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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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习题

一、判断题

1.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分别计算并量刑,而后进行数罪并罚。( )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4.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 )

5.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

6.李某在国家机关任职,孙某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李某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李某答应给孙某办事,但因故未成。孙某见事未成,要求李某退还好处费,李某拒不退还,并威胁孙某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

二、简答题

1. 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 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 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6. 简述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7. 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8. 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9. 简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10. 简述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三、论述题

1. 试述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2. 试述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3. 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对;3.对;4.对;5.对;6.错。

二、简答题

1.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三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产。

3.答:二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财产。 4.答: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挪用公款罪一般不存在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帐、虚报帐目。

(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即部分所有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地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 5.答: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6.答: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 (3)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5)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 7.答:二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营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8.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索贿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的财物,是区分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9.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不同。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并不必然要求数额较大,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时也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要求无论是以索取他人财物还是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构成该罪,都要求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并且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犯罪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司、企业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

10.答: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3)受贿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论述题

1.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所谓“盗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等。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职务

范围内的权力,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强调的是权钱交易的直接性。第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作用于他人的职权或职务,通过他人的职权或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被动的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此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

3.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犯罪对象限于公款,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客户置放金融机构的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现款或者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则应按本罪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公物。但除上述特定公物以外的一般公物,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者职务的便利条件。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第三,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其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进行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何一般违法活动。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其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要求挪用数额较大,但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其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

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建私人住宅、还债、支付医药费、购置家具等。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日后准备归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b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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