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07 11: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开创市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 年 月 日

市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

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公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干部群众素质、引导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为切实提高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是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在当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

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城市、村镇、单位和家庭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各项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创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推动、各方面分工负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各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规划、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并能承担社会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农村村镇、各类学校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均鼓励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受省文明办委托,市文明办对市内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市级文明城市创建管理 第七条 市级文明城市的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机制健全。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领导体制完善,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廉洁,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制定创建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发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和文明办的综合职能,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广泛深入,道德建设扎实有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形势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志愿服务、道德讲堂、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餐桌、“文明知行五个一”等系列活动及道德模范和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规划管理法治化。城市环境清洁有序,城市交通设

施和交通管理措施完善,通信管理有力,城市绿地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市定标准。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供气、排水能力良好,服务网点设置合理,运行稳定。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市定标准。城市管理精细,有素质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四)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坚决清除“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城市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按要求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措施有力,群众治保组织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市民有安全感。广大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主次干道畅通,管理科学,秩序井然。

(五)行业作风优良,社会事业发展。行业服务规范,市民满意度高,职业道德建设成效显著,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得到纠正。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买卖公平,文明经营。集贸市场管理严格,打击假冒伪劣措施有力。执法部门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形象良好。机关干部公仆意识强,廉洁奉公,办事效率高。社区服务体系完善,设施齐全。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困难职工、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救

助措施落实。科技知识和成果普及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教育条件改善,九年义务教育率达标,并不断得到巩固,无青壮年文盲。医疗卫生设施配套,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建成一批科技文化体育设施。基层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完好,定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市场秩序良好,“扫黄打非”成效明显,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严格,活动健康有益。

(六)创建工作扎实,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普遍开展,持续推进。大力开展诚信城市、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医院、诚信商场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丰富。市民有良好的文明意识,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秩序,爱护公物,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移风易俗,社会风气积极健康向上。有浓厚的创建氛围,市区内建有一批永久性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广告标牌。

(七)党政机关高效,社会服务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各族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公开办

事制度,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行各业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推行优质规范化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八)经济建设领先,生活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市同类城市中居先进水平。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下岗、待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市场繁荣,供给充足,物价平稳,群众满意。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第八条 市级文明城市创建:

(一)创建市级文明城市,须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县(市、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提出创建报告,市文明办报请市省明委同意后,将申报创建城市纳入市级文明城市创建资格城市进行创建指导、监测和管理。

(二)创建市级文明城市资格城市,按照《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开展创建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创建城市全面自查,在具备条件后,由创建城县(市、区)党委、政府向市文明委提出检查测评申请。

(三)市文明委授权县(市、区)文明办对创建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指导测评。市文明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

员,按照《市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每年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测评。

(四)市级文明城市经两年以上巩固提高,可向市文明委提出创建全省文明城市申请,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向省文明办推荐作为全省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进行工作指导、监测和管理。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文明城市: 1、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中有多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查处的。

2、申报、测评前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两年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的。

3、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制售假劣商品,在市内外造成重大影响的。

4、申报、测评前12个月内,多次出现集体性上访的。 5、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市级文明城市表彰奖励:

(一)市级文明城市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并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经过连续两年以上的创建工作和市文明办组织的严格测评,达到市级文明城市标准的,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三)获得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可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城市管理:

(一)文明城市的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和常态管理纳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文明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

(二)文明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委每年对市级文明城市进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每两年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测评和复查,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提高创建成果。

(三)切实加强对市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指导、监督、管理,健全文明城市退出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以下五项措施:

1、下发整改通知。对创建力度松懈、工作明显滑坡、发生问题集中或暗访抽查中问题突出的、达不到文明城市常态管理工作资格线的市级文明城市,市文明委发出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2、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尚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的文明城市,市文明委进行通报批评。

3、实行“黄牌”警告。对工作严重滑坡,在文明城市统一测评中排名靠后,或被市文明办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力的文

明城市,市文明委向该城市亮“黄牌”进行警告,并约谈其文明委负责同志,责令一年内整改到位。

4、停止市级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对被市文明委“黄牌”警告后整改不力的文明城市,停止该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市文明委帮助其整改提高。

5、取消荣誉称号。对发生“一票否决”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市级文明城市称号。对停止文明城市资格一年,再次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工作仍无明显起色的,取消其市级文明城市称号,或向中央文明办建议取消其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四)取消文明城市称号的城市,需经一年以上整改提高,才能重新提出创建市级文明城市申请。

第三章 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第十二条 市级文明城镇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坚强团结,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干部无违法违纪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融洽。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组织和部署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

措施具体,经费保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年度考核实绩。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通过建设乡风文明一条街、 建立道德讲堂和农民学校、开展“文明知行五个一”、传统文化活动等形式,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群众,开展“中国梦”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乡镇机关和站所建立了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关爱弱势群众和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积极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众。建立了关心关爱帮扶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机制,全乡镇社会风气好,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三)文化建设稳步发展。加强农村文化站、文化活动室、活动广场、农家书屋、村广播室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乡村文化、社区文化、民俗文化、庙会文化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富有特色,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科学知识、实用技术、文化、法制等培训。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重视对婚丧嫁娶等民间习俗的引导,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现代文明风尚。健全卫生保健网络,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乡镇卫生院建成标准化卫生院。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9v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