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部分会计处理问题探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更新时间:2024-03-22 07: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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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部分会计处理问题探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财政部于2017年5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本文拟根据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会计处理问题展开讨论。 一、生效时间及衔接

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未来适用。因此,企业在编制2017年半年报时应采用修订后的准则。此次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故无需重述前期比较报表,但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一般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应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反,对于某些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代收代付,则也应属于政府补助。

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反之来源于其他企业的也可能是政府补助。例如,政府给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价格补贴及政府给予执行家电下乡政策的生产厂家的补贴,从形式上看政府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了企业,但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或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及该安排的实质明确体现了实际的补贴对象是最终消费者,企业只是代为结算,这部分代消费者收取的政府补贴,本质上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价的组成部分,应作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部分价格的回收,故企业将收到的补助作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更为恰当。 例1:2016年通过统一招标形式天星公司中标某节能高效环保产品,按规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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