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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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监管政策回顾

2010-6-18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212号文”)

212号文是监管部门正式对房地产信托融资进行规范的开端,首次提出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三要件:“四证”、“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文件规定,信托公司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不过,212号文目前已失效。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54号文”)

54号文进一步规范了信托公司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首次明确将“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视同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进行监管。(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银监发[2011]1号文废止)

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65号文”)

265号文重申了212号文在四证、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35%)三个方面的要求,扩大了对间接贷款融资的监管,明确了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属于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应符合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的条件。

同时,265号文禁止了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要求信托公司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5号文”)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25号文,适当调整了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从严限制的政策。文件规定,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向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时,可只要求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并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不作要求。同时,25号文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的认定可以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控股股东资质为准。

须注意的是,25号文“严禁信托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根据该规定,即使对于四证、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三个方面均符合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信托公司也不得采取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提供融资。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4号文”)

84号文提出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的概念,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而在对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界定时,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的认定标准,除明确包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的情形外,将投资附加无关联第三方受让的情形也进行了限制。

但由于84号文是仅针对项目资本金问题的专项监管规定,其关于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的界定标准是否适用于其他的房地产项目,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如果某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已符合规定,但在四证或资质方面不符合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的要求,信托公司是否可以以投资附加无关联第三方受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

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提示:自2009年5月25日起,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已由35%调整到20%和30%两档。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六、《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2010年2月11日)

该文件可以视为截至2010年2月11日房地产信托领域最严格的监管政策。除明确停止执行25号文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外,增加了关于结构化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配比要求以及对土地储备贷款的限制。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尤为严厉的是,该文件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以“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该原则给予了监管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信托公司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2010年11月12日)

银监会从2005年起陆续发布了多个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文件,多次重申了房地产信托业务尤其是开发项目融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迄今为止,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除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政策体系。

要求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八、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98号)

严控大型房企集团贷款风险。对于大型房企集团,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大额集中度风险评估应涵盖银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短期、中期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类授信。同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要进行跟踪监测,严密审查集团企业内部与关联企业之间,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严防信贷资金转移或挪用。要核实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或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严格控制贷款关联担保,禁止互保。

一是深入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发放审慎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事先约定和仔细审查过的交易和领域,要严格设定还贷条件。对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条款进行彻底纠正,改为在必要宽限期后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利随本清的科学和审慎做法,做到风险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做损失度量与准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a6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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