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1 05: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训教学工作规范、科学管理,保证实训教学质量,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获得基本技能训练、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实践课堂。实训教学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需求,以德育为核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实训教学工作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结合学校特点,不断吸收当代教学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更新优化实训教学内容和结构,减少盲目性,增加适应性,建立科学、先进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训教学工作管理,要有利于学生有个性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工作;有利于各类教育的沟通,积极采用先进的教学管理方法,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实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训教学必须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结合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需求确定实训项目,保证良好的实训环境、师资、教材,有效控制实训教学的过程,严格考核制度,确保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训教学任务,在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等实验教学方面力争结合生产实践;在职业培训、技能训练等方面,力争创造与实际工作等同的环境,使学生在实训(验)过程中得到社会实践的模拟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会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通过观察、分析、归纳,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运用相关的知识融会贯通,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利用实训教学环境,独立操作、反复训练,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了解掌握国内外实训教学工作的新成果、新理念和发展动态,探索实训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建立完整、规范、科学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不断提高实训教学水平。
第八条 建立科学的实训教学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实训教学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实训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训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创建具有建桥特色的实训教学模式。 第三章 实训教学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实训教学工作由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负责实训教学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实训中心负责实训教学任务的组织和落实,各系(专业)负责实训教学计划、大纲的制定,各实训室负责实训课程的实施。 第十条 《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由各系(专业)负责提出初稿。
《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原则、要求和程序必须与专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同步进行。实训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应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必须符合实训教学的规律,教学目标明确,便于课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查各系《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分管院长负责审批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控制、协调、管理实训教学工作的过程,总结实训教学的经验与得失,负责组织重大实训教学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学期实训教学任务(实训课程设置、教师任务计划),由各系(专业)、教研室负责,在放假前 周提出初步安排,报教务处。通过教务例会讨论、协调,初定实训教学任务,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正式确定。教务处负责在放假前下达新学期的实训教学任务和颁发《教学任务书》。开学后制成各实训室教师任科一览表,印发实训中心及有关科室协调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编制实训教学课程表(课程表包括:实训教学总课程表、分班课表和教师课表),经分管院长审定后,于放假前或开课前将排课表下发实训中心(有关科室)、实训室、授课教师,以便教学部门做好课前准备工作。课表一经排定公布,不允许轻易变动,建立“排课、调课、代课和停课制度”。
第十四条 实训室根据课程表做好开课准备工作,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程表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增
加课时。鼓励教师在完成基本课程内容的前提下补充新知识,完成新任务。
任课教师若需调整课程,必须事先经系、专业(教研室)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若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督导办和教务处负责教学督查,并组织制定检查办法和制度,实训中心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包括;实训室开课情况、实训记录、设备利用、课堂纪律、授课状况等,并自觉接受教育部门和教育研究机构及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应把经常性和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做到:期出查准备;期中查进程;期末查效果。 第十六条 建立教学例会制度,包括:实训工作例会、实训室管理员(负责人)、学生座谈会等。同时检查各项实训教学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其对实训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意见和要求,并作期末考评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训室工作和实训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系、实训中心的学期与年度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十八条 每学期教务处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目标,结合教学工作的进展,制定实训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工作计划。
实训中心应根据教务处学年或学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负责提出实训中心、实训室工作计划,经分管校长审定后,于新学年开学前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参与实训教学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从实训教学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落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良好的实训教学环境。 第四章 实训教学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实训教学工作、检查实训教学质量、评价实训教学效果、编写实训教材和装备实训教学设施的依据。
《实训教训大纲》应体现培养目标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工作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规定实训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及深度、教学进度、教学方法和评价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实训课程,都必须采用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实训教学大纲,尚无实训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由学校教务处或实训中心负责编制实训教学大纲统一格式,并组织各系、专业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相应教学管理经历的人员拟订(修改),专业主任负责审核,经系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教务处(实训中心)备案,分管院长批准。实训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编写应列入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训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践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内容及要求: (1) 本实训教学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2) 本实训教学课程应达到的培养目标(目的); (3) 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4) 实训项目的选定和学时分配,明确各实训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 选定实训教材(讲义)或实训指导书; (6) 实训教学的考核办法。
具体内容、格式详见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实训教学大纲格式》。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实训教学目标的实现,实训项目的选定必须符合实训教学的规律,杜绝随意性、草率性。确定实训项目(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对传统型实训(验)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更新;
(2) 注意培养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循序渐进,由易到难,基础课(实验)应在安排基本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的基础上,适当安排一些设计性实验;专业课(实训)应结合工作实践,多安排综合型、设计型、技能性实训项目。 (4) 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 因材施教,有必做实训(验)课,也有选做的实训(验)课;
(6) 除必要的经典实训(验)项目外,所选实训(验)项目应具有适用性。
做到从内容要求到具体方法和设备配置,力求反映当代社会需求、学科需求和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课应注重将国家急需的技术领域和科技成果引入实训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训课必须有实训教材或指导书,学校规定应尽量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训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实训指导人员编写实训教材(讲义)或实训指导书,经教务处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训教材、指导书或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训目的、性质、任务、原理、方法步骤、操作方法、技能训练和注意事项等,实训教材的内容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社会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要。
其他实训教学文件(如:挂图、表格、课件、实训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也是进行实训教学所必备的教材,任课教师应根据实训教学大纲要求,精选或编制。
第二十六条 实训课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进教室,应根据课程计划在开课前有两周以上的教案,不准无教案上课。 教案格式:包括首页、备课笔记和教学后记三个部分内容。首页反映教学的基本要素;备课笔记反映教学的基本内容和因材施教的构想与创意;教学后记反映教学得失与改进措施。 第五章 实训教学环节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训教学开课条件:实训教学环境、设施及设备、实训教学大纲、实训项目、教材(或实训指导书)、课程计划、课程表、实训教师或指导人员、教案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等均按规定要求准备就绪,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逐项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开课。
第二十八条 新上岗的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教务处考核后方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践操作内容,要求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人员要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必须做到:
授课要求:条理清晰,概念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精练,规范,生动;板书工整有序。
示范要求:实际操作熟练,动作规范,重点、难点的操作过程应做到边讲解、边示范、边操作,保证学生听懂、会做,达到训练的要求。
实训教学过程要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智力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强化职业技能的训练,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深究性学习和富有个性的学习,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课前准备
1、 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包括:上课所需各类实训教学文件、模型、仪器、设备等,实训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2、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课,实训任课教师负责向学生全面介绍实训室概况、实训室的设施和仪器设备、实训室的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学生实训守则》、课堂纪律等。
3、 凡需预习的实训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学生,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训预习,经任课教师抽查合格,方可上课。 4、 根据实训课程的特征选择适合的教学形式,根据设备配置做好学生分组,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按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充分动手,独立操作,培养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训练规范的操作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注重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实训过程
1、 清点学生人数,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分组,凡无故不上实训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课论处;
2、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授课要求,完成实训课程教学任务,教学中应严明课堂纪律,保证实训秩序,认真负责;确保学生独立完成课程内容。
3、 任课教师要做到:勤巡视,了解学生实训情况;勤提示,启发学生思考;勤示范,规范学生的正确操作方法。坚持高标准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独立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
4、 学生必须认真上好每一节实训课,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做好实训(验)数据记录和分析,实训(验)结束,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实训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要求纠正或重做。
课程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况,整理好各种物品,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训场地,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5、 实训过程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对造成事故者、损坏仪器设备者、丢失工具者,均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训报告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训(验)报告,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字迹清楚、图表完整。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人员对学生的实训(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及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
训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或实训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实训教学记录薄》,特别是实训人数、设备使用、实训效果等内容应有详细说明,在实训教学中发现新思路、新方法应及时总结,对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制度
1、 单独设立的实训课,可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训操作和综合实训能力。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的比例值,计入总成绩。 2、 实训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训材料费。
3、 实训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师登记入册,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章 实训教学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实训中心)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训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并落实到人。
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教学能力的骨干教师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技能结构合理的实训教学队伍。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教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组织他们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实训室工作,增大“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对尚不适宜开课的教师,尚不具备授课条件的实训指导人员,应限期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贯彻择优聘任的原则,建立、健全竞争上岗机制,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实训教师,提高具有相关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
聘请专、兼职教师任教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其聘任办法与教学工作要求应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实训教学工作考核制度,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业绩和教师职责为依据,遵循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师任职条件完成考核工作。考核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实训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九条 实训教学应以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中心,将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培养社会需求的人才。 第四十条 教务处(实训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训教学的科研工作,负责制定开展教育科研活动计划,组织学习教育理论和交流教学经验,探索和推动实训课程改革和实训教材建设。
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活动,撰写教学科研文章,增强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实训中心)应加强实训教学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选择师德好、业务能力强和有组织能力的骨干教师负责教学研究工作。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分析教材,研究教学方法,集体备课,交流经验,落实教学检查和抓好实训室建设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实训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训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内容创新,努力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训练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实训课程建设基本内容包括:
(1) 实训(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 实训(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3) 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4) 实训(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5) 实训(验)教材或实训指导书的编写; (6) 实训(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7) 实训(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8) 实训(验)仪器设备等硬件实施的建设;
积极推进实训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
第八章 实训教学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实训教学档案是实训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课件等各类媒体记录的集合,是考核实训教学效果,加强实训教学管理,制定实训教学计划、总结实训教学经验,研究实训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实训教学评估、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实训教学归档范围:
文件类:上级下达的有关实训教学及管理文件等;
教学管理类:实训教学建设与规划、实训教学管理办法、细则、制度、守则、学期(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实训教学工作大事记等;
教学文件类: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指导书、实训项目、实训教案、课件等;
教学资料类:教学任务书、实训课授课计划表、实训课程表、实训课记录、实训报告样本、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训教学研究论文等;
其它材料类:教师及指导人员培训进修计划、教师一览表、教学与实训研讨、教学经验交流等。
第四十五条 实训中心(室)必须设兼职(或专职)人员负责实训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按归档要求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附 录
本办法未尽条款,另行发文补充、修改。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起草。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编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建桥学院院长批准、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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