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终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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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基本规定 ............................................................................................................................................ 3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4 5 套内空间 ............................................................................................................................................ 6

5.1 套型 ......................................................................................................................................... 6 5.2 卧室、起居室(厅) ............................................................................................................. 6 5.3 厨房 ......................................................................................................................................... 6 5.4 卫生间 ..................................................................................................................................... 7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 7 5.6 阳台 ......................................................................................................................................... 8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8 5.8 门窗 ......................................................................................................................................... 9 6 共用部分 .......................................................................................................................................... 10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 10 6.2 安全疏散出口 ....................................................................................................................... 10 6.3 楼梯 ....................................................................................................................................... 11 6.4 电梯 ....................................................................................................................................... 11 6.5 走廊和出入口 ....................................................................................................................... 12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12 6.7 信报箱 ................................................................................................................................... 13 6.8 共用排气道 ........................................................................................................................... 13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14 6.10 附建公共用房 ..................................................................................................................... 14 7 室内环境 .......................................................................................................................................... 16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 16 7.2 自然通风 ............................................................................................................................... 16 7.3 隔声、降噪 ........................................................................................................................... 17 7.4 防水、防潮 ........................................................................................................................... 17 7.5 室内空气质量 ....................................................................................................................... 18 8 建筑设备 .......................................................................................................................................... 19

8.1 一般规定 ............................................................................................................................... 19 8.2 给水排水 ............................................................................................................................... 20 8.3 采暖 ....................................................................................................................................... 21 8.4 燃气 ....................................................................................................................................... 22 8.5 通风 ....................................................................................................................................... 22 8.6 空调 ....................................................................................................................................... 23 8.7 电气 .......................................................................................................................................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6 附:条文说明…………………………………………………………………………………………27

I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

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

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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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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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

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

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

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

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

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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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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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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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

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

道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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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

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

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

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且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2.10 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

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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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

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

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

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

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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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

防护设施。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

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

应妨碍交通。

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

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

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共用外门 户(套)门 起居室(厅)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阳台门(单扇)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1.20 1.00 0.90 0.90 0.80 0.70 0.7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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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如果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

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

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

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

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

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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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

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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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

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

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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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00 1:12 0.75 1:10 0.60 1:8 0.35 最大高度(m) 1.50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

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

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

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

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

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 共用排气道

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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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

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

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

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

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

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

14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

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5

7 室内环境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

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

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 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

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

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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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 dB。当条

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

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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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

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氡 游离甲醛 苯 氨 TVOC

活度、浓度限值 ≤200(Bq/m3) ≤0.08(mg/m3) ≤0.09(mg/m3) ≤0.2(mg/m3) ≤0.5(mg/m3) 18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

络和电话插座等, 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

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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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给水排水

8.2.1 8.2.2 8.2.3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8.2.7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

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

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

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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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

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8.3 采暖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厨房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8.3.7 8.3.8 8.3.9

温度 ( ℃ ) 18 15 14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

21

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8.5 通风

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房间“全面通风”是相对于炉灶排油烟机等“局部排风”而言。严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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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在冬季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排油烟机不运转的条件下,应有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的自然排气通路。厨房不开窗时全面通风装置应保证开启,因此应采用最安全和节能的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装置指有避风、防雨构造的外墙通风口或通风器等。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 空调

8.6.1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8.6.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8条的规定。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8.6.5

8.7 电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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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8.7.5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6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表8.7.6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空间 卧室 兼起居的卧室 起居室(厅) 厨房 卫生间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及预留家用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设置数量和内容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三组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一组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 电话通讯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讯进户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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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8.7.8 8.7.9

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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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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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条 文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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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

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订,执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本次修订扩充了原来各章节的内容,修改了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以便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目前我国城镇住宅形式多样,但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本规范

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故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

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在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4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

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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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

2 术 语

2.0.1 本定义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家庭”和“房子”。申明“房子”的设计

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需予以特别考虑。因为除了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这也是公寓和宿舍设计可以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原因之一。

由于本规范的条文没有出现“公寓”一词,所以本规范没有对公寓进行定义,但是规范执行中经常有关于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的疑问,在此做以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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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如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但是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差别很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要比运动员公寓要高得多。目前,我国尚未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

2.0.12 本条所指的平台是住宅里常见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的供人们室

外活动的平台。不同于楼梯平台、设备平台、非上人屋面等情况。

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

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6 跃层住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户人家的户内居住面积跨越两层楼面,此时连接上

下层的楼梯就是户内楼梯,在楼梯的设计及消防要求上均有别于公共楼梯。跃层住宅可以位于楼房的下部、中部,也可设置于顶层。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

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我国人口多土地少,合理节约用地是住宅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课题。通过住宅单体设计和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须在设计时给予充分重视。

3.0.2 通过住宅设计,使“人、建筑、环境”三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形成一个

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因地制宜地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居住区创造既便于邻里交往又赏心悦目的生活环境,是满足人居住活动中生理、心理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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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需要。

3.0.3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住宅设计处处要以人为本。本条文要求住宅设计在满

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

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节能、环保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世界各国都相当关注。我国政府高度

重视资源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3.0.6 我国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主

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提高住宅产品质量。因此,住宅设计人员有责任在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3.0.7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也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

著增加。住宅火灾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住宅防火设计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本条要求建筑设计专业和建筑设备设计的各专业进行协作设计,综合考虑建筑

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设置空间和检修条件。同时要求建筑设备设计也要树立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31

3.0.10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

老龄化的趋势,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会导致对旧住宅的更新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建筑和居住者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兼顾当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将大大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比新建住宅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

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5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本次修编由原规范的7项经济指标简化为5项,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体现公平、统一标准,反映客观实际。

4.0.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

于方案竞赛、工程投标、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销售、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本次修编针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原规范的“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两项指标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受到广大设计人员的普遍认同,本次修编未作修改。

2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3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有关阳台面积计算方法,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4 本次修编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构成要素是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保证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同于原规范中的“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32

5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

范围: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根据本规范2.0.14条,壁柜定义为“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因此其使用面积应只计算落地部分的净面积,并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之中。 2

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3

本条规定烟囱、排气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反映了使用面积是住户真正能够使用的面积。该条规定,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更具准确性,能够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 4

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作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本次修编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本条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4.0.4 原规范没有要求计算套型的总建筑面积,不能直观地反映一套住宅所涵盖的建

筑面积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编对此给予明确:

1 原规范的套型面积计算方法是利用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参数以标准层为计算参数。本次修编以住宅整栋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总和,这样更能够体现准确性和合理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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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一致。

本栋住宅楼地上全部住宅建筑面积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与原规范采用的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含义不同,该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采用该计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现不同建筑面积的现象。

3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通过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4.0.5 本条规定了住宅楼层数的计算依据,主要用于明确住宅楼的层数,便于执行本

规范的相关规定。

1 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因此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

2 本条考虑到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

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

34

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

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 m2和22 m2,主要依据如下:

1 本条明确了设计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2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即使在工程设计理论和实践中,可能设计出更小的套型,但是这种套型是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此外,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由其他相关规范做出规定。

3 原规范规定的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虽然组成空间数不变,但因为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不应小于34 m2下调为不应小于30 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34 m2 — 1 m2 — 2 m2 — 0.5 m2 — 0.5 m2 = 30 m2

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 本规范规定的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 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厅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 本规范规定的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 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4 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

35

称为兼起居的卧室等概念以后,提出了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 m2。其具体测算方法是:

30 m2 — 19 m2 + 12 m2 — 0.5 m2 — 0.5 m2 = 22 m2

本规范5.1.2第1款规定的最小使用面积 本规范规定的起居室最小使用面积10m2+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9 m2 本规范规定的兼起居的卧室最小使用面积 本规范5.3.1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之差 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

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m2和5m2。其依据为:

1 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m2。

2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一种兼有起居活动功能空间和睡眠功能空间为一室的“卧室”,这种兼起居的卧室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5.2.2 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 由于本规范5.2.1第一款说明所

列的原因,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m2减小为10m2。 5.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

杂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如果过多,不利于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度尺度研究结果,3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

36

5.2.4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

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5.3

厨房

5.3.1 本次修编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再进行分类规定,而是规定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

于4m2和3.5m2。其依据是: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m2以上,所以本次修编对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未进行修改,仍明确其最小使用面积为4m2。对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面积则规定为3.5m2。

5.3.2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

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应尽量做到。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

住户正常饮事功能要求。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3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207kW/m3。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3(约大于16m2),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3.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

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

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本次修编不再进行分类和规定设置卫生间的个数,仅规定了每套住宅应配置的

37

卫生设备的种类和件数,强调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本次修编明确规定集中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比原规范规定数值减小0.5m2。其修改依据是:由于住宅集成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设备成套技术的不断推广,提高了卫生间面积的利用效率。

5.4.2 本条规定了卫生设备分室设置时几种典型设备组合的最小使用面积。卫生间设

计时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5.4.1条对每套住宅卫生设备种类和件数的规定。为适应卫生间成套设备集成技术和卫生设备组合多样化的要求,本次修编增加了两种空间划分类型,并规定了最小使用面积。由不同设备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是:以卫生设备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对淋浴空间和盆浴空间作综合考虑,不考虑便器使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卫生间面积要适当考虑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为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厅或厨房的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诸如“交

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5.4.4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

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

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可非议,对其它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5.4.6 洗衣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机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设备,属于卫生设备,通常设

置在卫生间内。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有时设置在阳台、厨房、过道等位置。本条文强调,在住宅设计时,应明确设计出洗衣机的位置及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条件。

38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

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 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

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

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 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的规定,保证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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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燃

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设置,其管底(特别是存

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5.6

阳台

5.6.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宜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5.6.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

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 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

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

40

图1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

5.6.4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采用实体栏板,可以防止

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还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5.6.5 由于住宅部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现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装

时不会造成漏水、滴水现象。实态调查表明,居民多数将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晒衣架拆除,造成浪费。所以本次修编不再要求“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会给晾晒衣物带来不便。同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上的矛盾。

5.6.6 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

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服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常引发邻里矛盾,故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本次修编将本条修改为“应采取防水措施”,主要是针对容易漏水的关键节点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置洗衣机设备时,为方便使用要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

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5.6.8 当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降

低制冷工效,会对居民在阳台上的正常活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造成影

41

响。因此,本条对阳台或建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款规定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不包括百叶。但空调室外机所设置的百叶仅是装饰物,叶片间距太小,会影响空调室外机散热,因此在满足一定的视线遮挡效果时,叶片间距越大越好。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

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合理设置贮藏空间或位置对提高居室空间利用率,使室内保持整洁起到很

大作用。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套内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规定对设置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

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面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2),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

度。

a 一边临空扇形楼梯 b 两边墙面扇形楼梯

图2

此外,当两侧有墙时,为确保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42

5.7.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

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2所示。

5.8

门窗

5.8.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8.2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1.窗台净高低于或等于0.45m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净高0.90m;

2.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实态调查表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挑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所以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

定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5.8.4 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

不满,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5.8.5 为保证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住宅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住

宅实态调查发现,由于原规范中“安全防卫门”概念模糊未明确其应具有防盗功能,普遍被住户加装一层防盗门,而加装的防盗门只能向外开启,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设计时就应将防盗、隔音功能集于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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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既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5.8.6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

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规定。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m3/h~500m3/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4m/s ~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m3/h ~100m3/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m2,相当于进风风速1.1m/s ~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5.8.7 本次修编根据住宅实态调查数据仅将户门洞口宽度增大为1.00m,其余未作改

动。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

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没有邻接阳台或平

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原规范只在“套内空间”规定了本条文,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情况,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范。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

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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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规范5.6.2条的规定一致。

6.1.4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

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6.2.3 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做出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住

宅建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关于剪刀梯作为疏散口的设计要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的规定。

6.2.4 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

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6.2.5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不易推开,会

导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2.6 对于住宅建筑,根据实际疏散需要,规定设置的楼梯间能通向屋面,并强调楼

梯间通屋顶的门要易于开启,而不应采取上锁或钉牢等不易打开的做法,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除条文里规定的两种情况外,每个住宅单元的楼

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以便于疏散到屋顶的人,能够经过另一座楼梯到达室外,及时摆脱灾害威胁。对于楼层层数不同的单元,则不在本条的规定范围内,其安全疏散设计则应执行其它规范。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

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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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间楼梯间,楼梯面积较大。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踏步宽度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

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6.3.3 楼梯平台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实际调查证明,楼

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要从凸出面起算。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面至地面装饰面的垂直距离。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行人经过时容易碰头,很不安全。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是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是为了保证雨水不会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更要严防雨水倒灌。此外,本条对楼梯平台净宽、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6.3.4 我国目前大多数住宅的剪刀梯平台普遍过于狭窄,日常搬运大型家具困难,特

别是急救时担架难以水平回转;高层建筑虽有电梯,但往往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普通担架,需要通过联系廊和疏散楼梯搬运伤病员。因此,本条文从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要求住宅剪刀梯休息平台进深加大到1.30m。 6.3.5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往往会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

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

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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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本次修订特别对三种工程设计中没有严格执行设置电梯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限定。其理由是:

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

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6层住宅采用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

+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置电梯。如6层住宅采用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置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置户内楼梯者),跃层部分

的入口处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若超过16m。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所以必须设置电梯。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原规范允许山地、台地住宅的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如果该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由于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同时涉及如何设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等问题。由防火规范统一规定,本规范不再放宽条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

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病人安全、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大型家具等需要。

6.4.3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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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元的电梯通行。当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其他单元只能通过联系廊到达这电梯运输担架。在两个住宅单元之间设置联系廊并非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

对于一栋十二层的住宅,各单元联通的屋面可以视为联系廊;对于一栋十八层的住宅,联系廊的设置可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根据联系廊的间隔不能超过五层的规定,十七层必须设置第二个联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各单元的联通屋面即可以视为第二个联系廊。

近来,有些一梯两户的方案将十二层以上相邻单元的两户住宅北阳台连通,这种做法也能起到紧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关住户之间认可。这种做法从设计上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

6.4.5 为了使用方便,高层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隔一层或

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不合理,对居民也不公平。

6.4.6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

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分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满足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

6.4.7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

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大。

原规范要求“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本次修编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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