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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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节第五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 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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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 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 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 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

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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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 任相结合的原则 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 的原则

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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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 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 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 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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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 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 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检验法确认的关于 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程序、要求等各项内容的总称。 (一)检验主体 (二)检验标准

(三)检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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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

一)质量标准 1.统一标准和约定标准。 2.强制性标准与一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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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某种产品条件, 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权许可生产该项产品资 格的法律制度。 (三)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 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 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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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 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 标准。 企业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需符合下列条 件: (1)企业的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 要求; (2)有合理的理由证明其产品质量稳定,并能够正常批量生产; (3)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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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有: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即药 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 基础部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 3.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 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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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者 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受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立产品的生产者和销 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是消费者诉请司法机 关追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产品质量法》的始终。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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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

(二)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 产品缺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产品质量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对缺陷产品本 身,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对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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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 产品质量责任的免除是指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 告人能够证明有法定的免责条件的存在而可以全部或者部 分免除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 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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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产品的生产者。 2.产品的销售者。 七、产品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消灭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 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 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 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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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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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 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 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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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生产者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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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是: 1.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 2.应当采取措

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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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 以及其他责任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主体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处罚方式有: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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