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3-07-26 04: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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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

1. 监察科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批先建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建设,督办企业限期办理环保手续。

2. 环保手续未批复,不许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3. 建设项目审批后,移交给环境监察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科室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环保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整改到位。

三、项目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科室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或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材料备齐后,由项目审批机关会同开发科、环境监察科室组织验收。

3. 验收合格后,监察科室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四、流程图

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一、项目预受理登记

1、项目拟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项目申请登记。

2、开发科对项目拟建地点和建设内容进行现场勘查和初审。

3、初审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提出否定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书面通知申请报批单位;初审符合规定的项目,报主管局长审定后通知建设单位。

二、项目受理审查

1、建设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1.项目备案表2.土地相关手续3.项目科研报告等)报开发科进行审查。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对受理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属于登封审批项目,及时审批。不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申请项目,由开发科填写呈报单,主管领导把关后,经局长批准,逐级上报。

三、项目审批

1、按照审批权限,属于登封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审批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2、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开发科出具预审意见后,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年方开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核。

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

一、试生产申请

1、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机关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其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出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文件。

2、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运行期间,开发科会同监察中队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二、验收申请

1、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运行阶段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机关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进行竣工验收监测,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环境调查报告。

三、组织验收

1、审批机关确认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验收手续。

四、移交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前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临时排污申报登记。

2、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开发科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纳入正常管理。

五、流程图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c4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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