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合同技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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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新建遥测雨量站)合同技术条款 一般规定

第1章 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提出了未来5年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加强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监控河流汛情,提高水文监测和预报精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编写提纲的通知》要求,按照职能分工,水利部组织开展了《总体规划》(水利部分)编制工作,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的非工程措施纳入该规划。目前,《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明确指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是完善防灾减灾的关键环节,是《总体规划》重点安排、优先实施的项目,并且对今年的建设做出了具体安排。

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开展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是广大中小河流沿岸和山区人民保安全、谋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水文事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水文要发展,关键在于服务,服务越全面、越深入、越有效,水文就越发展,而水文站网是服务社会的根本基础。现状下的水文站网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仅制约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也严重制约了水文自身的快速发展。因此,开展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轻洪涝灾害损失,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辽宁省极端灾害性天气突发多发,连续性强降雨过程经常发生,暴雨强度大、分布范围广、灾害程度重。我省中小河流经常发生大洪水或特大洪水,一些堤防发生漫堤、溃堤等严重险情和灾情。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露出中小河流防洪能力低等问题,已成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因素。根据全国规划,2011年辽宁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工程计划安排,在流域面积200-3000km2中小河流上改建38处水文站,新建49处水位站,新建1378处遥测雨量站,新建一个省级水文应急监测队,改建14个水文信息分中心以及1个省水文信息中心站。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大河泡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流速仪缆道1处、缆道防雷系统1套、生产业务用房40m2、库房40 m2、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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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流速仪缆道测流控制系统1套。

小荒地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观测道路40m2、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院内道路35 m2、进站道路70 m2、环境绿化200 m2、大门1处、围墙246m。

公主屯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固化断面175m、生产业务用房212.5m2、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院内道路40 m2、进站道路10 m2、站院硬化150 m、环境绿化100 m、大门1处、围墙150m。

计划工期:2012年4月1日~2012年6月1日。 1.1.2气象与水文 1.1.2.1河流水系

辽宁省境内共有流域面积大于10 km2河流4450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含省内流域面积不足100 km的跨境河流)441条,流域面积在10-20 km的2713条,20~50 km2的1030条,50-100 km2的266条。

在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河流中:按流域面积划分,流域面积(含省外流域面积)大于5000 km2的大型河流16条;流域面积1000-5000 km2的中型河流35条;流域面积100-1000km 2的小型河流390条。

在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河流中:按河流长度划分,大于100 km的34条;50-100km的65条;20-50km的289条;10-20km的50条;小于10km的3条。

在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的河流中:包括人工灌排渠道21条。

另外,在流域面积大于100 km2的河流中,有跨境河流38条,其中有12条省内流域面积不足100 km2。

主要河流有辽河、鸭绿江、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和大洋河等,按照辽宁省河流管理工作需要,将辽河流域划为6个水系,辽河干流水系、鸭绿江水系、大凌河水系、辽东独流入渤海水系、辽东独流入黄海水系、辽西独流入渤海水系。另有海河流域的滦河水系、黑龙江流域的松花江水系。即全省划分为3大流域,8大水系。 1.1.2.2水文水资源

(1)降水

辽宁省位于东北地区南端,濒临渤、黄二海,根据气象条件分析,形成大气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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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汽主要来源于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孟加拉湾,随着热带气旋台风和西南气流北移而输入,时而单一作用,时而综合作用。从多年平均风向可以看出,辽宁省水汽的来向有东南、南、西南等几个方向,以东南为主。水汽入流的方向和地形等因素,对降水量在地区上分布起着决定性影响。水汽的输入量随着季节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夏季多于其它季节,形成降水量的季节变化。

年降水量分布趋势是,由东南向西北递减。面临黄海的东南部山区雨量充沛,多年平均年降水量高达1100mm,而辽宁西北部,风沙干旱,雨量很少,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仅380~400mm。

(2)蒸发

辽宁省水面蒸发量分布有东部小、西部大、中部过渡与降水量分布相反的特点。 辽宁省东部气候比较湿润,湿度高,相对湿度达70%,年日照时数短约2400小时左右,年蒸发量600~700mm;中部地区及半岛南部,气候半干燥,湿度偏低,年蒸发量在800~1000mm之间;辽宁西部,气候干燥,相对湿度减少到约50%左右,年日照时数增长到2800~3000小时,年蒸发量大多在1000~1100mm之间。北部能达到1200mm相当于东部的2倍。

水面蒸发的年内分配,受太阳辐射量、空气湿度、气温、风速影响,辽宁省全年最大月蒸发量出现在5月份,占年蒸发量的14%(东部)~19%(西和北部),6月次之,5、6两月蒸发量约占年量的27~34%。最小月蒸发量一般出现在1月份,最大月蒸发量为最小月的6~13倍,由于蒸发的峰值正好出现在作物生长的少雨季节,因而形成了辽宁省多春旱的特点。

(3)径流

辽宁省年径流深的区域分布趋势与年降水量的分布基本相应,但区域分布的不均匀性比降水量更严重。就全省而言,东部最大,往中部和西部递减,西北部最小,最大值超过最小值的26倍。

鸭绿江下游丹东~宽甸一带达到550~650mm,往北部、中部逐渐减少;浑河、太子河上游多在250~450mm之间,而其下游和辽河下游仅在100mm左右;辽东半岛沿海地区由东向西递减,从550mm变化到150mm左右;辽西沿海地区由南向北渐减,从250mm变化到50mm左右;辽北地区及辽河上游老哈河辽宁部分,年径流深在25mm~75mm之间;在北部与内蒙接壤处,年径流深不足25mm。

(4)暴雨、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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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暴雨主要集中在夏季,省内各地都能出现暴雨。从暴雨出现的时间看,最早丹东、营口、大连等地区3月就能出现暴雨;最晚大连在12月也曾出现过暴雨。特别是7、8月份是暴雨集中的时段。而最集中的时段在7月下旬到8月上旬,这是辽宁暴雨最常见的时段,占暴雨总日数60%以上,而且几乎每年有一个大于等于300mm的特大暴雨日。

从地理分布看,年暴雨的日数分布自东南向西北,自沿海向内陆减少;东南部地区每年平均有3次以上的暴雨;西北部地区最少,平均不到1天。暴雨中心在鸭绿江下游的宽甸,年平均接近5天,有的年份多达8~9天。

辽宁每年暴雨出现次数差别很大,多的年份辽宁省暴雨日要比少的年份多几倍。如1964年全省暴雨日数多达22天,而1972年只有8次。这种年际间暴雨日的集中和分散,是造成洪涝和干旱的主要原因。

辽宁地区受降水量季节差异的影响,洪水分布季节差异很大。全省各河大洪水多发生在7~8月,8月上旬是全省发生大洪水频次最多的时间,7月下旬和8月中旬次之,前者是后者的两倍。7月下旬到8月中旬1个月时间内大洪水的总次数占72.5%,这个月是全省的主汛期。洪水发生季节有从西向东、从南向北的变化趋势。

(5)干旱

辽宁省受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以及大气环流的影响,使各地干旱程度不同,西北地区(包括朝阳、阜新和锦州部分地区)常年出现干旱,东部山区(包括丹东、本溪、抚顺等地区)基本无干旱。全省划分为三类旱区。Ⅰ区在辽西山丘区、辽南区、辽北低丘平原区,为较重干旱区,干旱几率为52%~72%;Ⅱ区在辽西走廊区、辽河下游及辽南低丘平原区,为一般干旱区,干旱几率为15%~55%;Ⅲ区在辽河下游平原涝洼区、辽东山区,为基本不旱区,干旱几率为13%~22%。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发生1952年、1957年、1958年、1961年、1968年、1972年、1982年、1987—1989年、1999—2001年等几次重大旱灾。

(6)泥沙

辽宁省河流含沙量地区变化很大,含沙量分布的特点是:东部含沙量小,西部含沙量大,西北部最大。含沙量最大的是柳河,输沙量最大的是大凌河,其次是辽河。辽宁东部山区及辽东半岛,因植被条件较好,输沙模数多在100~200t/ km之间,桓仁、新宾一带,由于森林植被更较茂密,输沙模数小于100 t/ km2,少数地方在200~500 t/ km2间。中部平原区输沙模数50-200 t/ km2。辽宁西部山丘区,植被条件差,输沙模数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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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大,分布趋势由南向北递增,南部约200~500 t/ km2;西部基本在500~1000 t/ km2;西北部植被更差,土质多砂性,输沙模数增大到1000~2000 t/ km2。

(7)水文分区

以气候、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条件和河流水文特征区划水文分区,将辽宁省划为六个水文分区,具体包括:中部平原易涝区,分区面积21402 km2;北部半干旱丘陵区,分区面积7614km2;东部湿润山区,分区面积57939 km2;半岛半湿润丘陵区,分区面积14289 km2;西部干旱丘陵山区,分区面积27408 km2;西部半干旱丘陵区,分区面积18848 km2。

(8)水资源

辽宁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41.79亿m3,折合深度234.9mm,水资源总量分布趋势与降水分布趋势相似,由东南向西北递减。

按流域分区分布:水资源总量最大的是沿黄渤海东部诸河,水量为79.09亿m3,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3.1%,其次为鸭绿江浑江口以下,水量为55.50亿m3,占全省的16.2%;辽河柳河口以上、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沿渤海西部诸河、鸭绿江浑江口以上、浑河占全省比重分别为12.4%、11.8%、11.7%、9.8%、8.4%;辽河柳河口以下占5.1%;其余在辽宁省面积较小的流域占全省的1.5%。

按行政分区分布:丹东市的水资源总量最大,占全省的25.1%,大连、本溪、抚顺、鞍山、铁岭、沈阳、葫芦岛等市水资源总量所占全省的比重依次为9.6%、9.5%、9.0%、8.4%、7.5%、6.9%、5.7%;朝阳、锦州、辽阳、营口、阜新市水资源总量所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4.4%、4.1%、3.3%、3.1%、2.5%;盘锦市的水资源总量最小,仅占全省的1.0%。

辽宁省水资源的总体状况是水资源严重短缺,污染严重,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正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压力。 1.1.2.3气候特性

辽宁省位于中纬度地区,地处亚洲东部沿海和太平洋西北岸,属温带半湿润和半干旱的季风气候区。西北部与蒙古高原接壤,又受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夹持及东部山区阻隔,为明显的大陆性气候。气候主要特征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照丰富,干燥多风,各地因自然地理条件不同,气候差异显著。冬季受西伯利亚—蒙古高压干冷大陆气流控制,盛行北风和西北风,气温低,降水量少;夏季多受来自低纬度热带季风环流的暖湿气流影响,气温高,降雨量多,以南风占优势;秋季各地主导风向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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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偏北风占优势;春季各地多偏南大风。全省年平均风速在2-5m/s之间,辽西山地为2~3m/s,东部山地风速比较小,年平均风速不到2m/s。一年中春风最大,秋风次之,冬夏风速比较小。

辽宁省年平均气温5~10℃。清原、新宾以东年平均气温在5℃以下,是辽宁省最冷的地区。年内气温高低悬殊,夏季虽无酷热期,但最热月平均气温22~25℃,朝阳、锦州地区极端高温曾达40℃以上,最冷月平均气温-4~ -16.9℃,极端低温西丰曾达-41.1℃。全年日照时数2270~2990小时,平均无霜期在124~215天。

1.1.3地质

辽宁省总体的地貌格局为辽东山地丘陵、辽北康法丘陵及辽西低山丘陵三面环绕下辽河平原。地貌类型大体呈“六山一水三分田”。山地、平原、水面占全省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9%、33%、8%。地势自北向南,自东西两侧向中部倾斜,山地丘陵大致分列于东西两侧,中部为广阔的辽河平原。

辽东山地丘陵区由北东—北北东向展布的长白山支脉哈达岭和龙岗山脉的延续部分、千山山脉和辽东半岛丘陵区组成。辽西低山丘陵区由自西而东的北北东向展布的努鲁儿虎山、大凌河上游—牤牛河谷地、松岭—黑山、细河谷地、医巫闾山相间排列而成。辽北康法丘陵区为沟谷发育的剥蚀低丘区,将辽河干流的上、中游河谷平原和下辽河平原割裂开来。下辽河平原地势自北向南倾斜,本区为辽宁省的心脏地区,辽、浑、太及绕阳河、大凌河下游一带地势低洼,为海拔50m以下的宽阔冲积平原。

辽东、辽西低山丘陵区及辽北康法丘陵区裸露的岩石区,为裂隙水的赋存空间;碳酸盐岩类区,分布有岩溶裂隙水;山麓坡角、沟谷两侧呈条带状分布的第四系松散堆积物,是孔隙水的分布空间。

辽河上、中游平原区和下辽河平原区,为区域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的孔隙水含水岩组;在第四纪下发育的第三纪地层由于成岩较晚地岩层相对疏松,胶结程度较差,发育的裂隙、孔隙,裂隙孔隙水分布于其中。

山丘区裂隙水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补给;平原区的孔隙水的补给来源除大气降水补给外,还有农田灌溉入渗及山前侧向补给量等。

山丘区地下水水力坡度较大,径流条件良好。平原区的辽河中上游河谷平原区及下辽河平原的两侧山前地带,径流条件相对较好,而下辽河中部平原区地下水径流处于相对滞缓状态。

山丘区主要以河川基流的形式排泄,尚有部分地下水开采及河谷平原的潜水蒸发、山区与平原交界地带的山前侧向流出等。平原区地下水的主要排泄方式为人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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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蒸发以及沿河地带的河道排泄和沿海地带的侧向流出排泄等。 1.1.4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本工程改建3个水文站,分布在沈阳市境内,交通运输可就近通过铁路或公路进行。

(2)建筑材料

所需的钢筋、水泥、石料、混合料等各种建筑材料量,可直接从当地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到达。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

大河泡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流速仪缆道1处、缆道防雷系统1套、生产业务用房40m2、库房40 m2、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消防设施1套、流速仪缆道测流控制系统1套。

小荒地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观测道路40m2、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院内道路35 m2、进站道路70 m2、环境绿化200 m2、大门1处、围墙246m。

公主屯水文站:改建遥测雨量观测场1处、水位自计平台1座、断面标杆6个、基线桩2个、断面界桩和保护标志4个、固化断面175m、生产业务用房212.5m2、排水设施1套、供水设施1套、供暖设施1套、院内道路40 m2、进站道路10 m2、站院硬化150 m2、环境绿化100 m2、大门1处、围墙150m。

l.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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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 ,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l)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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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l)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l)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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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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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l)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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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l)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l)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l)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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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l)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 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工程建设的阶段验收项目。

1.9.3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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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去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l)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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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投保,其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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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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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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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施工供电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最大需求,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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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 .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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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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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临时道路按设计图纸每米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每米单价进行支付,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每米单价中。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混凝土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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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柞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利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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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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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人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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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布置照明设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l)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l)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 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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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l)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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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l)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没施; (3)植被种植错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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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 [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均包含在施工临时工程中按总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相应工程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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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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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土方明挖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l)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削坡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5.1.2 承包人责任

(l)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l.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l)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5.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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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5.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5.3 土方开挖 5.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5.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5.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5.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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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5.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5.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5.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4 施工期临时排水 5.4.1 排水措施

(l)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5.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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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5.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 5.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5.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5.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l)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5.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5.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5.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5.7 检查和验收

5.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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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l)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5.7.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己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l)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5.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8 计量和支付

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承包人按本章规定所需全部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临时工程总价中,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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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建筑物的土石方填筑包括土方填筑、砂石垫层等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 6.1.2 承包人的责任

(l)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坡面,使其平整,颜色均匀。

(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坝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辽宁正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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