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9-30 16:07: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前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姜文(反诉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光荣村三家子屯,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03241497。

委托代理人XXX,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邹云生(反诉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扶余县更新乡南平村2社,身份证号码220724197603293634。

委托代理人XXX,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玲,女,30岁,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2委4组。

原告姜文与被告邹云生、陈丽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被告陈丽玲参加诉讼,但均未提供被告陈丽玲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

- 1 -

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姜文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邹云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反诉费497元,由本院分别退还原、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田 宁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af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