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主要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10-30 20: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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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术平13910225 姚蓓蓓12910220 诸天琪13928208 FOB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 FOB 价格 术语 ,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 FOB 价格 术语 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 FOB 术语 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CIF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其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其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CFR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

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答案: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装到船上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法。文中没有提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 FCA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CPT

我国A公司按CPT条件出口3000吨小麦给国外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6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待货物抵达目的地后,邮运输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给B公司发出了装运通知,乘载货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剩余3000吨安全抵达目的地。而卖方不予交货,并声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PT合同,货物风险已经在装运地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房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试分析A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1.本案中A公司仍应对B公司承担交货责任。

2.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PT的规定: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处置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依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卖方不应再付交货责任、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PT合同。本例中小麦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卖方并不能因此而断定所损失的3000吨小麦都是卖给B公司的。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划分风险责任所作的说明: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确定为供应合同之用者为限。即货物必须是特定化的货物或指定的货物时,货物风险方可按照合同的性质正常转移。本案中的3000吨小麦都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因此货物风险不能像正常情况下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转移。卖方不能因此判断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全包括了卖给给了B公司的3000吨。因此买方仍承担向买方交货的义务。

CIP

我国A公司向俄罗斯某公司出口一批木制家具,成交条件为CIP莫斯科,采用铁路运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详细规定投保的险别。于是,我国A公司向PICC投保了陆运一切险,A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按时将货物交至承运人但在运输同种,不幸遇到某地区铁路工人罢工,货物只好被停靠在该车站。当天突然大雨,货物公司因人手有限而未来得及防护,致使全部木制家具遭受雨水浸泡,严重掉漆变形。我方将包括保险单据在内的全套单据提交给罗斯进口公司要求其付款,但是对方以未投罢工险为由拒绝付款。根据《2010通则》,俄罗斯进口公司是否该付款呢?

本案例中,俄罗斯进口公司应该付款。首先,根据《2010通则》规定,在CIP条件下,若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具体规定投保险别,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耳蜗妨投保了高于最低险别的陆运一切险,罢工险明显不属于最低险别,已经完成卖方义务。其次,本例中的损失是由于货物不能被运输和人手有限而造成,不是直接罢工引起的,不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最后,CIP条件下,由买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在本案中,罢工带来的风险也应该是由俄罗斯进口商承担。所以,在我方履行了卖方责任和义务并且提供全套单据的情况下,俄罗斯进口商应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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