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子弹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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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子弹是什么样的?

提问者:小小椅子浏览80427次

什么叫做“非军用子弹”,如何区分“军用子弹”与“非军用子弹”?

回答者:馒头老妖2014-08-26

警察,是法律授权合法使用暴力的执法人员,这其中就包括了使用枪械。而既然是枪械,当然就得配上相应的子弹。而警用枪械的子弹,根据其任务需要,与普通民用、军用武器的子弹是有相当大区别的。

为何开枪?

在讨论警用子弹之前,首先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警察为什么要开枪?或者说,为实现怎样的目的,警察才应该开枪?

一般来说,各国立法机关给出的答案,通常都包括两条:

1.为了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的人(包括警察自己);

2.用其他方法都已无效,或者显然是来不及了。

对第一条的正确理解,不仅是警察执法的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标(嫌疑人),在警察看来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某人持刀追着人群乱砍,某人用刀捅死一名游客后逃走,或某人杀伤狱警之后越狱而出,又或某人入室盗窃(家中无人)后逃走,则除了最后一个,前面三个都属于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

第二条,则包含两种情况:警察用了非致死性的警械(警棍、辣椒喷雾器、泰瑟枪等)试图制服嫌疑人,但对方依然继续反抗或者行凶;或者是情况紧急,警方根本来不及使用非致死性警械,否则就会有人被嫌疑人所严重伤害。

满足这两条,警察就得以合法开枪射击了。

所以,不难得出一个结论:

在某个具体的情况下,警察要么可以合法开枪,要么不能合法开枪,没有“只能合法地将嫌疑人击伤”这种中间状态。

而警察一旦合法开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犯罪、保护无辜。为此,就必须确保把嫌疑人打得彻底失去反抗、侵害的能力;至于是否会因此将其击毙,就不是警察要考虑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看重无辜者的生命而不是嫌疑人的。

因此,警用枪械、子弹,没有理由要求“不致命”这个本身就有矛盾的性质,也就是说,警用枪械、子弹并不需要比民用、军用的降低威力以减小击毙嫌疑人的概率。既然嫌疑人要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法律就不会再无原则的替他兜着,正所谓“No zuo No die”。

实际上,在美国警察的训练中,枪械被统称为“致死性武器”,开枪就意味着让嫌疑人严重受伤;如果对方不停止反抗,就要连开数枪直至将其击毙(“shoot to kill”),没必要也很难走折中路线。

威力更大?

而在美国等国家,非但不要求警用手枪使用威力较低的弹药,反而要确保警用枪械、弹药的威力超过民用武器的平均水平,有些甚至超过了军用子弹。

理由也很简单:倘若与嫌疑人交火,必须确保警方的火力至少不会被嫌疑人压制,能够撑到增援力量(特警、SWAT、宪兵等)赶到。

与军人相比,警用手枪的意义更大。毕竟,在现代战争中,除了特种兵,士兵们通常不会依靠手枪作战:大到激光制导炸弹,小到机枪、步枪,哪个都比它威力大、射程远,手枪基本上已经沦为自卫武器甚至摆设,威力大小并无所谓。

但对于警察而言,手枪却是单警装备中威力最大的武器,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开枪还不足以压制反抗的话,警察自身的安全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会变形的子弹

那么,要提高警用手枪的威力,可以从哪里入手呢?

一方面,是枪械的可靠性,避免关键时刻瞎火;同时,提高的手枪的弹夹容量,保证火力的持续性。比如,转轮手枪总共6个弹膛,鸣枪后就剩5发了,开5枪之后就必须停

下来换子弹,持续性很差。相对而言,自动手枪动辄十发以上的容量,又能够快速更换弹夹,给一线警察提供了更大的信心。

另一方面,就是在子弹上下功夫,提高其杀伤能力,力争一枪制敌。

也即,使用特殊的、“可变形”的子弹。这类子弹又大致分为两类:射入人体后形状改变(膨胀)的;射入人体后弹头碎裂成多块碎片的。

通常,子弹都有一颗铅或钢做的内芯,外头包裹上一层黄铜或钢(称为被甲),既保证弹头的重量(严格说是质量),又能有一定的硬度,以维持穿透能力。然而,一些子弹在这层被甲上做起了文章,将其剪掉一部分或刻划很深的十字形裂口。这样,当子弹射入人体之后速度降低,铅芯就在惯性的作用下,朝前撞开被甲,将整个弹头撑开,就像是一个蘑菇——著名的达姆弹(“Dum-dum”)正是这个原理。

这一类子弹中,还包括了一种叫做“空尖弹”(Hollow-point bullet)的新型弹药,弹头是由4~8瓣金属挤拢加工而成,打入人体后金属瓣猛然摊开,就像是一朵花儿绽放——名副其实的死亡之花。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8l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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