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区项目工程变更暂行管理制度(讨论)

更新时间:2023-10-25 23: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安置区项目工程变更暂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村庄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提出、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杜绝抬高或降低设计标准,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合同纠纷,本着务实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适用于中韩街道村庄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等建设全过程。 二、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设计变更

1、原则

(1)设计变更必须有利于工程建设,要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任何不利于工程质量、不利于工程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设计变更将不予采用。

(2)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进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施工,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予结算。除紧急情况外,禁止事后补办。

(3)对变更理由、内容及相关专业影响等,应从全局考虑并详细说明,防止重复变更,按程序报批。如重大变更,还需召开专题会议予研究决定。

(4)设计变更应当尽早提出,对于施工图中矛盾和不可行、不能实施的设计部分在图纸会审提出,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施工。

2、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现场环境变化,由相应的参建单位提起设计

变更意向,经现场各方协商后,由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然后报送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核准。经核准后的设计变更申请单,交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设计,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签发指令,施工单位按图遵照进行施工。

(1)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正式的变更申请,应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时间、详细的原因和依据说明、发生的部位或范围、拟变更的内容做法、拟增加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2)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研究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变更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意见,后报送代建单位。

(3)代建单位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认真核查变更事由,联系设计单位,说明变更意向,取得充分沟通。按照所附工程量变化计算该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或减少额,严格控制投资变化,并告知审计单位。由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和街道办。 取得建设单位和街道办核准后,送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4)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要求,考虑各专业影响,考虑整体效益,做出合理的优化设计,出具正规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代建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监理单位按要求签署指令,交由施工单位遵照施工。

3、设计变更申请单,各方必须签署具体意见,尽量避免“同意”等笼统字样,均签字盖章。其后附的图纸复印件等说明资料和申请单一起盖骑

缝章。 (二)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办理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应结合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认真、谨慎对待现场签证,确保签证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2)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

(3)正常签证的办理原则是“先估价后施工”,签证审批流程必须在7天内完成。

(4)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5)对现场签证实行过程控制,做好现场文字记录和图像记录,对发生原因、发生部位及发生范围等表述准确,以便作为签证依据。签证工程的结算资料必须是原件。

2、现场签证的申请和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和遇到的施工环境变化,需要进行签证的情景况时,由具体施工单位提起签证意向,经现场各方协商后,由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正式的现场签证申请表,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然后报送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核准。根据经核准后的现场签证申请单,监理单位签发指令,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施

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确认单,按程序依次报送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审批确认。

(1)施工总包单位提出正式的现场签证申请,应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时间、详细的原因和依据说明、发生的部位或范围、签证的具体内容做法、拟发生工程量和投资额、相关图纸说明。另外应对于签证工程发生的投资采取哪种计算依据进行说明,必须明确费用依据及计价原则。

(2)监理单位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研究该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及时进行调查、分析,重点对费用计算依据和计价原则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意见,后报送代建单位。

(3)代建单位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认真核查签证事由,按照所附工程量变化计算该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严格控制投资变化,并告知审计单位。由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和街道办。 取得建设单位和街道办核准后,方可由监理单位按要求签署指令,施工单位遵照施工。

(4)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签证工程实施质量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签订的工程质量标准。

(5)签证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确认单,应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包括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时间、详细的原因和依据说明、发生的部位或范围、签证的具体内容做法、施工记录、发生工程量、工日、台班等、发生费用明细、现场施工图片、相关图纸说明,同时附上现场签证申请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6)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确认单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与实际施工情

况是否一致,监理签证前必须认真审核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作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由总监签署详细意见,报送代建单位。

(7)代建单位对签证确认单及时进行核对,明确签证内容,原因,费用编制依据,说明投资来源。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和街道办。

3、现场签证申请表和现场签证确认单,各方必须签署具体意见,避免“同意”等笼统字样,并签字盖章。其后附的图纸复印件等说明资料和确认单一起盖骑缝章。

4、对于需要马上实施的签证工程,不实施以致于影响工程进度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须事前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或书面认可,并同时上报代建单位和建设部门,做好现场记录。在补办其他手续时,应说明立即实施的情况和原因,并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报告。

5、不予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监理单位在审核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现场签证,如发现不合理现场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现场签证的原因,并存档备案。不予办理现场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该现场签证已经办理又重复签证的;

(2) 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现场签证,如: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增加费用等;

(3) 施工方未按图施工导致的错、漏、碰、缺所引起的返工; (4) 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预算定额规定应完成的内容以及规程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702.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