值税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着某一类货物在一定时期税收的实际征收水平,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外商的经济利益。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除“离岸价格”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成交价格还有“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工厂交货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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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和运费。

“成本加运费价格”又称离岸价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语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以上三种常用成交价格的换算公式如下: FOB=CIF—运费—保险费 FOB=C&F—运费

工厂交货价格(DAF),按工厂交货价格成交时,商品在卖方工厂交货时,即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合同注明的工厂交货价格。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目前,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已经开始运行,企业完成报关程序,其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可同步生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的规定,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作为企业预免抵的依据。因此,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应按月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五、“免、抵、退”办法执行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时间是指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

第二节 一般贸易“免、抵、退”办法的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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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当期“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应当指出,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合同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列明的离岸价为准;如上述单证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应以最低的价格为计算依据。

第三节 进料加工贸易“免、抵、退“办法的政策规定

一、进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生产企业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

对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料件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免)税。

在实际工作中,进料加工主要有两种形式: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 1、自行加工

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后,利用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加工,生产出成品后复出口的业务。自行加工形式是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最主要形式。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后,以委托加工的形式拨交本单位其它独立核算的加工厂或本单位外的其它生产企业加工,加工成品收回后自营出口,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形式。

二、进料加工贸易“免、抵、退“税的计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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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将此申请表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准许其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按规定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差扣减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有两种办法:一是购进计算法;二是实耗计算法。购进计算法是指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其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实耗计算法是指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该批复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规定出口的数量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其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购进计算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于监管。采用该办法,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做好台帐专门登记,对已过返销期仍不办理该手册核销手续的,要及时检查,分情况进行补税、处罚。实耗计算法有利于监管,但是计算、操作时复杂,由于不能及时扣减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相对占用了出口企业的资金。购进计算税法和实耗计算法在税收管理上各有利弊,目前我省规定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原则上统一实行实耗计算法,但对于进料加工业务量较大且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的出口企业,在报经省局批准后可采用购进计算法。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零,则按零计算。即: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时,可以抵减的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时,退税率也应以进料加工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一)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20号文件规定,上述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均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

(二)当期“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中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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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严格审核签章,并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应当明确,按照国税发[2000]165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是指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第四节 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本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10日前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见附件九)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退税单证的,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未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在次年清算期内收齐的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与本年度单证不齐部分(未超过六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一并在次年6月30日前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二、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报关出口的货物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及与外商签订的《退运协议》等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二)报关出口的货物已作帐务处理情况,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企业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出口企业应持上述第一条所列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1998]432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帐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四、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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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并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县市区征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管理,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进行认真界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审核时,应核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对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上报省局核准后办理。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县市区征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节 免抵税额的调库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政增值税25%部分有一定影响。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2号文件,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作了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税额,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单独统计,逐级汇总上报;“退”税额也应单独统计上报,并纳入本地区全年出口退税计划。 二、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机关上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数额,按月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逐级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据以进行“免、抵”税额的帐务调整,同时,根据退税计划向征税部门或税收管理部门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三、征税部门或税收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302)”两个科目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具体会计、统计处理,会统部门已作了明确规定。

调库情况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抵、免、退”税调库中的问题,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鲁国税发[2002]73号)。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全面纳入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又以鲁国税发[2003]号进行了修订。下面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规程。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免、抵、退”税与“先征后退”的管理有了很大的不同,由原来的征退管理两条线变为征退税一体化管理,这就要求征退税机关应更加协调一致、紧密配合。

第一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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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7、主管退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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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在当月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前,必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相关出口信息后,方可申报。对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将相对应的出口额和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

2、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应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向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进行预申报,经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部门(或岗位)预审后,方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9 栏)填写当期全部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应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单证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23栏)按照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纸质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12栏)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6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7栏)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8栏)按退税机关当期开具或企业模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2c或15c)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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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计算公式需调整为:“当期应退税额”(24栏)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6、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调整。对企业故意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情况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退(免)税申报时需向退税机关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其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如需采用“购进法”进行管理的,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三)计划分配率实耗法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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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2)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剩余的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不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八)。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应先填写《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登录表》,交主管其主管退税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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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每月12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签后,于每月17日前将有关免(退)税资料报送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于当月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及附表(见附件七)给县市区征税机关,同时定期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免、抵税额调库

县市区征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两个科目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具体会计、统计处理,依据会统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必须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同时禁止在单证不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办理免抵调库。 第四节 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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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必须设置“免、抵、退”税监控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事宜。县市区征税机关必须设立“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岗位,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职责

1、审核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经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对应一致;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内销销售收入的审核; 3、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其帐薄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4、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提供的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电子信息,以及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7、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的决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负责在纳税申报前根据生产企业预申报的出口明细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无信息和有信息未申报的,督促企业落实调整;

4、负责在纳税申报之后,对生产企业当月预免抵的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申报后无海关电子信息的,或者有海关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销项税。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以及退税机关反馈的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6、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界定,并向退税机关上报界定结果; 7、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调库情况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8、负责将退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结果反馈给基层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向基层征税机关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

9、负责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10、负责配合退税机关做好所辖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11、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退税机关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3、负责根据“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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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退税岗位)。另外,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核对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信息;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出具,以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退库手续的办理;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7、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8、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9、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0、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免、抵、退”税主要会计科目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1-5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所免抵的税款以及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应收的增值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因计算错误多提的增值税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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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用红字登记。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6-9个专栏,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 二、“应收出口退税”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还的增值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第二节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有关出口销售收入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二、有关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处理。企业可根据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的有关单据和银行付汇回单注明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后,以实际数据对应从外销收入中扣除,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企业通过货运代理公司代办业务的,可根据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注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结算的,以保费收据列明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应冲减外销收入;若企业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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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免抵退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2、佣金的处理

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其支付方式不同,帐务处理也不同。

(1)明佣。又称发票内佣金,企业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货款,不再另付佣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出口佣金)红字

(2)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货款后,再另付佣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帐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

(3)累计佣金。是由出口企业国外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间内,按累计数额支付的佣金。由于不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可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第三节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中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当期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月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如下计算: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已退税额) <0时,则为期末留抵税额,反之为应纳税额。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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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出现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举例

<例1>某生产企业2002年1—3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 一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90万元(增值税税率17%),B材料(增值税税率13%)40万元,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A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1,053,000 (2)借:原材料—B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452,000 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3、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8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8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800,000

4、上年结转本年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8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7%-13%)=32,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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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0-(205000-32000)-50000=-87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87000元 二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A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1,170,000 2、本月发生内销收入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58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3、本月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取得出口发票,(到岸价格)计65万元,外贸公司垫付了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6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 650,000 产品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 50,000

4、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7%-13%)=24,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85000-(170000-24000)-87000=-148,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8,000元 5、本月收齐1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离岸价格)计7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700000×13%=91,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当月免抵退税额91,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91,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0 三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1000元,免抵税额为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9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1,000 2、本月购入B材料70万元(增值税税率13%),已验收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B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791,000 3、本月发生内销收入4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计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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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外汇帐款 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500,000

5、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7%-13%)=2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68000-(91000-20000)-(148000-91000)=-6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60,000元

6、本月收齐2月份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单证,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78,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60,000元

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78000-60000=18,000元 7、4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60000元,免抵税额为18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8,000 <例2>某生产企业2002年6-8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5%)。 六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5000元,免抵税额为126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1,000 2、本月从国外进口甲材料10吨,到岸价格830万元(增值税率17%),海关全额保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 8,300,000 贷:应付帐款 8,300,000

3、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付帐款 4,680,000 4、本月发生内销收入30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3,51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5、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格计1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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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期留抵税额为95000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5%)=3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510000-(680000-30000)-(95000-95000)=-14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0,000元

6、本月收齐2—4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到岸价格110万元,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8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1100000-80000)×15%=153,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153,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53000-140000=13,000元 七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40000元,免抵税额为13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3,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应付帐款 2,34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4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6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6,64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400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64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640000×(17%-15%)=132,8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13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2,8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340000-132800)-(1400000-140000)=-207,2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07,200元

5、本月收齐3—5月部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22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2200000×15%=330,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当月免抵退税额330,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30000-207200=122,800元 八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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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207200元,免抵税额为1228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20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帐款 1,17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3,3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3,30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税额2072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33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300,000×(17%-15%)=66,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207200-207200)=-104,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04,000元

5、本月收齐3—6月部分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420万元,其中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25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1)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现行对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采用“实耗计算法”的,首先应根据企业“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上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确定计划分配率,然后,根据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以本题为例;计划进口总值为91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300万元,8月份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离岸价250万元。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910÷1300=0.7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500000×0.7=1,750,000元 (2) 计算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750000×(17%-15%)=35,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000 (3)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750000×15%=262,500元 (4)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35000)]-(207200-207200)=-139,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39,000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4200000×15%-262500=367,5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当月免抵退税额3675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67500-139000=228500元 6、9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39000元,免抵税额为2285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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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出口退税 13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7,500 <例2>某生产企业2002年6-8月发生下列业务(该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5%)。 六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5000元,免抵税额为126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1,000 2、本月从国外进口甲材料10吨,到岸价格830万元(增值税率17%),海关全额保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 8,300,000 贷:应付帐款 8,300,000

3、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付帐款 4,680,000 4、本月发生内销收入30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3,51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5、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离岸价格计150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1,500,000

5、上期留抵税额为95000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15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5%)=30,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510000-(680000-30000)-(95000-95000)=-14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40,000元

6、本月收齐2—4月份部分出口货物的单证,到岸价格110万元,实际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8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1100000-80000)×15%=153,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当月免抵退税额153,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0,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53000-140000=13,000元 七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40000元,免抵税额为13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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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出口退税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3,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应付帐款 2,34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64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6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6,64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进项税额1400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664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640000×(17%-15%)=132,8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13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2,8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340000-132800)-(1400000-140000)=-207,2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07,200元

5、本月收齐3—5月部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22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

当月免抵退税额=2200000×15%=330,0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当月免抵退税额330,0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207,2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30000-207200=122,800元 八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207200元,免抵税额为1228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20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2,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000

2、本月从国内购入乙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已入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帐款 1,170,000

3、本月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0万元,向银行交单后,依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3,3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3,300,000

4、本月无内销,上月留抵税额207200万元。月末,经预审查询,当月330万元出口销售收入全部有电子信息。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300,000×(17%-15%)=66,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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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207200-207200)=-104,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04,000元

5、本月收齐3—6月部分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420万元,其中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250万元,到退税机关进行申报,作如下计算和会计分录: (1)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现行对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采用“实耗计算法”的,首先应根据企业“进口料件登记手册”上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确定计划分配率,然后,根据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以本题为例;计划进口总值为91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300万元,8月份进料加工出口收齐单证离岸价250万元。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910÷1300=0.7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500000×0.7=1,750,000元 (2) 计算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750000×(17%-15%)=35,000元 借: 产品销售成本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000 (3)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750000×15%=262,500元 (4) 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0-[170000-(66000-35000)]-(207200-207200)=-139,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39,000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4200000×15%-262500=367,500元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当月免抵退税额367500 当月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39000元

当月应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367500-139000=228500元 6、9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39000元,免抵税额为2285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2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7,500 第四节、“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调整方法分为差额调整或全额调整。

(1)差额调整法

对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差额部分;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 (2)全额调整法

首先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按照实际数据全额申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申报时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或者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也可按上述两种方法分别在下期或在年终清算时一并进行调整。

二、单证不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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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本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应先冲减原外销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按外销收入(FOB价)全额补提销项税金。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又收齐有关退税单证的,红字冲销原帐务处理,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申报。对年度内补提销项税后未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在次年清算期内收齐的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原补提的销项税金,与本年度单证不齐部分(未超过六个月并已参与清算备案),一并在次年6月30日前根据总局国税函[2002]11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2、本年对本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年度内将单证收齐后,应冲减原帐务处理,并参与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1、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2、12月份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次年清算期将上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清算备案单证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免抵退税。 四、退关退运的处理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红字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2、 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1) 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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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外汇帐款等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数额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退运货物补缴税款,会计处理为: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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