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 保证

更新时间:2023-11-06 05: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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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 保证 1. 保证的成立与特征

1)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保证过后,除出于赠予意思保证外,可以根据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向债务人追偿

2)主体 下列不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转贷的除外) 公益性法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

门(比如保卫科 工会 科研所啥的)

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过授权可以 先用分支机构财产担保,不够的用公司财产 未经授权不可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公司法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责

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企业法人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为他人担保,根据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由股东会表决,除该股东外过半数同意才可 3)方式 应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订立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也可) 订立保证合同,

或者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或者保证人直接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 保证人单方面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的 4)从属性 主合同债权债务灭失,保证合同也终止

债权转让时,保证随债权走,保证人依旧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和债权人

有约定:保证人只对该债权人提供保证,或者约定 该债权不得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时,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变更合同,应当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加重债务部分不承

担责任,变更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仍然按原合同约定计算。

2.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在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强制

执行债务人财产仍然不能完成履行 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

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像债务人请求清偿,也可以直接向连带

责任保证人请求清偿

3. 共同担保 几个人共同为一份债务提供保证

1)按份共同担保 几个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份额,各自在份额范围内提供保证, 2)连带共同担保 几个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人请求承

担全额责任,承担后该保证人有权像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内部有份额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平均份额,但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4.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流程

(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三个理由,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 1) 保证期间:

① 期间长的:A 有约定的按约定

B 没有约定的,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

没有约定清偿期的,从宽限期终止之日 债务人破产的,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C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清偿期的,视为没有约定

D 约定类似于“保证期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成之日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② 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债权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结束,保证人不在承

担保证责任。

③ 行使权利方式:一般保证: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责任保证:请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④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 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两年

起算:一般保证: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连带责任保证:从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享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 3)主债务诉讼时效:

① 长短:两年,从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注意: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因为提起诉讼而中断,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中

断,至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②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断(因为它要依靠主

债务提起诉讼啥的)

连带责任保证:不中断

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两个都中止 ④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也想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个中保证人获得任何一个抗辩权,都可以不履行保证责任。 5. 抗辩权

1) 类型:先诉抗辩权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 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外,债权人享有的 顺序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也

都可以援用

2)即使债务人自己放弃,保证人仍然可以享有,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

当然,在债务人本身就准备付钱的情况下,保证人如果也放弃抗辩,付了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反之,若债务人使用抗辩权,保证人则必须使用,如果债务人已经使用抗辩权拒绝履

行,保证人自己去偿还了债务的,就债务人已经拒绝履行部分不能像债务人追偿(因为债务人使用抗辩拒绝以后主债权债务就变更减少了)。

6. 追偿

1)追偿包括:所清偿的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不可归因于保证人的原因遭受的损害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时,主债务变更了的,其实际清偿额不能大于主债务额,大于主债务额部分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3) 破产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

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财产追偿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

没有办法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

中国大地上四种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物合同 保管合同

定金合同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是要式合同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因此当事人之间交付多于或少于约定定金的,视为定金合同变更,另一方拒绝接受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没有交付定金,但是双方履行了合同或者合同主要部分的,视为合同成立或生效

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合同的,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未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标的数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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