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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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停车位

5.2.1 基本要求

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

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旅 馆 办公楼 餐 饮 商 场 医 院 一类 二类 市级 区级 展览馆 电影院 一类 二类 三类 计算 单位 每套客房 同上 同上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每100座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0.6 0.4 0.2 6.5 7 6.5 4.5 6.5 4.5 7 3 自行车 20 40 40 40 40 40 45 每1000平方米45辆 同上 同上 同上 剧院(音乐厅) 体育 一类 场馆 二类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4.2 1.2 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示意图

L B

平行式 W

B B

B 斜列式 L W 垂直式 L W B 机动停车位按照小型汽车停车位数量计算,小型汽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方式 平行前进 30°前进 45°前进 60°前进 60°后退 垂直前进 垂直后退 垂直通道方向车位长度B(米) 2.8 4.2 5.2 5.9 5.9 6.0 6.0 平行通道方向车位长度L(米) 7.0 5.6 4.0 3.2 3.2 2.8 2.8 通道宽度 W(米) 4.0 4.0 4.0 5.0 4.5 9.5 6.0 单车面积 (平方米) 33.6 34.7 28.8 26.9 26.1 30.1 25.2 2.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

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 公寓按照1辆/户 别墅区按照2辆/户

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

(1)出入口车道坡度

(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

(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

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5.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5.2.3 自行车

自行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 方式 斜30° 斜45° 停车 单排Bd 1.0 1.4 带宽 双排Bs 1.6 2.3 车辆横 向间距d 0.5 0.5 过道 宽度 单位 单排 一侧 2.2 1.84 停车 单排 双侧 2.0 1.7 面积 双排 一侧 2.0 1.65 平方米 双排 双侧 1.8 1.51 单排b 双排W 1.2 1.2 2.0 2.0 斜60° 垂直 示意图

1.7 2.0 2.8 3.2 0.5 0.6 1.5 1.5 2.6 2.6 1.85 2.1 1.73 1.98 1.67 1.86 1.55 1.74 Bd Bd W W Bs Bs b 垂直式 斜列式 b 第三节 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机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1.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100米以外,次干道70米以外;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2. 剧场、体育场馆等容易形成短时间集中人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具体面积和尺寸视建筑性质和规模确定;紧急疏散出入口必须邻城市道路或有专用道路连接至城市道路;(剧院规模按观众容量分为:特大型1601座以上;大型1201-1601座;中型801-1200座;小型300-800座;电影院规模按观众容量分为:特大型1201座以上;大型801-1200座;中型501-800座;小型500座以下;) 3. 为保证室外用地留有足够的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用地、消防环路和集散空间,当建筑覆盖率大于40%时,地下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应设在建筑内,其出入口应与用地内交通环路接通,不能直接开在社会路上。

4. 公共建筑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如室内外有高差时,采用坡道连接,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米×1.5米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5. 综合医院:要求其总平面设计功能分区应合理,清洁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车场地,入口处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用地内,如用地相邻时,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6. 商业建筑: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避免交叉,并考虑设有后院。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对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周围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7. 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输路线与堆场。

8.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站前区布置与城市道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9. 加油站:出入口应分开设置,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米。

10. 公交首末站:宜设置在城市道路用地以外的用地上,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应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首末站必须严格分隔开入口和出口,非铰接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米。

11. 邻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其它要求 路口抹角拓宽范围内不得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距离抹角拓宽起始点8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转弯半径应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因特殊需要出入口过宽时应分成两个车道;与同一路段其它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大于转弯半径的2倍。

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

1. 小区内主要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当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洞口尺寸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超过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4. 居住区内外联系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同时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行。

5. 道路规划应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 6.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5-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和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四级。

居住区道路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组团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7. 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物与道路关系 面向道路、无出入口 面向道路、有出入口 居住区道路(米) 高层5 多层3 小区路(米) 3 3 5 组团路以下(米) 2 2 2.5 山墙面向道路 围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1.5 2 2 1.5 1.5 1.5 1.5 5.3.4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

详见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地表水水厂(m2·d/m3) 0.9~0.70 0.70~0.50 0.50~0.30 地下水水厂(m2·d/m3) 0.40~0.30 0.30~0.20 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地表水水厂(m2·d/m3) 0.25~0.20 0.20~0.10 0.10~0.03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管理用房 水威 泵房 中水处理用房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居住建筑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公 建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单位米: 一般厂房、仓库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给水 污水 污水处理用房 第二节 供 电

在交通、水利、工建、民建、供水、供暖、供气、绿化等市政工程改造和新建的规划阶段应

同时规划电力设施。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除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城市供电电源规划

1.城市供电电源的规划,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研究城市供电电源。

(2)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提倡采用可再生能源。

(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地区,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2.城市电源变电所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济技术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位置。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规划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不宜跨越建筑物。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必须加以保护。

(3)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6.2.3A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6.2.3A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220 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60~75 30~40 15~25 12~20 (5)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6)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6.2.3B规定。 表6.2.3B

线路电压(kV) 线路经过地区 <1 居民区 6.0 1~10 6.5 35~110 7.0 220 7.5 500 14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5.0 4.0 5.0 4.5 6.0 5.0 6.5 5.5 11 8.5 注:·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7)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2.3C的规定。

表6.2.3C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50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7.0 (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D规定值。

表6.2.3D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500 9.0 (9)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E规定值。 表6.2.3E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1~10 1.5 35 3.0 110 4.0 220 5.0 500 8.5 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规划

在规划市中心区(四环以内)、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2)同一路段上的高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电缆隧道需配套建设通风设施。 (3)地下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4)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应根据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

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a.当同一路径电缆规划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市政道路不经常开挖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F的规定。电缆隧道、管井等设施与其它设施、管道等平行、交叉时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表所列的电缆与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执行。

表6.2.3F

安 全 距 离(m) 项 目 平行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0.25(0.10) 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3.00 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50 1.00 1.00 0.50 1.00 0.50(0.10) 2.00 1.00(0.25) 1.00 0.50(0.25) (0.50) 0.50(0.25) 0.50(0.25) 0.50(0.25) 0.50 0.60 1.50 0.50 交叉 ┄ ┄ ┄ ┄ 注:·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路灯低压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少至0.5m。

b.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95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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