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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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09〕26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 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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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 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是省委、省政府建设金融强省战略七大基础性平台之首,致力建设成为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为加快金融高新区发展建设,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若干意见》、《广东建设金融强省“十一五”规划》、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金融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经营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金融高新区内设立并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是指在金融高新区内注册运营或设立运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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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处理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金融创新研发中心、银行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金融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非隶属于金融机构且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提供商。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知识处理外包服务(K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研发业务外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业务总部及服务外包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年纳税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骨干人员是指年纳税工资薪金在12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上述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以扶持金融高新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金融高新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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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后台业务总部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补贴金融高新区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自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支出;支持金融高新区建设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支出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额给予奖励。

(一)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奖励;注册资本在5—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3%予以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

(二)其他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注册资本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给予一定奖励,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类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地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其他类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的不同分支机构,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关联的公司,只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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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实行从高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给予奖励。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独立法人的:(一)注册资本在0.5~1亿元(含0.5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奖励;(二)注册资本在1—3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再按1%予以奖励;(三)注册资本在3—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1.5%予以奖励;(四)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非独立法人的:(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再按0.5%予以奖励;(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1%予以奖励;(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8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5亿元部分再按1.2%予以奖励;(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注册资本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若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独立法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若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非独立法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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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分支机构,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关联的公司,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实行从高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 (一)注册资本在0.5—1亿元(含0.5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奖励。

(二)注册资本在1—3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再按1%予以奖励。

(三)注册资本在3—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1.5%予以奖励。

(四)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在金融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奖励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分支机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注册资本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奖励条件,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标准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的不同分支机构,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关联的公司,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实行从高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认定的技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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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服务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对该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按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在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在金融高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写字楼(办公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

对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规定如下:(一)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5—10亿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及服务外包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的不同分支机构,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关联的公司,只对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实行从高补贴。

第十条 在金融高新区设立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5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为金融高新区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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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视其引荐项目的注册资本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吸纳就业人口、税收贡献等因素,参照《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人力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金融高新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南海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对享受本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且在享受个税奖励期间在南海区新购买商品房的高级管理人才,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购房补贴;对享受本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且在享受个税奖励政策期间在南海区新购买商品房的骨干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购房补贴。同一自然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

对符合《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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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人事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人事、外事、公安部门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在办理高级管理人才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人才特聘证、外国专家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对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因公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五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服务外包行业工作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南海区户口或在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南海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骨干人员的子女,需在幼儿园、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近入读省一级以上学校。

第四章 优化企业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区发改、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环保、劳动保障、建设、外事侨务、国税、地税、工商、规划、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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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须开辟绿色通道,在各自权限范围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分别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帮助解决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举办金融或服务外包论坛、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组织金融机构或服务外包企业外出考察,邀请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服务外包企业到金融高新区访问,促进驻区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发挥政府的先行示范效应,鼓励和引导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将信息化建设、运营和业务等工程项目实施外包,大力培育本土服务外包市场。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参与制定重大行业标准、申请主要相关国际认证、积极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等,并参照南海区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相关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可携带区金融办指定的相关材料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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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物业,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10年内若迁出金融高新区或抽走注册资本的,应退还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奖励或补贴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为金融高新区的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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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6日印发 — 12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a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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