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基建及生产开采招标文件
更新时间:2024-06-07 09: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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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JL-GZ012
XXXXXXXXXXXXXXXXXX 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 石灰石矿山基建施工及生产开采承包
招标文件
工程类别:矿山工程
业主单位:XXXXXXXXXXXXXXXXXX 设计单位:XXXXXXXXXXXXXXXX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XXXXXXXXXXXXXXXXXX 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石灰石矿山项目招标文件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投标须知 合同内容及条款 技术规范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辅助资料 参考图纸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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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2. 资金来源 3. 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5.招标文件的解释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价格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9.投标文件的组成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保证金 12.投标预备会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六、开标 17.开标 七、评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9.评标内容的澄清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投标文件的评比与比较 八、授予合同 22.中标通知书 2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4.中标服务费 25.履约担保 2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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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项目 内 容 规 定 项目名称:XXXXXX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矿山项目 建设地点:广西南宁市XXXXXXX 工 程 量:矿山基础建设:(详见第八章(附表一)工程量清单); 生产开采承包:年开采石灰石500万吨(8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安全、开采量。 1 质量标准:优良 要求工期:矿山基建工程9个月;石灰石生产开采承包310天/年。 招标范围:详见附表一 报价形式:按图纸、参考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矿山基建报出综合单价及总价,石灰石生产开采承包报出至进入破碎口(包括开采与运输)的单价及主要材料基价变化调整单价。 2 3 4 5 6 7 8 资金来源:矿山基建及生产开采所需资金全部由投标人出资解决。 投标单位资质: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具备矿业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有近五年同类矿山建设业绩。 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汇票或电汇)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 投标文件递交至: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李炳海,电话:13768505896 现场踏勘:投标单位应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投标单位应9 承担现场考察结果所带来的责任和风险,在投标文件被接收后,不能因为没有熟悉现场而成为变化项目费用的借口。踏勘现场的时间由投标人与招标人联系后共同确定,踏勘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投标时间:2010年8月11日上午9:00~13日上午9:00 10 截标时间:13日上午9:00 开标时间:2010年8月13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广西南宁市横县XXXXX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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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附表一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表 序号 子项图号 子项工程内容 单 位 m3 m3 m3 m m m m m m m3 m3 m3 m3 万t
333333挖方量 529415.11 355351.68 433.64 填方量 0 0 9431.43 磨耗层 0 0 32.48 226.81 66.36 0 0 0 0 0 0 0 0 泥结 碎石层 0 0 243.6 2041.29 597.21 0 0 0 0 0 127.75 0 0 手摆 块石层 0 0 410.05 1117.37 314.40 0 0 0 1378.54 0 171.06 0 0 碎石 平整层 0 0 0 0 0 0 0 0 340.05 0 0 0 0 其他 0 0 0 0 0 0 0 0 0 0 1075.97 0 23.48 1046.62 按施工图核定 500 一 矿山基础建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二 1 2 3 4 三 K231-703a-KS-01-06 北采区基建采准剥离 K231-703b-KS-01-04 南采区基建采准剥离 K231-707-KS-01-06 矿山上山道路 K231-708a-KS-01-11 至北采区114m水平运矿主干道路 K231-708b-KS-01-07 至南采区114m水平运矿主干道路 K231-711a-KS-01-05 至北采区西134m水平钻机上山道路 K231-711b-KS-01-05 至北采区东134m水平钻机上山道路 K231-711c-KS-01-05 至南采区东134m水平钻机上山道路 K231-713-KS-01-06 破碎卸料平台 矿山工业场地建设 735,736 721, 723,727 729 生产开采及运输 破碎卸料平台水泥混凝土面 破碎车间浆砌水沟 破碎车间浆砌挡土墙 合计 门卫及围墙 办公室,宿舍 修理车间、洗车台 矿山加油站 矿石开采及运输(运输至破碎机口) 85132.62 22935.59 16018.13 10507.38 3072.06 4090.37 4156.57 9.40 10.37 6.80 34.99 21399.24 0 4009.65 0 0 0 1848.10 0 0 K231-714-KS-01-04 破碎车间开挖 1001714.82 66148.13 325.65 3009.85 3391.42 340.05 2146.07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2、资金来源
资金按前附表第2项,资金支付按本工程合同条款支付。 3、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投标单位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及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单位还须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具备上述条件的投标单位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取得投标资格。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l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合同内容及条款 技术规范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
5.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如果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单位拒绝。 5.3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
位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l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6.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7、矿山基建投标价格及说明
7.l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火工材料及爆破手续办理的一切费用,安装、运输(土、石方倒运到运距1公里以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安全组织措施、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在所报的单价中考虑。
7.2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工程量计算单价。报价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7.3 本次招标不指定定额和计价办法,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条件情况自行报价。
7.4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报综合单价,再按设计工程量计算总价。投标单位所填写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做任何调整,合同实施期内包含的所有风险,投标单位均应在所报的综合单价中考虑。其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5报价说明
7.5.l 本工程实行中标后包固定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工包料、包工期、安全、质量的承包方式,由于中标综合单价和总价一次性包死,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工程量、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土石方开挖方式、企业自身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来计算填报综合单价。图纸外(正负一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为了便于投标单位计算综合单价,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几种类别统计工程量及填报综合单价。
7.5.2土石方工程(挖方):计量单位为m3;工程量包括:矿山剥离、削顶、采准;道路、边沟、涵洞、路槽等土石方的挖方;单价组成包括:土石方的开挖、爆破、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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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配自卸汽车的运输、推土机推运土石方及场地平整及零星的挖方、填方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按元/m3组合单价。
7.5.3道路填方工程:计量单位为m3;工程量包括:道路土石方填方工程量、填方按道路设计要求进行路基处理、压实等;单价组成包括:推土机推运土石方及填方路基处理、平整、碾压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按元/m3组合单价(采用削顶后的石头)。 7.5.4泥结碎石路面工程:计量单位为m2;工程量包括:泥结碎石路面;单价组成包括:培路肩、路面磨耗层,泥结碎石路面、路面以下回填土及包括各种碎石基层等全部费用,按元/m2组合单价。
7.5.5基建工程综合单价及总价中考虑了合同工期内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土石方类别变化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以及每次每项直接费在正负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决标后,中标单位应对综合单价合同承担以上风险责任,合同履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7.5.6结算时按南京XX院提供施工图中计算的工程量乘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每次每项直接费在正负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即为工程结算造价。 7.6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8、石灰石生产开采投标价格及说明
8.1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承包报价为吨矿石综合单价(不含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承包期内生产开采承包的石灰石单价应为合同签订后当年的价格,但是当炸药、油料等主要材料涨跌价超过±5%时,据规定调整石灰石综合单价。
8.2石灰石生产开采承包规模为500万吨/年,但投标方应按招标方石灰石破碎机2000t/h的破碎能力组织生产,不得发生使石灰石破碎机待料空转、板式喂料机断料等现象,招标方将对投标方进行处罚,其中板式喂料机断料停转每次罚款壹仟元/台,破碎机断料停机每次罚款壹万元/台,石灰石粒径≥1000×1000×1200mm时每块罚款壹万元。 8.3因投标方原因造成石灰石供应不及时,致使招标方停磨、停窑,将由投标方承担责任,投标方向招标方赔偿造成的招标方的一切损失费用,其中停磨一小时罚款贰万元/台,停窑一小时罚款贰拾万元/台。
8.4生产开采承包合同期限为8年,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8.5如投标方不能满足招标方的质量要求或供应量的要求而发生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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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给招标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8.6矿山工业场地设施建设由承包方按南京XX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纸自行投资建设(承包及建设期间发包方不支付银行利息),承包合同到期后按房屋建筑工程部分评估后的净值转让给发包方。
8.7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8.8承包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10天内提交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履约保证保函用以XXXX石灰石矿山开采生产所涉及的产量、安全和质量等约定的保障。 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石灰石供应不及时,发包方断料停窑时,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由发包方没收,如继续履行合同,承包方需在15日内重新提供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8.9矿山基建由承包人投资建设,基建投资款按以下方式偿还:
8.9.1基建投资款总额=基建结算总价+基建建设期间利息(至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日止)+还款期的利息。
8.9.2还款方式:从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之日起,承包人基建投资款由发包人按月偿还,并与生产每月供应的石灰石一起结算和支付;
8.9.3月还款额=2.0(还款期在原石灰石价格上基础上单价附加2.0元/t)×每月石灰石结算量。
8.9.4还款期:从还款之日起至基建投资款总额全部还清日止,基建投资款总额还清后石灰石附加单价2.0元/t取消。
8.9.5如还款期遇国家银行调整,相应还款期的利息按比例进行调整。
8.9.6支付方式:承包人按月提供基建投资款还款全额17%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支付。 9、投标报价其他说明
9.1以上综合单价包括临时设施、水、电、道路、临时排水、临时道路等、从招标方材料仓库提取材料及现场装、卸货物;
9.2矿山基建及生产开采中的矿山道路、采场削顶以及采掘、铲装等设备(即破碎口以上)的投资全部由投标方承担。
9.3矿山基建及生产开采需要的所有设备,均为投标方自带(前提是能够满足供应量,投标时提供设备清单),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一旦合同终止,投标方应在招标方设备、人员招聘培训到位,完全满足生产要求时方能撤出其设备、人员,或者要提前一年告知招标方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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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矿山基建及开采方案按照南京XX院的设计方案实施。矿山开采推进计划原则上以设计院的年度采掘进度计划作为蓝本,根据招标方的年度生产计划可适当调整。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年度需要的石灰石量及质量指标,在每年12月编制下年采掘进度计划及质量搭配方案,报招标方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每月30日前编制下月采掘计划、搭配计划报招标方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投标方应于当月30日以报表形式上报招标方当月生产情况(炸药、柴油消耗量、生产的石灰石量等)
9.6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供应的石灰石质量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当石灰石质量达不到招标方要求的指标时,招标方可采取折扣单价或折扣吨位的方式对投标方进行考核,当偏离指标较大时,招标方有权停止投标方石灰石供应,并要求投标方整改。 9.7招标方对投标方的矿山生产环节负有进行检查、监督的责任,当发现投标方某一环节不能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投标方整改,直至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为止。
9.8招标方负责协助矿区周边矛盾的协调;投标方负责办理矿山爆破手续及安全施工等所有施工、生产等手续。
9.9夹层、废石、剥离物由招标方指定地点堆放,或按招标方要求进行搭配进厂。 9.10投标方不得转让、转租、分包和转包矿山;投标方转包罚款500万元,分包罚款200万元。
9.11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当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招标方的监督检查。对其所属的人员、设备和设施自我承担责任。矿山的设备、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理、罚款和赔偿等费用全部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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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2.2 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四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 13、投标有效期
13.l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可用电汇、汇票。
14.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4.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天后退还(无息)。 14.5如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5、现场踏勘
15.1 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5.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5.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l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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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同一包封内。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7.2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单位。 17.3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8、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8.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9. 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4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六、开标 20、开标
20.1 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0.2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0.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0.3.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20.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20.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0.4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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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21.l评标由XXXXXXXXXXXXXXXXXX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21.2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2、评标内容的保密
22.l 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对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4.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5.l 在评价与比较时根据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工期及保证措施、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企业实力与社会信誉、现场领导及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对材料及资金的协调保证能力、以往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25.2在必要的情况下,招标单位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进行再次报价。 八、授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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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标通知书
26.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标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 )”,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6.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代表商谈并签订合同。 28、履约担保
28.1中标的投标单位无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
28.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 23条、第 24条或第25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9、其他
29.l 本工程要求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为矿业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以上,且投标单位近两年内承担过三项同类规模或以上水泥厂(或类似工程)矿山工程施工。在开标答疑时要求该工程项目经理主答,其他人员可补充。
29.2 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将招标单位提供的所有图纸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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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部分内容及条款
A:XX石灰石矿山基建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矿山项目。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横县XXXXXXX。
工程内容:矿山基础建设:(详见第八章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桂发改工业[2009]428号。 资金来源:矿山基建部分所需资金投标人自筹或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广西国土资源厅核定的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采
矿权范围及设计图纸内容。
基建工程工程量: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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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XXXX石灰石矿山基建及相关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和职责。
技术负责人、质量工程师、计划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选择的工程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到位,若发生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有施工场地及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
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有施工场地及道路已满足
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与施工图纸同时提供,在开工前7
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以确保不影响工
程开工或竣工进度为原则及时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协商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应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双方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办理。 8、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按时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及相应进度统计报告表一式四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如有发生,损失自负。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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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5)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负责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6)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随时清洁,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若未处理造成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投标方责任。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附近村民等周边关系(因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除外),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按当地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缴纳按当地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各种税、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协议签定7天内。份数:一式五份。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和修改意见并不能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全部文件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单位或单项施工图3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师审查确认;份数:一式五份。
10、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建设项目停、缓建: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不含一般的自然灾害,如雪灾等);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及处理。除以上情况外,
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矿山基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07-94)的规定。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国家和南宁市质检部门明确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每道工序须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 矿山基建开采承包方严格按图纸(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施工。 五、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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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
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 材料、安装、运输、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实施期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善后工作费用和由此而引起的延期和相关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等所有风险、责任及各项应有费用。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生下列情况时合同价款可做调整,12.2.1 凡是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能与综合单价相匹配的,均 套用综合单价,每次每项设计变更及签证小于正负10000元(含10000元)时不给予结算。
12.2.2 结算时按南京XX院提供的施工图中计算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按第12.2.1款计算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即为工程结算造价。
12.3 因施工组织设计而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在工程结算中不予结算。
12.4 在合同期内(除12.2.1款外)无论何种原因综合单价和总价均不作调整。 12.5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每次每项大于正负10000元部分的造价确定方式:
12.5.1其内容与承包方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清单或定额子目的,按投标文件中清单或定额子目价格执行;
12.5.2没有相同或类似清单或定额子目的,以及投标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内容,按以下原则套用定额后下浮10%执行:
12.5.2.1 计价规则和定额:采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
12.5.2.2 造价文件采用桂造价[2006]14号文、桂建标字[2008]5号文、桂建标[2009]7号文;
12.5.2.3.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单价:按照2010年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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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信息》中横县造价信息执行;无横县造价信息的,按南宁市造价信息执行。
13、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4、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已完单项工程量月报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附电脑U盘复制的EXCEL文件,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
发包方60日内审核完毕。
15、工程款支付
15.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进度款支付。 15.2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应在交付使用后的28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的60天内审核完毕。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15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间也随承包方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15.3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作为工程投资款。
15.4全部工程量计算书必须采用电脑打印(EXCEL)或采用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软件。承包方提供给发包方的工程结算表要一式三份,工程量计算书要一式二份,并附电脑U盘复制的EXCEL文件。 16、矿山基建由承包人投资建设,基建投资款按下方式结算:
16.1基建投资款总额=基建结算总价+基建建设期间至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日止利息+还款期的利息。
16.2还款方式:从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之日起,承包人基建投资款由发包人按月偿还,并与生产每月供应的石灰石一起结算和支付;
16.3月还款额=2.0(还款期在原石灰石价格上基础上单价附加2.0元/t)×每月石灰石结算量。
16.4还款期:从还款之日起至基建投资款总额全部还清日止,基建投资款总额还清后石灰石附加单价2.0元/t取消。
16.5支付方式:承包人按月提供基建投资款还款全额17%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支付每月还款。
16.6如还款期遇国家银行调整,相应还款期的利息按比例进行调整。 七、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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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c.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应由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e.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f.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3甲供材料(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承包方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的发包方提出申请,否则发包方无法按期提供材料,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提前时间由双方另行商议,未达成协议前发包方不承担供材料延误工期的责任。
1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方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系列、品牌必须符合发包方指定的品牌。若因市场原因不能满足需要,替换产品必须得到发包方确认。
17.2本工程全部材料均应有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接受发包方的质量监督。 17.3表中主要材料的采购,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确认,在进场后使用前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验收,并办理材料进场三方验收签字手续。
17.4 如主要材料系列、品牌、规格等与表中要求不符,承包方应立即退货处理; 如不退货按十倍原价罚款,并拒付相关进度款; 17.5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承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变更价款按第12. 5条的规定计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完工后7天内承包方应提交竣工报告,发包方在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在60天内审核完毕。
18、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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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18.2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对承包方按壹万元给予处罚,因此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等级如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按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对承包方给予处罚,且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连续10天不能完成日进度计划或发生二次质量事故(或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0.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的第 b 条解决:
a.提交 发包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广西南宁市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本工程的任何项目(除基础打桩工程)均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投标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8级以上的风,百年不遇的雨、雪以及8级(含8级)以上的地震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3、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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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3.1 发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发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23.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3.3 承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承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24、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4.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四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修改和补充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施工。这些补充和修改必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26.3 质量保修与质保金:
(1)质量保修按通用条款执行。 (2)保修工作。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修理通知24小时内响应,保证保修期内工程完好。
26.4 相关税、费
(1)由发包人随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数额代扣代缴,并向承包人提供缴费凭证。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各种税费的减免。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垃圾费、开评决标公证费、承包人自身的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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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等当地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各类税费。
(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防护费。 26.5 上缴横县(工程所在地)的税金和规费,如发包方申请到优惠政策,优惠的所得由发包方享有。
26.6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恶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一旦经发包方发现,每次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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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和剥离的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矿山生
产开采项目。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横县XXXX石灰石矿山。
工程内容:生产开采承包,年开采石灰石500万吨(8年)。
资金来源:石灰石生产开采(破碎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广西国土资源厅核定的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采
矿权范围内,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开采(含废土、石剥离)及运输。矿石开采运至石灰石板式喂料机进料口,剥离废土石运至指定的排土地点。
三、承包方式
1、甲方在保有其自有的XX石灰石矿山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XX石灰石及其所属的道路和其它设施双方认定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负责石灰石开采和生产管理,保质保量提供甲方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原料,独立承担安全生产和管理的责任。
2、乙方不得将所承揽的劳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外售石灰石(含废石)。承包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处置甲方财产,包括外借、外租、变卖和担保等,合同期满后所有设施应如数完好归还甲方。
3、用于采掘、运输及附属设备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投资购买、保养、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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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其正常运行(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4、道路、建筑物、排土场等固定资产(详见道路、建筑物等清单附件2)。其中:进厂XX路连接口到矿山及矿山采剥道路,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维护,承包期间新增采剥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筑和维护;矿山排土场由乙方使用和管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矿山设计开采要求、工艺规程、规范做好管理工作;矿山电源由乙方自行解决、矿山油库;机、汽修厂房及仓库、食堂及宿舍由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5、乙方生产所需的电力、火工材料、油料由乙方负责,其单价调整及结算办法见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6、石灰石生产开采(机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八年,暂定2011 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止。 四、承包综合单价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矿石生产(不含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单价为 元/吨(其中成本含原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轮胎;燃料-汽油、柴油;用电;制造费用-工资及福利、修理费、机物耗、劳保费、安全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临时用工、建筑物、道路维护、剥离、新增采掘运输道路等)。 2、运输远离破碎机口的石灰石单价另行商议。
五、产量确认
乙方石灰石生产按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开采,月产量按生产配料石灰石用量和熟料产量经平衡后计算产量,全年产量以甲方生产报表为依据。
乙方剥离出的表土、废石、夹石等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全年剥离废弃物不计数量(不计价)。
六、承包费结算办法
1、石灰石承包结算费按月进行预结算,全年按甲方生产报表进行总结算;废土、石剥离费等不预结算。
2、承包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必须将上月的石灰石及剥离款结算凭证和17%增值税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予以确认,甲方应于当月20日前付清上月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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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力、材料等结算价格及承包价格调整
1、乙方承包期间使用的电力、油料、炸药等不含税基准单价为:电力由乙方解决,电价变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炸药基价10000元/吨(乳化炸药与销氨炸药加权平均单价)、0#柴油基价7000元/吨。
2、因市场原因变化石灰石开采的二种主要材料基准价在±5%之内,承包综合单价不予以调整,单价综合单价大于或低于基准价的±5%时,炸药单价超出部分按每±1%综合单价调整××元/t石灰石,柴油单价超出部分按每±1%石灰石综合单价相应调整×××元/t石灰石,实际单耗超出单耗定额部分不计入调整范围。
3、石灰石开采主要材料单耗定额核定:炸药单耗0.18kg/t石灰石, 0#柴油单耗0.35kg/t石灰石。
4、炸药、柴油基准单价变动后,每半年满调整石灰石综合单价,单价核定以供货方提供的调价文件或国家发布的调价信息为依据,加权后计算的平均值为准。
5、除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承包价格调整外,其它成本变动如剥离岩土类别、石灰石及剥离排废量、运距变化、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等今后承包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6、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八、产量、质量要求及考核办法
1、甲方于每月27日前,将下月的石灰石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组织生产。甲方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若有变化,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月石灰石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确保甲方石灰石预均化库存保持在堆6万吨以上,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每次扣罚乙方1-5万元。
3、若因石灰石供应不及时板式喂料机断料停转每次罚款壹仟元/台。 4、破碎机断料停转,每次罚款壹万元/台。
5、石灰石粒度应满足破碎机入料要求,粒径<1000mm×1000mm×1200mm,其对角线最大长度不得大于1.2米,否则每块罚款壹万元;大块堵料由乙方负责清理,所发生的清理人工费由乙方负责,对于大块堵料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杜绝所有的铁件进入破碎机机腔内,如发生铁件进入破碎,乙方除每次支付赔偿金10000元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损失。
7、石灰石供应不及时,致使招标方停磨、停窑,由乙方赔偿造成的的一切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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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和费用,其中停磨一小时罚款贰万元/台,停窑一小时罚款贰拾万元/台。
8、乙方不按设计图纸开采方案采剥矿石,壹拾万元/次,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9、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或销售石灰石和废石等,每吨罚款伍拾元。
10、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弃土,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11、安全隐患不整改,每次罚款每项扣罚乙方1000-5000元。 12、其他按XXXXXXXXXXXXXXXXXX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3、石灰石品质要求
(1)乙方在开采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甲方化验室质量调度通知,在规定的开采平台、爆堆等按比例搭配生产,确保石灰石品质满足甲方质量要求。若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照甲方质量搭配要求下矿,每次扣罚10000 元。
(2)品质考核标准
石灰石品质按原料配料质量考核,品质指标控制值以甲方每年下达指标为准。 CaO含量:日平均值控制范围每超±0.2%,质量扣款0.5元/吨;
MgO含量:日平均值控制范围每超0.1%,质量当日产量扣款0.5元/吨。 九、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责任
1、乙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风险建立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承包期间,凡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定期或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对于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风险警示、整改或改进要求,乙方应作出积极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乙方负责办理并保持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露天矿山开采资质。其主要负责人需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配有相应资质的采矿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乙方必须依法用工,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完善作业场所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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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乙方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
5、乙方应根据生产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生产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矿区安全保卫工作。
6、乙方对矿山资源的合理利用负有责任,应按甲方需求搭配供应石灰石,最大效率的利用资源。乙方有权对矿山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向甲方提出建议。
7、乙方负责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矿山安全边坡管理工作,做好矿山场地四周的地形地质、采空区和溶洞的调查工作,避免造成滑坡、地陷等地质灾害事故。
8、乙方负责做好矿山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工作。
十、甲乙双方其它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相关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乙方应积极配合。
2、甲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矿山采剥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承担石灰石化验工作,负责提供矿山开采设计相关技术图纸、文件,及时下达年、月的生产计划和采掘搭配方案。
3、乙方必须每日向甲方生产部报送生产日报,月末向甲方生产部报送生产月统计报表一式肆份。
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石灰石矿山开采设计和采掘计划要求进行生产,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
5、乙方增加的矿山开采设备必须报甲方设备部备案。
6、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矿区附近村民等周边关系(因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除外),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必要时甲方协助。
十一、人员聘用
乙方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聘用生产及管理人员,相应的工资、福利、劳保、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履约保证金
承包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10天内提交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履约保证保函用以XXXX石灰石矿山开采生产所涉及的产量、安全和质量等约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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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石灰石供应不及时,发包方断料停窑时,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由发包方没收。如继续履行合同,承包方旭在15日内重新提供责任风险押金履约保函人民币800万元,否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损害甲方对矿山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或有转包和分包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未能保质保量提供甲方生产所需的石灰石,严重影响甲方生产,当甲方认为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矿山开采生产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停产整顿,造成甲方停产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对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给甲方矿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提供履约保证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若合同期满后甲方资产乙方未能如数完好归还,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该部分资产甲方账面净值计算赔偿金。甲方交由乙方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做好维护出现损坏时,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否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方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矿山工业场设施建设地由乙方按XXXXXX图纸施工自行投资建设(承包及建设期间甲方不支付银行利息),承包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建筑工程部分按评估后的净值转让给甲方
8、乙方应对水土流失和环境保护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9、上述乙方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开采承包费中抵扣,不足部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有权组织生产力量立即恢复生产,且乙方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17
十四、其它
1、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乙方对建筑物、构筑物、矿山道路的改善或增设所形成的资产不得转租和变卖,合同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难以实施时,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3、合同期满前12个月乙方应书面提出是否续签合同意愿,合同期满前6个月必须完成新一轮合同的签订。合同期满,若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之日完成退场工作,不得影响生产,否则甲方有权组织生产力量立即恢复生产,且乙方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归甲方所有,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十六、合同生效
1、合同签约时间:2010年8月 日。
2、合同签约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3、本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到位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公章)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横县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XXXXXXXXXXXX 账 号: 税 号:XXXXXXXXXXXX 税 号: 邮 编:XXXX 邮 编: 电 话:XXXXXXXX 电 话:
18
传 真:XXXXXXXX 传 真: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
19
第四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投标书 投标书附录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0
投 标 书
×××××××:
1、经现场察勘和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并对其中有关图纸、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规范和其它有关文件有了全面深入的理解。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愿以综合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承包XXXXXXXXXXXXXXXXXX2×4500t/d水泥熟料
生产线工程矿山项目。本工程投标报价:矿山基建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基建期利息×××××元,月平均利率为××%;还款期利息×××××元,月平均利率为××%),矿山基建费总额按逐月归还,按生产用石灰石月结算量,附加单价2.0元进行还款结算(基建投资总额还清后取消)。
石灰石生产开采承包固定综合单价: ××××× 元/吨(不含资源税和基建附加单价)。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公司发出开工令以后矿山基建采准工程立即开工,并在 ××××× 日内全部竣工。
3、我单位保证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达到 ××× 标准。
4、我单位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1
投 标 书 附 录
序号 1 2 3 4 5 7 8 9 项目内容 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金额 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误期赔偿费金额 误期赔偿费限额 提前工期奖 预付款金额 质保金 竣工工期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条款号 无 签定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 每天按中标总价的千分之一扣除 合同价格的3% 无 无 合同价格的5% ×××天(日历日) 备 注 22
押金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建设单位名称:
鉴于 (下称“承包单位”)已保证按 (下称“建设单位”)工程合同施工约定的产量、安全和质量等约定的保障(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单位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单位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金;
本银行同意为承包单位出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单位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捌佰万 元的责任,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在你方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单位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保函从2010年8月1日开始直至生产开采承包合同期满八年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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