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更新时间:2023-04-14 19:2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第二部分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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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员
安监员是现场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具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按照“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当班生产作业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电话报岗制度,坚持24小时紧盯现场,确保安全监管不空岗、不断线。
第3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本人杜绝“三违”行为,及时制止他人“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要敢抓敢管,处理果断,不留情面,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4条对监管责任区域当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评估,认真填写“班评估记录”。
第5条负责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必须向下班安全员交接清楚,并以“隐患汇报卡”的形式向安全科信息站汇报。
第 6条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安排当班需要整改问题的监督落实。
第7条负责火工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取使用,杜绝火工品流失现象。
第8 条负责监督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工区跟班、带班情况。
第9 条现场安全监督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第10条坚持公正公平行使安全监管权力,不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罚,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第11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等范围,并及时向安全科、调度室汇报。
第12条现场作业地点出现冒顶、透水预兆、瓦斯超限等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灾变情形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施工,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进行汇报处理。
第13条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14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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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电话报岗制度及班评估制度,或班中出现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二)现场监督不力,隐患处理不及时,未现场监督整改或未向安全科信息站填报“隐患汇报卡”的;
(三)现场“三违”行为不制止的;
(四)作风不正,利用职权谋私、乱罚、滥发,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18条未加强现场工程质量监督,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19条现场出现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变预兆,安监员不进行现场应急撤人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现场火工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火工品流失的,安监员负重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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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员
调度员是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情况科学组织调度,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决定、通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2条负责抓好班前的布置、生产中的检查、班后的验收、现场人员的汇报,以及仔细查问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 3 条负责调度全矿当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原因分析。
第 4 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有权下达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根据规定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一)当出现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二)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三)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
(四)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五)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七)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
(八)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
(九)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十)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 5 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动一切力量,积极组织抢救。
第 6条调度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生产第一线安全生产的动态,指挥、协调安全生产。
第7 条了解各大生产系统的运行及主要设备运转情况,及时掌握生产动态,掌握生产和销售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 8 条准确无误的统计各种数据,填写牌板和图表,并做好综合调度记录、调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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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等相关的资料、台帐。
第 9 条调度员要对调度工作做到快、准、灵,“上传下达”及时,解决问题要快,生产情况调度要准,工作要细,指挥要灵。认真做好对上级的通知、批示的接受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 10 条掌握矿井采掘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解决。
第 11 条时时掌握“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 12 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
第 13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有预兆或者已发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十项应急处置权”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5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一)在上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域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
(二)当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
(三)对上级传真、电文的接受和处理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损失的;
(五)发现十项危及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险情时,未行使应急撤人处置权的;
(六)当班期间,“六大系统”出现异常,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 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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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监员
群监员是各采掘工区群众监督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所在区队班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群监员必须熟练岗位的基本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群监员为矿井安全群众监督人员,对所在区队班组安全负监督责任,对安全上出现的问题负连带责任。
第2条群监员对所在区队班组的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积极配合班组长抓好本班的岗位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3条努力提高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及按章作业的自觉性,保证身边无违章。
第4条认真填写好隐患记录单,并开好班前、班后会。
第5条支持安监员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6条坚持每月一次的群监员例会,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7条参加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协助制订控制和处理危险源的措施和方法。
第8条学习内部市场化运行细则及各种材料价格,保证市场化的正常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
第11条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岗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对所在工区班组的岗位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过程中,班组没有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群监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班组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不参加安全学习,不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群监员负主要责任。
第16条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群监员负连带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群监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协助班组长采取相关措施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作业、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协助班组长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群监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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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员
安全信息员是矿井安全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分管副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抓好安全信息的处理、传递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及安全指令、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具体负责矿井安全隐患信息的闭合管理,及时收集各级排查的安全隐患信息,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返卡并交予稽查队搞好隐患整改的复查验收。
第3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隐患信息库,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完善台账并认真抓好闭合管理。
第4条负责为跟班安全员进行考勤,监督安全员现场交接班情况,并认真填写安全员电话报岗记录,如实记录现场交接班情况。
第5条负责“三违”人员及安全隐患信息的公示。
第6条负责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指标、带班指标、抓“三违”指标及填卡数量等基础性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各项考核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依据。
第6条负责隐患货币化管理机制的运行,及时统计各单位隐患数量,确认隐患购买价格,并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回购通知单,并监督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7条负责矿安全管理辅助系统的正常运行及设备的管理维护,熟练掌握安全管理辅助系统操作程序,及时输入当班安全生产信息,保证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8条负责收集保管副总及以上领导干部、科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填写的相关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处理。
第9条负责收集汇总安全员班评估手册、交接班记录、隐患汇报卡,做好报送工作,并统计填报安全员班评估成绩登记表。
第10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严禁串岗、空岗,做好科内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全信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睹,不加制止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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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信息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信息员负直接责任:
(一)上班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出现一次串岗、空岗的;
(二)因隐患整改卡下达不及时、安全隐患信息不及时输入台帐、责任单位返还的整改卡不及时交予稽查队复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及时闭合销号等原因影响隐患信息闭合管理的;
(三)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填卡个数、隐患货币赎买金额、各单位隐患数量及整改情况等基础性资料统计不及时、不认真,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各项考核工作开展的;
(四)安全员电话报岗不负责,发现空岗等问题不及时向值班人员汇报或记录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三违”人员及隐患信息公示不及时的;
(六)工作不负责或人为原因造成安全管理辅助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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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库管理员
火药库管理员是矿用炸药、雷管保管、收发和清退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火工品使用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3条具体抓好炸药、雷管的保管、收发和清退等管理工作,并做好爆炸物品账、卡、册的填写和保管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确保火工品使用安全。
第4条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数据,严禁异常入库或超领、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5条严禁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入社会。
第6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做好火工品在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6条负责做好本岗位的安全消防工作,会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7条负责出入库人员的登记检身工作,并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汇报或落实。
第8条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过期废旧雷管及炸药统一存储并上交公安机关销毁。
第9条负责库房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库容库貌的整洁。
第10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监督制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爆炸物品存放区。
第11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科务会及各项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身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火药库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药库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雷管、炸药在储存、保管和收发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不在井下药库内执行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存在的问题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的;
(三)不按照规程规定存放炸药、雷管的;
(四)不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炸药、雷管保管、发放和清退的;
(五)转让、转借、出借炸药、雷管或炸药、雷管被盗、丢失的;
(六)炸药、雷管帐、卡、物不相符的;
(七)民爆信息系统出现异常出库或入库,信息上报与实际不符,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八)火工品地面、井筒运输及入库搬运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火工品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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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押运工
爆炸材料押运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者。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熟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必须掌握爆破材料的性质,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积极协调做好爆炸材料购置工作。
第3条爆破材料到矿以后,要认真与厂家就爆破材料的种类、数量及磁卡做好交接手续。装好车后立即下井,不准在地面逗留。
第4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爆破材料的押运任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服装。
第5条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炸药库房后,要立即卸车。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中。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里。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6条爆破材料入井后,必须存放在爆破材料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7条装、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保帐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火工品运输工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规定,押运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因人为原因,造成爆炸材料购置不及时,影响生产任务,押运工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在押运过程中,造成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押运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押运在交接过程中,账务不符,押运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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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制图员
微机制图员是生产技术科绘图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抓好各项图纸绘制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各种图纸的绘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根据地质、测量资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有关标准准确绘制各种矿图,及时、准确填绘各种矿图并分类存档保存。
第3条各种图纸分类管理,登记入帐。
第4条严格执行图纸发放制度,做到收、发有记录。
第5条严格执行图纸资料、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6条负责绘图室的卫生工作,保证绘图室整洁、卫生。
第7条根据收集资料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微机制图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微机制图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机制图员负直接责任:
(一)图纸绘制不合格,与实际不符的;
(二)图纸资料保管混乱,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图纸无编号,无出借及保存记录;
(四)对在图纸上作弊,不按实际绘制、有意损坏的。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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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工
测量工是矿井测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技术科(地质测量)副科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测量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测绘法》,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观测方法及要求应视测量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测量限差,均应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3条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及监督。
第4条利用测绘资料为矿井生产提出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第5条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6条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应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
第7条现场进行测量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8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处理。
第9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观测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据设计图纸对采掘工程进行检查及监督,未提出真实的测绘依据的;
(三)对测绘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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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
钻探工是探放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在钻探队长的领导下,严格抓好各项探放水措施落实。钻探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探放水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钻探工在钻机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现场探放水施工,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切实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杜绝违章作业。
第2条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3条探放水钻孔应当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布置。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防治水规定要求。
第4条探放水钻孔位置由测量人员标定。探放水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布置。
第5条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6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撤离现场,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7条钻孔放水放水时,负责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钻探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钻探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钻探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能真实、详细记录钻探进尺、涌水量、岩心的;
(二)不服从生产技术科、钻机队队长管理,造成钻探事故的;
(三)没有按探放水设计布置钻孔,影响探放水工作,或造成钻探事故的。
(四)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及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不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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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观测工
水文观测工为矿井防治水专职人员,应积极协助防治水副总开展防治水技术工作,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水文观测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观测矿区所在地区气象变化,收集相关气象资料。
第2条根据季节特点,定期对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观测。
第3条按规定对分水平、分采区的观测站及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的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
第4条加强对矿井和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5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第6条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防治水图件。
第7条按照防治水规定,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建立健全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等15种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8条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采掘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矿井充水条件分析,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9条协助防治水副科长开展其它防治水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水文观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者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水文观测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负责提供的水文资料不准确、完整,误导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经常深入现场,不能将现场资料准确、及时填绘到有关图纸和台帐中,并出现技术失误的,水文观测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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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员
工程结算员是技术科负责工程结算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程结算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工程结算相关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矿井日常生产过程中工程结算工作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矿制定的采掘单项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规定,按时完成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3条严格执行矿制定的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规定,及时完成二线科区绩效工资结算工作。
第4条严于律己,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5条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6条发现矿井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漏洞、缺陷时,应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第7条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协助企管科长不断细化和完善工程结算方案。
二、责任追究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结算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照矿采掘单项工程及其它零星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各项结算工作不及时完成,影响工资发放的;
(三)工程结算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10条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结算员负重要责任。
第11条发现矿执行的结算标准不符有关规定,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未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结算员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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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定额管理员
材料定额管理员是矿井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在供销科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材料管理工作,工作中应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矿材料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矿材料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矿用物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保证矿井在用矿用物资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2条按照科长安排,参加矿井购置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核查各单位领用材料的使用情况,做好核查记录,发现材料使用浪费、管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向科长汇报处理。
第4条具体负责各生产单位消耗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为工程结算提供明细数据。
第5条具体负责各单位废旧物料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并统计汇总,为落实材料回收利用奖惩措施提供明细数据。
第6条具体负责各单位生产材料计划的收集、汇总工作,并统一进行审查签字。
第7 条按时参加科务会,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8 条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材料定额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不及时核查各生产单位领用材料使用情况或发现材料浪费、管理不规范未向科长汇报的;
(二)不监督各单位废旧材料回收利用情况并统计汇总信息的;
(三)不按照科长安排,收集、汇总各生产单位材料购置计划,履行审查签字手续的。
第11条不按时参加科务会,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2条发现矿在用的各类材料不符合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科长反应情况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参加矿购置物资入库验收时不履行验收职责,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的,造成不合格物资入库的,材料定额管理员负相应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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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是所在岗位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瓦斯等气体测定工作负责,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3条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4条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二)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三)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四)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5条掘进工作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一)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三)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四)局部高冒区。
第6条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二)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7条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2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间隔3-5小时。
第8条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9条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0条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第11条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12条瓦斯检查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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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3条瓦斯检查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4条瓦斯检查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5条瓦斯检查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16条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2)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造成数据差错,无效的,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2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一)瓦斯检查员在检测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次数及时间不符合规定或漏测的;
(三)测量数据不准确班报上报不及时,未执行好报告制度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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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监测采样工
气体监测采样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监测采样工作,并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气体监测采样工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按标准监测采样。
第3条熟悉井下行走路线和避灾路线。
第4条监测采样员必须认真观察所经过的煤巷、永久闭、板闭、回风隅角、工作面、掘进迎头、巷道与老塘揭露处等地点的情况,看是否有挂汗、积热、温度升高、气味异常等现象,除按科安排的采样点外,视具体情况进行采样,并做详细记录。
第5条对监测到的挂汗、气味溢出等异常情况,要查明根源进行采样,做详细记录,汇报给值班领导。
第6条采样员严禁弄虚作假,上井后要详细汇报监测情况,填写采样地点及球胆号。
第7条严格落实互保联保制度,大胆制止同班组其他人员“三违”行为。
第8条气体监测采样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干好本岗工作,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采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采样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气体监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一)监测采样过程中,因本人责任心不强,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自燃隐患,造成后果的;
(二)未按监测采样操作规程作业,造成气样质量低劣的;
(三)监测采样员闭前及火区周边采样,不按规定检查气体,造成伤害的;
(四)气体监测采样工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3条气体监测采样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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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工
测风工是矿井测风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岗位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测风工在测风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2条利用测风资料为矿井通风系统的优化提供依据,并为矿井灾害预防提供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3条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井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5条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在工作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二)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进工作面风量,可心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可以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三)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四)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3~5次,取其平均值。
第6条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开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7条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第8条测风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及时填写现场测风牌板和有关报表。当测量数据与计划分配数据误差较大时必须及时向科内汇报。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9条对测量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第10条测风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10条测风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11条测风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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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测风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风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一)各项测量限差,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二)测风工未依据测点设定进行测量,漏测或未按时进行测量的;
(三)测风工对测量仪器、工具未加强管理,或造成损坏及丢失的;
(四)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测风工在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的。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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