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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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关于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批复》(苏政复[2010]27号)确定的727条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省考核组”),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设区的市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省水利厅相关直属管理处及市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县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县考核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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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县考核组对县(市、区)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逐条考核,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全县(市、区)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第六条 市考核组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逐条考核,再根据每条河道考核情况,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市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对辖区内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第七条 省考核组对市直管河道管理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进行考核,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考核。

省考核组依据《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县考核评分表》(附表2)要求抽查1~2个县(市、区)省骨干河道进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条河道进行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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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11月中旬,各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所辖县工作总结作为附件)报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十条 每年10月中旬,县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上旬,市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直管河道年度管理情况和县(市、区)河道年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每年11月底前,省考核组应完成各市河道年度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和市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由考核组随机抽取辖区内河道,按照《江苏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评分表》(附表1)进行赋分,确定考核等次。若确定等次低于市或县考核等次,则该市、县(市、区)所有河道全部降低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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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市、区),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 (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四条 “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对其他县域以上省骨干河道维修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省级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补助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市、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河道维修补助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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