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4-05-31 16: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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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所需资料 一、缴存业务

(一)缴存登记……………………………………………4 (二)个人账户设立………………………………………4 (三)变更登记……………………………………………5 (四)注销登记……………………………………………5 (五)账户转移……………………………………………6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6 (七)汇、补缴……………………………………………7 (八)缴存基数调整………………………………………8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8 二、提取业务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10 (二)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10 2、购买二手房……………………………………………10 3、购买集资建房…………………………………………11 4、购买房改房……………………………………………11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1 6、大修自住住房…………………………………………11 7、归还住房贷款…………………………………………12 8、支付房租………………………………………………12 9、支付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款的…………………………12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13 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13 3、解除劳动关系…………………………………………13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 5、出境定居………………………………………………13 6、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3

7、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13

8、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14 三、贷款业务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14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购买本地商品房…………………………………………15 2、购买异地商品房…………………………………………15 3、购买本地二手房…………………………………………16 4、购买异地二手房…………………………………………16

5、购买拍卖类住房………………………………………17 6、购买单位集资建房……………………………………17 7、购买房改房……………………………………………18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8 9、大修自住住房…………………………………………18 10、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19 11、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19 第二部分 信息查询

(一)查询渠道…………………………………………20 (二)查询内容…………………………………………20 第三部分 政策咨询

(一)咨询渠道…………………………………………20 (二)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20 (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20 第四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流程图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图………………21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图………………21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图………………21

第一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所需资料

一、缴存业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盖章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上均一式

三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个人开户证明;

2、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3、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转入单位开具的转入证明;

2、转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1、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2)单位开具的封存或启封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2、单位集中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新接收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单位出具的集中封存申请书(一式三份);

(2)《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审批表》、《集中封存职工明细表》(一式三份);

(3)法院、工商局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破产民事裁定书,解散证明;

(4)集中封存职工身份证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汇缴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付款票据。

(2)补缴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个人基数调整提供单位开具的基数调整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二、提取业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 15%的;

4、支付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款的; 5、离休、退休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2、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办理要件:以下提取业务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及

配偶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证。

(2)购买异地商品房提供: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房账号(取得契税发票之日起一年内)。

注: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本地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如卖方不能到场,必须提供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购买异地二手房提供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房产转让合同》。

注: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集资建房

(1)集资建房单位应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乌鲁木齐

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职工集资建房名单》、《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 4、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归还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住房贷款。

①首次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提取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②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

8、支付房租

仅限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缴存职工。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凭证;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9、支付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

提供:《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铁路局退休命令》。 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身份证;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3、解除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地户口满两年,外地户口不受限制);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出境定居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

7、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8、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时提供); (4)学费缴纳通知单。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业务 办理要件: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身职工签署《单身声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也可以由贷款专管员认定其他真实有效的资料来确认工资收入;

6、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本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 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账号(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异地二手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拍卖类住房提供: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在中心或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7、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住房需提供:

(1)《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6)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翻建住房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用地、用地红线说明书。

9、大修自住住房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10、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还款明细表及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11、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还款明细表及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公证、放款

第二部分 信息查询

话(0991-4614611)、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

(二)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信息。

(一)查询渠道:住房公积金办理窗口和自动查询机、语音查询电

第三部分 政策咨询

(一)咨询渠道:住房公积金办理窗口、业务咨询热线(缴存、提取业务咨询:0991-4622912,贷款业务咨询:0991-4629197)、网络咨询台(www.wlmqgjj.com)。

(二)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办部门 自治区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 天山区管理部 沙依巴克区管理部 水磨沟区管理部 新市区管理部 0991-4628483、4634096 新民西街167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0991-3670693、3859787 河南西路206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0991-8844377、8868124 光明路123号建设广场写字楼十三楼 0991-3839768、7921453 铁路局北纬三路七星阁高层底商住宅楼一楼 0991-2821308、2827379 人民路183号兴亚大厦六楼 0991-5893119、5562809 黄河路88号建设银行一楼大厅 头屯河区管理部 东山区管理部

0991-3882565 0991-6901263 头屯河区八一路390号 东山区石化总厂三区 (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第四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流程图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图

经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或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相关缴存业务。 单位或职工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缴存业务不同类型领取缴存业务审批表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www.wlmqgjj.com进行下载),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单位或职工持所办缴存业务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业务审核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图

职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

经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c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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