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3-04-11 03:5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回应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基因技术应用、性骚扰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创新性与时代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民法典基因技术规定解读

对基因技术应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立足于原则性的角度,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途径对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将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纳入到人格权编中进行规范,并通过“个人自由与尊严”原则对其提供保护,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对基因技术应用问题的关注,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对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以“健康权”为中心确立基因技术应用的人格权保护途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基因医学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以健康权角度为基因技术应用中的当事人提供人格权保护。事实上,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的人格权问题不限于一般人格权的个人自由与尊严问题,而与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通过应用生物基因技术,基因医疗活动为自然人提供诊断、预防、治疗和改善等服务。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基因技术可应用于人体细胞基因编辑治疗、产前基因治疗与生殖细胞与胚胎的基因编辑等领域,直接关系到以自然人的健康权保护为中心的一系列重大人格权益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瞄准目标基因进行精准操作,对原有基因组进行修改和编辑,以纠正或补偿缺陷与异常基因引起的疾病,实现改变生物特定基因的目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于人格权编中的位置,体现了基因技术应用所涉及的主要人格权益类型为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明确了受害人权益损害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从预防角度对基因技术的准入作出规定。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临床试验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第1009条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有关准则。在新技术应用的范畴内,民法典规定着重从技术准入与审查角度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制,体现了权利保护的提前预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准则:(1)法律法规准则。从事基因技术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人格权保护准则。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此处对健康权保护的规定应当作扩大性解释,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等重大人格权益;(3)伦理准则。基因技术应用涉及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领域,技术

应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4)公共利益准则。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基因技术的应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基因技术规定的重要意义

填补民事立法领域空白。自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发布后,各国纷纷针对基因技术的应用制定国内单行法,如法国生命伦理法、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法、德国胚胎保护法和日本规范基因技术法等。我国目前有关基因医疗技术应用的立法主要集中于行政法层面,相关规定散见于1993年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国家科委1993年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2016年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与国务院2019年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在民事领域尚未出现针对基因技术的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首次在民事立法中规范了基因技术应用引起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问题,填补了当前的立法空白,体现了民法典规范内容的创新性。

提供权利救济基础。作为创新性内容,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的出现具有特定原因。近年来,我国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有关人体基因和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对社会整体道德和伦理观造成冲击,更对接受试验的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权益损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法律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地发展。近年来,我国诸多立法主要集中于从行政监管的角度

加强对基因科研与医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未从民法平等主体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角度作出明确规定,难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为受害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规范基础。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定首次在民法领域内回应了基因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受害人保护夯实了规范基础。

完善新技术时代的人格权体系。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生物技术时代背景下诸多人格权前沿问题,包括胎儿的权益保护、人体胚胎与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认定、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护等。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基因技术应用的规定,以发展的角度完善新技术时代的人格权问题研究,有助于在更完整的逻辑架构下发展我国的人格权体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

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为自然人提供诊断、预防、治疗和改善等医疗服务,以纠正或补偿缺陷与异常基因引起的疾病,在治疗癌症、单基因遗传病、艾滋病、其他病毒和细菌感染等领域具有重大突破性效果。虽然我国当前的基因编辑技术多处于初期临床试验和应用阶段,随着基因技术与医疗诊断立法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将成为医疗活动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对患者的人格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第1009条的规定,从原则性的角度、以预防性的手段对与基因技术相关的科研与医疗活动作出规范,明确相关的人格权益保护与民事责任问题,体现了民法典立法对于新技术应用所引发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ar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